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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行商制度
释义

§ 简介

行商制度中国政府不直接同外国商人从事贸易活动,使用行商制度,其业务主要是垄断 对外贸易,承销外商进口货物,代购外商所需货物,划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保证交纳外商进出口船钞和货物税,代理政府管束外国商人的行动,传达政府对外商的政令,办理政府与外商的一切交涉事宜。

清政府的商业政策,不仅对国内商业加以干预,以达到垄断和统制的目的,而且还操纵对外贸易。鸦片战争前,虽然上海、宁波、厦门等口岸,曾经有过时间短暂的对外贸易活动(康熙二十四年至乾隆二十二年,共七十四年),但整个清代前期的对外贸易活动却主要集中在广州,尤其是乾隆二十二年(1757)以后,广州成为唯一的对外贸易口岸,所有海上对外贸易全部集中在广州进行。因此,在广州的对外贸易活动集中地反映了清政府对外贸易政策和制度的主要内容。所以,在研究清政府干预对外贸易这一问题时,以广州的行商制度(又称“洋行制度” )作为主要的考察对象。

§ 产生及完善

行商制度清政府在对外关系方面实行了闭关政策。闭关政策的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 等各个方面。对外贸易的行商制度是闭关政策在经济领域的具体表现。行商制度是清政府利用行商垄断对外贸易的制度,它经历了产生、完善到没落的过程。

自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政府正式宣布开海贸易以来,开始了对海外贸易活动的干预。为了管理沿海贸易、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的便利,清政府于康熙二十四年在江南、浙江、福建和广东四省分别设立了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和粤海关。粤海关设立于具有悠久对外贸易历史传统的广州。由于粤海关的设立,广州的对外贸易就开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新形势,清政府就着手创立新的制度。这种新的制度,就是广州的行商制度。

关于广东行商制度创建的年代,过去史学界颇多争议,自从彭泽益先生《清代广东洋行制度的起源》一文发表以后,才解决了这个悬而未决的历史疑案。文章以信实的史料为确凿的根据,考证出广东洋行创设的时间为清代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文章指出:“清代广东洋货行和洋行制度的产生是紧接着粤海关开关第二年的春夏之间,即从康熙二十五年四月间开始的。”同时,又进一步考证出“广东洋货行又叫十三行,其命名的由来不是因洋行数目而定”。由于行商制度产生的时间已有定论,在此毋庸赘述。

广州行商制度在康熙二十五年四月创建时,洋行的主要职能只是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承揽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史籍记载说:“自康熙二十四年开南洋之禁,番舶来粤者,岁以二十余舵为率,至则劳以牛酒,牙行主之,所谓十三行也。”这说明当时的洋行所执行的职能与牙行大致相似,它们是对外贸易中的牙行。初始阶段的行商制度也类似于传统的牙行制度。以后,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行商制度才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起来,成为清政府垄断、统制对外贸易的工具。

康熙后期,随着广州口岸对外贸易的发展,行商内部发生了激烈的竞争。 “向来外番各国夷人载货来广,各投各行交易,行商惟与来投本行之夷人亲密,每有心存诡谲,为夷人卖货,则较别行之价加增;为夷人买货,则较别行之价从减,祇图夷人多交货物”。为了消弭行商之间的竞争,加强对对外贸易的垄断,于康熙五十九年(1720)十一月二十六日,广州各家洋行行商组织了“公行” 。在这天,行商们举行了一个庄严的仪式,大家共于神前饮血为盟,订立规约,相互遵守。翌年,由于外国商人的反对,即被废止。

四十年以后,“乾隆二十五年(1760),行商潘振成等九家呈请设立公行,专办夷船,批司议准。嗣后外洋行不兼办本港之事”。与此同时,再“别设本港行,专管暹罗贡使及贸易纳饷之事,又改海南行为福潮行,输报本省潮州及福建民人诸货税。是为外洋行与本港、福潮分办之始”。外洋、本港、福潮诸行分办业务,是沿海贸易和对外贸易发展的结果。据《广东通志》的记载:“国朝设关之初,船只无多,税饷亦少,有行口数家,不分外洋、本港、福潮,听其自行投牙。迨后船只渐多,各行口有资本稍厚者,即办外洋货税,其次者办本港船只货税,又次者办福潮船只货税,并无官立案据。”诸行分办业务,也是行商之间竞争的产物。在竞争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资本集中的现象。这样,拥有雄厚资本的行商就对获取蝇头小利的本港、福潮行的业务不屑一顾,而资本短缺的行商也无力经营外洋行的业务。于是就自然而然地引起了行商经营业务的分工。但是,这种分工的出现,就使外洋行的行商垄断了对西欧各国贸易的经营业务。所以,在外洋、本港、福潮诸行分办业务的基础上而成立的“公行”,是当时经营对西欧各国外贸业务的行商的垄断组织。

