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 |
释义 | § 定义: 背叛国家、分裂祖国、煽动分裂祖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策动武装叛乱、策动武装暴乱,是境内外敌对势力不断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刑法对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出资资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行为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特征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一、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国家政权稳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境内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组织、个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直接导致国家政权、政治的不稳定和阻碍经济发展。 二、在客观上必须有资助境内组织、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这里的“资助”,主要是指物质、金钱和提供活动场所等。这里的“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规定的七种犯罪: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颠履国家政权罪、煽动颠履国家政权罪。资助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资助对象必须仅限于这几种特定的犯罪,才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 三、构成本罪的主体是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因此,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但是,依据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四、提供资助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直接向犯罪行为人提供物质、金钱、场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的犯罪目的而希望达到这种目的,因此,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外,对处以主刑的,还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可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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