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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塔木德》
释义

§ 《塔木德》

从整体看,反映7世纪前犹太教的宗教信仰、口传律法、伦理规范和社团生活的历史发展。其内容分3部分:①密西拿,原意为复述,为律法条文,称《口传律法典》。成书于2《塔木德》

世纪末。共6卷63篇:第一卷为有关农事的律法和祭仪。第二卷为宗教节日、安息日及斋戒的规定。第三卷是有关婚姻及离婚的律法。第四卷为记述民法、刑法及诉讼的条例。第五卷为有关祭祀和奉献的礼仪。第六卷阐述不洁和洁净的事项。②革马拉,原意为完成,是密西拿的补编和说明,以注释形式对条文作问答式阐述,称《口传律法典诠释》。狭义的塔木德即指革马拉文集。巴勒斯坦学派的诠释完成于4世纪中叶。巴比伦学派的诠释定型于6世纪初,后被各地犹太社团所接受。③米德拉西,原意为讲解,即律法和伦理的通俗说教,既指塔木德文献中别具一格的阐释方法,又指用这种方法写成的经文注释,通称《圣经经文注释》。

犹太教认为,上帝在西奈山启示摩西的妥拉,是对犹太人及全人类的教诲和诫命。除成文的律法书即《摩西五经》外,还有不成文的律法、习俗及对成文律法的解释,称口传律法。塔木德是口传律法的最高文字形式。它解释律法使之适应变化中的政治社会环境,并加以补充。其内容不仅讲律法,亦涉及天文、地理、医学、数学、农业等方面。按体裁,分条文和讲解两部分。按内容,分哈拉卡和阿加达两类:前者涉及律法、礼仪和教义,说明律法如何适用于现实生活;后者讲解非律法内容,叙述和补充有关轶事并探究经文要旨。从8世纪起,因塔木德文体结构松散,一些犹太学者据此摘编简明法典。正统派犹太教视其为律法最高权威,并在以色列国成立后争取将塔木德定为全国的基本法。今在以色列拉比法庭上仅适用于家庭法问题。

在希伯来语中,“塔木德”(Talmud)的意思是“伟大的研究”,这是一部犹太人作为生活规范的重要书籍。

§ 正文

犹太教认为仅次于《圣经》的经籍。为公元前 2世纪至公元 5世纪间犹太教关于律法、条例、传统、风俗、祭典、礼仪的论著和注疏的汇编。从整体看,它反映了7 世纪前犹太教信仰、教规、礼仪、伦理等发展的历史。内容分三部分:①口传律法典,即“密西拿”,意为复述;②口传律法典注释,即“革玛拉”,意为完成;③圣经经文注释,即“密德拉西”,意为讲解。

犹太教律法书约在公元前5世纪形成,此后数百年间,由于社会变迁,原有律法书已不敷应用。犹太教祭司(皆属撒都该人)坚持传统律法。开明文士和律法师(多为法利赛人)则对圣经作出新的解释,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为避免新的解释与圣经的律法相矛盾,故不形成文字,只凭口授心传。公元70年,耶路撒冷圣殿被罗马军队焚毁,犹太人流散各地后,口传律法歧异日多,2世纪下半叶,巴勒斯坦及巴比伦的律法师着手编纂《口传律法典》,分为6卷。第1卷为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法律及祭典;第2卷为安息日、节期、斋戒日条例;第3卷为婚姻法;第4卷为法律;第5卷为祭祀、奉献、仪礼条例;第6卷为饮食及生活禁忌事项。它与现代法典不同,行文松散,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看法时,则各种观点并列。

《口传律法典》成书后,历代律法书为适应情况的变化,又以注释形式对《口传律法典》作问答式的阐述。由巴勒斯坦各地律法师编纂的《口传律法注释》约于 5世纪初定型,由巴比伦律法师编纂的《口传律法典注释》约于6世纪初定型,其篇幅远大于《口传律法典》,后者对散居各地犹太人的影响大于前者。

在《口传律法典》及其注释形成的同时,犹太教会堂、读经堂、律法师学院在讲解口传律法及其注释时为避免枯燥乏味,则经常以圣经中英雄人物如摩西、亚伦、大卫、所罗门等的传说事迹为中心,杂以民间故事、谚语、格言、寓言、诗歌、轶事等,教导、劝勉并鼓舞信徒,以“爱神”、“爱人”作为律法的总纲。自6世纪起汇集成书,至11世纪中叶集其大成,构成《圣经经文注释》。

根据内容性质, 全部《塔木德》通常分作两类:①律法类,即“哈拉卡”,意为行义路;②叙事类,即“阿嘎达”,意为描述。两者主题思想并不严格划一,反映各个时期不同的宗教观及正统派、怀疑派的各种思潮。有些作家受当时埃及、波斯天文学、医学及罗马数学的影响,表现出对研究自然的浓厚兴趣。 《塔木德》

§ 配图

《塔木德》

§ 相关连接

《圣经经文注释》 《口传律法典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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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0 5: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