“公行”的成立,有利于加强对西欧各国贸易业务的垄断经营。这当然要 引起行商的贸易对手,主要是东印度公司的反对。乾隆三十六年(1771)正月,东印度公司终于成功地通过行贿的手段,达到了他们瓦解“公行”的目的。由于当时的两广总督收纳了他们的贿赂银十万两,因而下令将“公行”裁撤,众商只须分行各办。到乾隆四十年(1775),外洋行的行商得到两广总督及其他官员的援助,企图重新组织“公行”。此事虽为东印度公司所反对,然而西欧各国的外商及公司以外的英国散商始终未与公司合作。结果东印度公司的反对,毫无影响,而“公行”遂得再度复兴。自乾隆四十年以后,“公行”一直是行商制度下垄断对外贸易的行商组织。从此以后,行商不仅进一步加强了对西欧诸国来华贸易的垄断经营权力,而且还获得了处理涉外事件的权力。

就在成立“公行”的过程中,行商经营的业务活动范围也在不断扩张。他们除了评估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和承揽进出口货税之外,还代外商收购丝茶,以供出口;对外商的进口货物“代为运往各省发卖”的同时,他们还要充当外国商人的“保商”。据美国商人亨特记载:“洋船或其代理商如违犯通商章程,均由行商负责。官方认为行商能够并应当管理驻广州商馆的洋人与泊在黄埔的船只。行商有‘保证’他们守法的责任。因此,和每只洋船一样,每一外侨自登岸之时起,必须有其‘保护人’,于是行商便成为‘保商’了。我们的保商是(伍)浩官,当然他还担保了别人。由于这种关系,我们戏称他为我们的‘教父’。”

同时,在行商中还出现了“总商”。 “总商”是行商的首领,由资本雄厚,居心 公正的行商担任。嘉庆十八年(1813),正式批准“总商”的设置,“着照该监督所请,准于各洋商中身家殷实、居心诚笃者,选派一二人,令其总办洋商事务,率领众商,公平整顿。其所选总商,先行报部存案”。至此,行商制度已趋于完善,堪称严密。在这一制度下行商成为清政府统制对外贸易的工具。他们操垄断经营对外贸易的权力,经营进出口货物的贸易,同时又代表清政府与外商交涉,对外商进行严格的管制,成为亦官亦商的特权商人。

§ 垄断特征

清朝钱币清代行商制度是清政府利用特许的垄断商人集团工具,来干预、控制和垄断对外贸易的一项商业经济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行商制度具有特殊的垄断性质。本文将对这一问题加以考察。

1.垄断权力的分离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对外贸易一直由专制国家所垄断。清代行商制度同样体现着专制国 家垄断对外贸易的这一历史传统。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专制统治阶级统治经验的更加成熟,专制国家垄断对外贸易的具体形式却发生了变化。专制国家垄断对外贸易的具体形式的变化集中反映在对外贸易垄断所有权与垄断经营权的分离过程中。行商制度的产生,是这种分离过程的产物。

清代行商制度产生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清政府为了建立行商制度,首先必须要招商(包括牙行)来承充行商。招商过程的具体内容,就是专制国家把对外贸易的垄断经营权赋予其所招来的行商。因此,招商的过程也就是对外贸易的垄断所有权与垄断经营权分离的过程。康熙二十五年四月,广州行商制度产生之时,为了保证当时对外贸易的顺利展开和海关征收关税的便利,清政府第一次进行了招商。当时,广东巡抚李士祯在《分别住行货税文告》中指出:“今设立海关,征收出洋行税,地势相连。如行住二税不分,恐有重复影射之弊。今公议设立金丝行、洋货行两项货店,如来广省本地兴贩,一切落地货物,分为住税报单,皆投金丝行,赴税课司纳税;其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分为行税报单,皆投洋货行,候出海时,洋商自赴关部纳税……为此示仰省城佛山商民行人等知悉:嗣后如有身家殷实之人,愿充洋货行者,或呈明地方官承充,或改换招牌,各具呈认明给帖,即有一人愿充二行者,亦必分别二店,各立招牌,不许混乱一处,影射朦混,商课俱有违碍。此系商行两便之事,各速认行招商,毋处观望迟延,有误生理。”这个“文告”是研究行商制度起源的重要历史资料,它反映了当时行商制度产生之时,清政府第一次招商的历史情况。从“文告”中可以看出,是先有海关的设立,然后才有洋货行的设立。当时清政府督促建立洋货行,主要是为了海关“征收出洋行税”的方便。洋货行是专制国家运用行政命令强制建立起来的。为了建立洋货行必须招商承充。当时招商的条件并不苛刻,手续也较为简便,只要是“身家殷实”,“愿充洋货行的”“商民行人”,“或呈明地方官承充”,“或改换招牌,各具呈认明给帖”就行了。“文告”发布的日期是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距离“夏末秋初”,“外洋各国夷船到广贸易”(15)仅有二三个月的时间,所以招商之事十分仓促,这从“文告”“各速认行招商。毋得观望迟延,有误生理”的话中可以反映出来。“文告”没有提及“商民行人”承充行商,向政府领取行帖,是否需要缴纳款项的问题。但是,当时的行商,只不过是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充当牙行的角式而已。根据清政府的惯例,承充牙行是需要缴纳牙帖费,才能领到牙帖的。“凡官牙定之以额,择其人输税领帖以充牙行。”康熙年间承充行商,领取行帖而缴纳的款项基本上与牙帖费相差无几。因为当时的行商权力有限,仅仅是评估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文告”中说:“其各处商人来广,务各照货投行,不得重复纳税,自失生计。倘被奸牙重收,该商即赴本院(巡抚衙门)喊禀追究。或此后行情有迟速,行价有贵贱,俱听各商从便,移行贸易。”可见,当时的行商主要担任牙行的职能,帮助海关征收关税。商人有自由选择行商的权利,这说明行商在对外贸易中的垄断经营权力还尚未完全形成。所以当时愿承充行商者人数并不很多。康熙二十六年(1687)四月间,广东巡抚李士祯和两广总督吴兴祚在会奏中说,“今货物壅滞,商人稀少”就是一个例子。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行商权力逐渐鸱张,获利趋于丰厚,而承充行商的条件也随之变得越来越苛刻,所需缴纳的帖费也就越来越多。嘉庆十八年(1813)二月二十一日粤海关监督德庆在“查办关务情形”奏折中说:“洋商承揽夷货,动辄数十万两;承保税饷,自数万两至十余万两不等,责任綦重,非实在殷实诚信之人,不克胜任。向来开设洋行,仅凭一二商保举,即准充商,并不专案报部,本非慎重之道”,“嗣后如遇选充新商,责命通关总散各商公司慎选殷实公正之人,联名结保,专案咨部备查。倘所举不实,或有亏欠饷项事情,着落原保商赔缴,其因事革退者,亦随时咨部注销。每年满关后,仍将商名造册,随同各册档送部查考,以昭慎重”。可见,在嘉庆十八年之前,承充行商只须凭一二商保举,而嘉庆十八年后,则须“通关总散各商”“联名结保”,条件已是十分苛刻,而且还要“专案咨部备查”。与此同时,为承充行商所须缴纳的银两也已大大涨价,据亨特记载:“行商的地位,是由献给北京方面一大笔金钱而获得的,这笔钱听说甚至高达200,000两,即55,000镑。‘执照’虽如此昂贵,但可保证长期的巨大利益。”

