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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西湖杯
释义

§ 西湖杯

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质量跟踪评价办法(试行)

杭建监总【2004】7号

一 总 则

1、为加强本市“西湖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使“西湖杯”工程评审更加规范合理,增加评审过程的透明度,使“西湖杯”工程真正成为我市建设工程在行为规范、管理水平、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上的示范,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西湖杯”质量跟踪评价办法(试行)》。

2、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按照全程跟踪、过程否决的原则,负责“西湖杯”创建工程的质量跟踪评价工作。

3、总站在每年申报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建筑业协会提交“西湖杯”创建工程质量跟踪评价意见,市建筑业协会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评选。

二 工作程序

1、计划创建“西湖杯”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填表备案,备案后总站应实施跟踪管理。

2、创杯工程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完成后及工程竣工时,应接受总站的质量评价。

3、创杯工程必须通过总站对其结构实体和主要功能的监督检测抽检。

4、申报“西湖杯”前,施工单位应取得总站《“西湖杯”创建工程质量跟踪综合评价表》(附表一)。

三 一般规定

申报“西湖杯”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

1、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西湖杯”:

1)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未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2)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按程序报告、隐瞒不报,或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3)不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经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擅自投入使用的;

4)在部、省、市质量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2、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应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擅自使用。

3、子分部划分应在备案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明确,并严格执行,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

4、桩基检测的方法、数量和范围必须符合规范和有关的规定,承载力应满足设计图的要求。

5、施工现场应建立混凝土、砂浆试块简易标准养护室,并有专人负责。

6、进场的水泥应按规范要求分批抽样检验,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罐不宜少于3只。

7、监督检测抽检前应完成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和钢筋保护层检测的数量符合规范规定。

8、钢筋保护层宜采用钢筋定位块等技术措施进行控制。

9、为保证混凝土质量,减少施工荷载对其的影响,现浇梁、板所需的模板和支撑等周转材料配置不宜少于四层,悬挑结构应适当增加。

10、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第4.10.7条,第4.10.10条的规定。

四 评价办法

1、“西湖杯”创建工程,市质监总站从质量行为、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检测抽检、观感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等五个方面进行跟踪控制。其中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检测抽检、观感质量采用抽查扣分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

2、结构实体质量评价总分200分,其中钢筋工程50分,混凝土工程100分,砖砌体工程50分,根据每次检查的扣分情况,分别计算得分(二次以上取其平均得分)。每个单位工程基础分部的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各抽查一次,主体工程各项每七层抽查一次,抽查评价表见附表二、三、四。

3、监督检测抽检评价总分50分,抽查评价表见附表五。

4、观感质量评价总分150(其中土建120分,安装30分),抽查评价表见附表六、七。

5、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检测抽检、观感质量单项的加权得分率均大于80%,并且综合得分率大于85%,由市质监总站向“西湖杯”评委推荐,参加“西湖杯”工程的最终评审。

五 其 它

1、本办法由市总站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OO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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