词条 | 重婚 |
释义 | § 定义 重婚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这里即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实婚姻。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而且也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明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指已有亲缘关系的双方再结姻缘之好或重叠交互为婚姻。 《史记·秦本纪》 :“ 申骆 重婚, 西戎 皆服。” 《左传·隐公十一年》“如旧昬媾” 晋 杜预 注:“重昬曰媾。” 孔颖达疏:“媾与昬同文,故先儒皆以为重昬曰媾。” 3、重新婚配,再次结婚。 元 无名氏 《隔江斗智》 第一折:“我当替你别选高门,重婚俊杰,也不误你一世。” 元 柯丹丘 《荆钗记·大逼》:“他那里重婚,我这里改嫁。” 清 李渔《慎鸾交·造端》:“一旦怜新弃旧,逼使重婚。” § 法律规定 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实行一夫一妻制是近、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各国大多规定重婚为无效婚姻或得撤销婚姻(见无效婚姻);一方重婚是他方诉请离婚的理由。只有少数伊斯兰教国家实行多妻制,并在法律上规定了合法妻子的人数。 中国历代封建法律名义上也规定一夫一妻制,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但不禁止纳妾,甚至为具有一定身份的人规定纳妾人数。中华民国时期1930年的民法亲属编虽禁止重婚,但国民党政府司法院1931年院字第647号解释却声称:“取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依法不予登记。已经构成重婚的,应依法解除其重婚关系。但民事上的重婚问题可能不是出于故意。如已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的配偶,另行结婚后,即使失踪人生还,也不构成重婚罪。对出于故意的重婚,不论本人有配偶而重婚,或本人原无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都须按重婚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 各国几乎都有禁止重婚的规定。如1947年《日本民法典》亲属编第7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家庭法典》第 5条规定“已婚男子或女子不能再行结婚”;《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第 6条规定“任何人在过去的婚姻被废除或被宣布无效以前,不得重新结婚”;1971年修订的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把一方尚未离婚而又与他人结婚规定为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况之一(第20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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