综上所述,可见清政府招商的过程,是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力与货币权力的一种 交换过程,这种交换还有其它附加条件(诸如“自家殷实”、“公平诚信”等等之类)。在这里,作为垄断所有者的清政府“出售”的是对外贸易的垄断经营权。随着这种垄断经营权力的膨胀,它的“出售价格”(承商费用)亦趋于上涨。行商的垄断经营权的膨胀与承商所需缴纳银两的增加,呈现同一趋势,就是这种交换关系的反映。而作为行商来说,他们支付的不仅有承商费用,而且还有在承商期间对于清政府的种种义务(诸如揽包进出口货税,负责处理涉外事务,管理外国商人等等)。通过这种交换,造成了对外贸易垄断所有权与垄断经营权的分离,从而使专制国家从繁琐的对外贸易事务中摆脱出来,不承担对外贸易的任何风险而稳操外贸关税的收入。同时又利用其一手扶植起来的行商,作为专制国家控制、垄断、干预对外贸易活动的工具。所以行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标志了对外贸易的垄断所有权与垄断经营权的分离,是清政府干预商业经济,控制对外贸易的统治经验高度成熟的表现。

行商制度行商是掌握着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的特权商人。行商为了更有效地行使其所掌握的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清政府为了更牢固地控制行商的经营活动,由此,在行商制度下产生了行商的行会组织——公行。公行的产生,是行商制度成熟的表现。公行的作用,在于防止行商之间的竞争,由此使得行商的垄断经营权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据亨特所说:“行商总称公行,作为一个团体说来,是1720年成立的,从那时起,除了1725年前的一个短时期外,行商都是中国对外贸易的垄断者。”“行商是中国政府承认的唯一机构,从中国散商贩买的货物只有经过行商才能运出中国,由行商抽一笔手续费,并以行商名义报关”,“他们享有统治广州港对外贸易的独占权”。

公行加强行商的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主要表现为采取统一制定进出口商品价格的方法。外国商人“带来货物,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销售,所置回国货物,亦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代买”。这种由公行统一制定价格的办法,为行商带来了高额垄断利润。据夏燮《中西纪事》所载,“粤中初设洋商通事洋行,据为垄断之利”。亨特说:行商因“享有统治广州港对外贸易的独占权,每年获利达数百万元”。因而,由公行统一制定价格一直遭到东印度公司等外国商人的反对。他们千方百计地企图瓦解公行,主要就是这个原因。其理由是“如有公行交易,货低价高,任公行主意,不到我夷人讲话”。

另外,行商的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还表现为独占对外贸易,不许私商染指。“设立洋商,例 行商制度

以家业殷实者为之,而输其饷。洋货入口,总归洋商贩买,不得它越。”清政府曾颁有法令,承认行商的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禁止行外商人同外国商人贸易,“凡夷商一切交易事宜,俱系责成行商经手,以杜内地民人勾结滋事”。行商在独占对外贸易的过程中,攫取了巨额的垄断利润。光绪十年(1884),奉旨办理广东海防的彭玉麟说:“咸丰以前,各口均未通商,外洋商贩,悉聚于广州一口。当时操奇计赢,坐拥厚赀者,比屋相望。如十三家洋行,独操利权,丰享豫大,尤天下所艳称。”

综上所述表明:行商制度的产生是对外贸易垄断所有权与垄断经营权分离过程的产物。公行组织的出现标志着行商所拥有的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的加强。负责招商和建立行商制度的粤海关监督及广东巡抚、两广总督是清政府掌握对外贸易垄断所有权的代表。在他们管制、监督之下的行商是具体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特权商人。

2.官商结合的产物

清代行商制度是官商结合的产物,行商制度下的行商具有官商的特征。 《广东新语》中所载诗曰:“洋船争出是官商,十字门开向二洋,五丝八丝广缎好,银钱堆满十三行”。即是明证。

实行行商制度的关键在于选择合适的商人来承充行商。《粤海关志》说:“盖商得其人,则市易平而夷情洽;商不得人,则逋负积而饷课亏。”嘉庆年间粤海关监督德庆说:“外洋夷商,重译梯航,来广贸易,全赖洋行商人妥为经理,俾知乐利响风,以昭天朝绥怀远夷至意。”可见,清政府要有效地控制对外贸易,必须选择他们认为信实可靠的商人来充当行商。而在他们的眼中,只有具有官吏品格的商人,才是信实可靠的。因为官吏品格具有两个标准,第一是忠于清政府;第二是绝对服从上级的命令。行商既是清政府控制对外贸易的工具,那就必须具备上述的官吏的品格。所以,清政府在招商的过程中就已经确定了招收官吏、商人两重品格的人来承充行商的目标。

同时,从行商的职责来看,也是有官商的性质。在行商制度下,行商要为清政府承担种种义务。行商承担的第一项义务是负责为清政府征收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凡外洋夷船到粤海关,进口货物应纳税银,督令受货洋行商人,于夷船回帆时输纳,至外洋夷船出口货物,应纳税银,洋行保商为夷商代置货物时,随货扣清,先行完纳。”为了保证关税的及时征收,清政府规定:行商如有“欠饷之案,俱移会督抚,将乏商家产,查封变抵,其不敷银两,着落新办行业之新商,代为补足。如行闭无人接开,众商摊贴完结”。征收海关关税,历来是官吏的职责。但是,在行商制度下,由行商来负责征收关税,这就说明行商已具有官吏的职责。

行商承担的第二项义务是负责管理来华的外国商人。乾隆二十四年颁布的“防夷五事”中曾明确规定:“夷人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也。查历来夷商到广贸易,向系寓歇行商馆内,原属事有专负。”这里所说的“行商馆” ,史称“夷馆”或“商馆”,是行商的产业,出租给外商。住入“行商馆”的外国商人,由行商负责加以管制,“至夷商居住行馆,稽查出入,乃该行商专责,岂可听铺户民人私相交易!”(34)管理来华外国商人,属于涉外治安事务,理应由官吏负责。但是,在行商制度下,行商被赋予此种职责 ,这也说明行商具有官吏的性质。

行商承担的第三项义务是受清政府之命,办理同外国商人各种涉外事务。清政府曾有规定:“该夷人遇有公事,呈递夷禀,均由该国大班,转交洋商,转呈总督。”据亨特的记载:行商的“责任则是作为中间人,处理当地政府对于外人在广州居住的一切有关事件,以及外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道光十年所发生的盼师夫人(Mrs.WillianBaynes)事件中,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行商所承担的官吏的职责。当时,两广总督李鸿宾命令广州知府转饬总商伍受昌等令其(盼师夫人)退回澳门,不得在省城停留,严禁乘坐肩舆。在这里,行商与其说是经营对外贸易的商人,毋宁说是清政府的外交官。总之,从上述行商所承担的义务来看,他们已经具有了官吏所具有的种种职责。

另外,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官吏是没有辞职的自由权利的,一入官职,就须为国家效劳。在这方面,行商也是如此。他们没有告退的自由权利。清政府曾有规定:“乏商应即参革,殷商不准求退,即实有老病残废等事,亦应责令亲信子侄接办。总不准坐拥厚资,置身事外。”如怡和行行商伍秉鉴从嘉庆十四年(1808)就想退办行务,到道光六年(1826)虽反复请求粤海关监督准予退办,但始终没有得到批准。(39)再如同文行行商潘致祥在嘉庆十三年(1808)以十万两白银贿赂官府,始准退办行务,但到嘉定十九年(1814)谕旨对此加以追究说:“退商潘致祥久充洋商,家道殷实,从前朦混请退,本属取巧,现当洋行疲敝之时,岂容任其置身事外?着责令仍充洋商,与各总商认真清理一切,毋许狡卸。”由此可见,行商就像官吏一样,一旦承充行商,从此也就失去了一般商人所具有的经营自由。实际上,当时的行商也往往通过捐输的途径,获得官衔,跻身于官吏之列,正如亨特所记载的那样:“行商们为了提高自己的尊严和特权,他们往往捐个职衔,这职衔用有颜色的帽顶来表示。”行商制度由上述表明:无论从清政府招商时的要求,还是从行商所负有官吏的职责、行商的实际 情况等各方面来加以综合考察,清代行商制度下的行商都具有官吏的性质。行商具有双重的品格,作为商人,它是商业资本关系的人格化;作为官吏,它又是专制政治关系的人格化。清政府之所以要赋予行商以官僚的性质,是为了把行商网罗在其官僚体系之中,使行商成为清政府管理、控制对外贸易的工具。

清政府利用行商来管理与控制对外贸易,一方面是为了在政治上驾驭那些被他们称为“奸宄莫测”的“夷人”,防范内地人民与“夷人”的交结,目的是为了巩固其政治统治。

另一方面,清政府在对外贸易中推行行商制度,是为了保证关税征收的稳定,增加其财政收入。粤海关历年税收尽管数目不等,却是一笔颇为可观的税款进项。对清代皇室来说,其经济意义就更为重要。对于这个问题,只要查阅一下当时海关税收报告,就可一目了然。据历史档案记载:道光十九年(1839),粤海关共征银1,448,558两。移交广东布政司藩库所谓正额银40,000两,铜斤水脚银3,564两,两项合计43,564两,仅占总数的百分之三;其次,留作海关之用的被称为“通关经费、养廉、工食及熔销折耗等银”共47,285两,仅占总数的百分之三。其余百分之九十四的银数中,有1,002,909两解户部,355,000两解内务府,专供皇室使用。据计算,解内务府的银两占粤海关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四。内务府从对外贸易关税收入中获得355,000两白银,这在内务府总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所以,清政府实行行商制度,除了政治目的之外,亦有搜刮财富,充实帑银的意图。这个经济上的目的,是不容忽视的。

同时,行商制度还能保证清皇室满足对海外奢侈品的贪婪要求。清代行商制度规定:行商必须每年向皇室“贡银”与“贡物” 。行商每年要代广东巡抚、粤海关监督采办钟表洋货,作为“贡品”,呈献皇室,所需费用全部由行商“赔垫”。“从前广东巡抚及粤海关监督,每年呈进贡品,俱令洋商采办对象,赔垫价值,积习相沿,商人遂形苦累。”(43)乾隆五十五年谕令:“严饬该督抚等,嗣后不准呈进钟表洋货等物,并严禁地方官向商人垫买物件,以杜弊端……嗣后该监督亦不准备物呈进。”三十年后,嘉庆二十五年(1820)又恢复呈进“贡品”,“毕献方物,若一概停止,究于体制未协,且无以申芹献之忱;所有方物,仍照旧例呈进。粤海关监督遵奉行知,准进朝珠、钟表、镶嵌挂屏、盆景、花瓶、珐琅器皿、雕牙器皿、伽楠香手串、玻璃镜、日晷、千里镜、洋镜”。此外,行商还有向皇上“贡银”的义务,“查向来备贡银五万五千两,系于乾隆五十一年间该商等感戴,情殷投效,具呈吁捐,每年解缴备用”。同此,使清朝统治者获得了经济上的实惠和满足了其对海外奢侈品的贪欲。

清代行商制度的上述垄断特征,是中国传统社会后期对外贸易中特有的现象。善于将对外贸易中的垄断权力加以分离,培植亦官亦商的行商资本集团,这充分反映了当时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对商业经济实行干预的巨大能力。清政府对对外贸易的干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富有成效的,它为专制国家带来了财政收入,有效地抵制了西欧资本主义侵略势力梦寐以求的打开中国市场大门的愿望。同时,也有效地维持了当时对外贸易的秩序。

§ 衰落

行商制度清代行商制度是在当时的政治、经济矛盾运动过程中运行的,所以必然要受到这些矛盾 运动过程的左右。而支配着清代政治、经济矛盾运动过程的主要轴心是各种社会政治、经济集团的利益关系。行商制度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涉及清政府、粤海关等衙门的官吏、行商、外国商人,中国行商以外的私商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社会政治、经济集团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所构成的矛盾运动,形成一股合力,制约着行商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决定着行商制度发展的命运。行商制度的衰落,是上述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本节主要从利益关系来考察行商制度衰落的原因。

1.行商与清政府及其官吏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上述利益关系中,行商始终处于矛盾的中心。首先来考察一下行商与清政府及其粤海关等衙门官吏之间的矛盾关系。在这三者关系中,粤海关等衙门官吏处于中介地位,他们是勾通清政府与行商之间的桥梁。他们一方面代表着专制国家的利益,运用政治行政手段和对对外贸易的垄断所有权,来管理行商的业务活动,监督行商履行其各种义务。另一方面,他们又有着自己的私人利益。为了满足私欲,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勒索行商,谋取私利。他们的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在所谓“规礼”问题上,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屈大均指出:“吾广谬以富饶特闻,仕宦者以为货府,无论官之大小,一捧粤符,靡不欢欣过望,长安戚友,举手相庆,以为十郡膻境,可以属餍脂膏……其人至官,未及视事,即以攫金为事,稍良者或恣睢掠拾,其巧黠者则广布爪牙,四张囊橐,与胥吏表里为奸,官得其三而胥吏得七。”升官发财是官吏的人生哲学,他们视“粤符”为肥差,一旦走马上任,就趁机捞一把。考之有关记载粤海关官吏的史籍资料,可以看出粤海关衙门的官吏几乎是无官不贪,无吏不污。

“规礼”,亦称陋规,其名目繁多,不胜枚举。在广州,上自将军督抚监督, 下至书吏丁役家人,视行商为肥羊,无不贪黩勒索,得赃分肥。雍正五年,广东巡抚兼管海关杨文乾在奏折中说:“查粤海关陋弊甚多,臣先将书役藉称缴官公费,需索商民陋规银一万余两情由查出革除,奏明在案。此外尚有分头、担头、樑头等项,系管关衙门陋规,相沿已久,臣思若一并革除,徒于洋商有益,与小民无涉。况洋商获利甚厚,亦不必令其再加便宜。但臣受恩深重,丝毫不敢自私。总计各项陋规,共得银三万八千一百有零。”在这里杨文乾装出一副清官的架势,似乎大有整顿陋弊的决心。但是,他干的只是革除“书役”的“陋规银”,而对“管关衙门”的陋规则听之任之。其实,“管关衙门”的陋规不革除,则上行下效,“书役”等胥吏怎么会洗手不干勒索的勾当呢?可见,“革除”云云,尽是官样文章。更奇者,奏折中竟然为“管关衙门”的陋规辩护,说什么“陋规”“一并革除,徒于洋商有益”,“况洋商获利甚厚,亦不必令其再加便宜”。这真是典型的“红眼病”患者的“理论”!这种“理”是中国传统社会财产关系没有明确法律界限的历史状况的反映,是官吏可以随心所欲地勒索“富商”的经验之谈。上述“理论”的炮制者,自称为“丝毫不敢自私”的广东巡抚杨文乾,其实是个大贪污犯。雍正四年,他漏报税银六万两,同时在“彝人带来银两内,每两抽银三分九厘,谓之分头,计得银二万余两,此系粤海关旧例。再红黄颜色绸缎,例禁出洋,杨文乾令其置买,每缎一匹,得银七钱;丝绸五钱,绸匹及线,每斤得银四钱,约计得银万两。又洋船所载,多半皆属番银,于起船时勿论其是否置货,先以每两加一抽分,得银四万两。此系杨文乾例外之求。复以进上物件,洋船开舱时检选奇巧,统归署内,并不发价,专行代偿,约值银二万余两”。总计上述各项,杨文乾在雍正四年共贪污勒索银十五万两。竟然超过当年粤海关的关税收入(正额银四万三千七百五十两,羡余银四万八千零,共九万一千七百五十两)。由此可见,粤海关等衙门官吏对行商的勒索是何等厉害!

清政府作为对外贸易的垄断权力所有者,对其招来的行商施行种种权力,借此获得经济利益。首先,清政府总是力图获取更多的关税收入。除了粤海关的“正额”与“羡余”之外,清政府往往借口整 顿吏治,把官吏的“规礼”变成归公银两。雍正四年,清政府“管关巡抚杨文乾等节次报出(规礼银)归公,每年自数万两至十五万余两不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规礼银”归公以后,表面上看来是把官吏的勒索,变成国家的收入。其实不然,旧的“规礼”归公以后,又产生新的“规礼”。据乾隆二十四年李侍尧等奏:“臣等查直省各关,从无规礼名色载入则例,独粤海关存有此名者,因从前此等陋规,皆系官吏私收入己,自雍正四年起,管关巡抚及监督奏报归公,遂同正税,刊入例册,循行已久,自当仍旧征收。但存此规礼名色,在口人役,难免无藉端需索情弊。”以后,清政府即“将此项规礼等名目,一概删除,合并核算,改刊每船进口归公银若干,出口归公银若干,俾归一定”,企图消除“额外私征及贿纵浮收等弊”。但是,事实上粤海关等衙门的官吏,在清代实行行商制度的时期,一直在征收非法的“规礼”,“不合法的苛征”“常常超过正课四倍以上,而在最重要的货物之一棉货上,则竟达十倍”。又如征收一两税银,“法定的加耗共计为一钱一分六厘,但实际上则征收三钱。这种情况唯一可能的解释是,这项差额系非法讹索,由粤海关及其属吏分肥了”。由此可见,“规礼”归公的实际负担是落在行商与外国商人的肩上。粤海关等衙门官吏的利益并未因“规礼”归公而遭受损害。

其次,除了关税收入之外,清政府对行商还有种种额外的需索。凡遇到清政府要兴修水利(“河工”)、镇压农民起义及某些军事费用的开支,乃至皇帝的寿辰,行商都需以捐献的名义,向清政府交纳巨额银两,据表一的不完全统计,自乾隆中叶到道光二十二年行商制度废除时止的七十年中,行商向清政府捐款共有二十二次,捐款数额总计达937万两之多,平均每年捐款约十三万两白银。这笔银两超过行商制度规定的行商每年向清政府交“贡银五万五千两”之数的二倍。由此可见,清政府和其官吏一样,都以行商为勒索的对象。

清政府对行商的额外勒索,在粤海关官吏的奏折中被说成是行商“情殷报效”、 “出于至诚”,“情愿捐输”,其实这不过是欺人之谈。据亨特记载:“政府常常向他们(指行商)勒索巨款,迫使捐献,例如为了公共建筑、救灾、江河决口等等。有时见到浩官,我们谈起天来了。‘浩官,今天有消息吗?’‘坏消息太多了!黄河又闹大水了。’他说。这当然不是好兆。‘官大人来看你了吗?’‘没有,但他派人送了一封札子来。他明天来。让我拿出二十万块洋钱。’这显然仍是老一套怨言,又是‘勒索’,而且这次数目大得惊人。”由此可见,行商们都把这种“捐献”视为“不是好兆”,是“勒索”,因而私下里怨声载道。据清代历史档案记载,这些捐献,行商们往往拖欠不交,粤海关吏不断地下令勒限年月追清欠款。甚至闹得“屡催罔应,实属任情延玩,未便再事姑容”的地步。粤海关监督为此“奏请将天宝行商人梁承禧之训导衔,仁和行商人潘文海之州同衔,暂行斥革”。尔后又将“天宝行商人梁承禧发交南海县监追,予限一年,勒令扫数清款;如届期不完,即行奏明定地发遣,未定银两着落各商摊缴”。可见,所谓的“捐献”,实际上是专制国家利用政治权力进行强制的敲诈勒索。

粤海关等衙门官吏和专制国家对行商的勒索,是导致行商破产的主要原因之一。当时史料记载说:“又且正饷外,洋商多被勒索银两,且有下吏暗中要贿赂、陋规,如此内商与远商均被压害。”行商的破产倒闭,在嘉庆年间已见端倪,当时的上谕说:“洋商向有十三行,现祇存八行,其积年消乏可知。且该商等捐输报效,已非一次,自当培养商行,令其家道殷实,方不致稍形疲累。”道光年间,行商虽然仍不断向清政府捐纳银两,但实际上大多数行商资本已十分拮据。到道光十九年,行商积欠备贡、参价、商捐、摊缴等项银两总数已超过百万之数。在鸦片战争前的道光年间,行商总共捐输给清政府的银两为八十七万两(参见表一),而积欠商捐银却达一百三十万余两,可见,当时行商资本的拮据状况。由此,在道光年间,行商纷纷倒闭。“道光四年以后,各洋行内有丽泉、西成、同泰、福隆等行节次倒闭,共欠税饷银六十八万两,夷帐银一百四十五万余两”。到道光十一年间,“洋行殷实者不过一二家,自上年八月至今六个月之内,追完旧欠银五十余万两,实属筋疲力尽”。据外人记载:“每逢本省或国家有了特殊的事故,他们(指行商)必须‘捐献’,由此获得个头衔、顶戴。某家行商如果破了产,或被发现有操行不正之罪,便被流放到伊犁,同时其它行商须代其偿债……经常的压制与勒索已使得大多数行商濒于危境,难以支持。因此贸易已受到阻碍,税钞任意勒征,外国商人遂常常和一些没有正式建行而在交易中困难较少的散商进行大量的贸易。”综上所述表明:清政府和粤海关等衙门的官吏对行商的肆意敲诈勒索,导致了行商的破产。而行商的破产造成了行商制度的危机。“数年以来,夷船日多,税课日旺,而行户反日少,买卖事繁,料课难于周到,势不能不用行伙。于是走私漏税,勾串分肥,其弊百出。”行商制度的危机带来了清政府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失控。所以,在上述利益关系的矛盾运动支配之下,行商制度必将滑到濒临崩溃的边缘。

2.行商与行外商人的利益关系

在行商制度的实行过程中,行商与行外商人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关系。所谓行外商人是指 广州十三行附近中国街的“小商铺”和经营贩运贸易的中国私营商人。他们没有清政府特许的对外贸易垄断权力,他们同外国商人之间的交易,实际上是走私性质的贸易活动。根据行商制度的规定,“小商铺”被允许售与外国商人一些零星的个人消费品,诸如蔬菜食物之类的商品。但不准经销由行商垄断经营的丝、茶、土布、瓷器等大宗货物。当然,经营贩运贸易的中国民间商人亦不准向外国商人出售上述大宗货物。可是实际情况并非完全依照行商制度的规定而进行。在行商制度实行的年代里,行外商人与外国商人之间的大宗货物贸易屡有发生,并且有越演越烈的发展趋势。如乾隆年间,“买卖货物,亦多有不经行商、通事之手,无稽店户私行到馆,诱骗交易,走漏税饷,无弊不作”。“近来狡黠夷商,多有将所余资本,盈千累万雇倩内地熟谙经营之人,立约承领,出省贩货,冀获重利”。当时有行外商人汪圣仪“领取英商洪仁辉本银营运,与之交结”。嘉庆年间,英商里德·比尔行在他们的信件里说:该行的细洋布等印度布匹及红木是售与“不愿意在生意中露面的行外人”。又说:“从行外商人购买货物已经成了此间的一个长久的和普遍的习惯,尤其是购买普通所谓的‘药材’,他们做这一类货物的生意比行商多得多;从行商那里我们不能这样便宜取得这一类东西。”嘉庆九年,有一个“具有很大财产和身价”的行外商人向英商订定原棉贸易的契约。到了道光年间,行外商人与外国商人的走私贸易进一步发展,鸦片的走私贸易成了行外商人与外国商人交易的主要商品。“夷船等往往寄泊外洋,进口延缓,亦有竟不进口,旋即驶去,不特趸卖鸦片,并恐私销洋货……唯粤省与福建、江、浙、天津等洋面毗连,各省奸徒坐驾海船,在外洋与夷人私相买卖,货物即从海道运回。此等奸贩,既不由粤省海口出入,无从堵拿。而洋货分销,入口渐少,于税饷甚有关系。”为了躲避清政府的干预,这时的走私贸易已不在广州进行,而转向沿海近洋。如伶仃岛在当时就是鸦片走私的基地。

中国行外商人与外国商人的走私贸易直接侵犯了清政府与行商的对外贸易垄断权力,它使清政府的海关收入减少,行商的利益受到损失,因而清政府屡次下令禁止。在嘉庆十二年(1807)甚至封闭了广州的二百多家“行外”商号,并将他们的货物充公。但是,走私贸易非但没有被禁绝,反而进一步地发展起来了。这是什么缘故呢?

第一,中国行外商人与外国商人的贸易是走私贸易,他们之间成交的商品价格要比通过行商转手便宜得多。英国散商和美国商人都认为同“小商铺”做大宗货物如丝、土布甚至茶叶等生意是有利可图的。当然,中国行外商人亦有同样的感觉。唯利是图,是商业资本的本质特性,在这一点上中外商人相互结合起来,不惜置身家性命于度外,进行违法的走私贸易。而这种冒险的动机与违法的行为,往往与利润的大小形成正比。清政府的海关关税负担越是沉重,行商的进销差价越是巨大,官吏的勒索越是贪婪,那么走私贸易的利润也就越是丰厚。这丰厚的利润乃是走私贸易发展的动力。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行商制度与走私贸易是一对孪生兄弟。

第二,行商的庇护,为走私贸易打开了方便之门。行商与行外商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十分微妙的,他们之间既有利益上的冲突,又有利益上的一致。作为垄断商人,他们具有官僚的部分特点,走私贸易侵犯了他们的垄断权力,有损于他们的利益。而另一方面,他们又具有商业资本所固有的追求最大利润的特点,他们与一般商人一样,都要遭受官吏的欺侮与勒索。而有时他们所遭受的欺侮与勒索,与一般商人相比,往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只要庇护行外商人的走私贸易能为他们带来利益上的好处,他们也就会同行外商人结合起来,进行违法的活动。当时从事走私贸易的英商里德·比尔行的内部信函中说:“这个口岸(广州)的法律的确并不完全许可这种交易——行外商人必须用行商的执照或名义装运货物——可是,习惯却承认它,甚至可以用真正卖主的名义申请通事和行商起运货物,因为他们从这种生意取得规费,对于这种生意也就默许了。”“规费”——钱,对于行商来说,只要有了钱,什么禁令,法规均可抛到九霄云外。这就是商人的本性。

第三,行商资本的缺乏和官吏腐败,是无法禁止走私贸易发展的一个原因。正如我们在考察行商与清政府及其官吏的利益关系时所说明的那样,行商深受专制国家和官吏的各种压榨,行商资本常常处于短缺状态,而广州的对外贸易却在不断的发展。因此,行商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他们“并没有经营广州全部对外贸易的足够的资本”(76)。而行商制度又不允许商人随便充当行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私营商人只能以行外商人的身份,通过走私贸易的方式,使自己的商业资本在对外贸易中增殖,发挥它的作用。另外,官吏除了在向行商敲诈勒索之时,发挥他们的特殊天才之外,在管理对外贸易方面,在对付走私贸易方面,他们只是十足的蠹才。如面对日益猖獗的鸦片走私,他们除了高谈空论之外,便是束手无策。在外国资本主义侵华势力的威胁之下,他们唯有屈服与让步的“才能”。道光八年(1828)驻广州的总督和粤海关监督会衔发布了“小商铺经营贸易告示”,缩减行商垄断经营货物的品种范围,扩大了“小商铺”经营的商品品种。这个告示,削弱了专制国家和行商的垄断权力,是清代行商制度衰落的征兆,是清政府在外国资本主义侵华势力的进袭下,步步退却的记录。

上述表明,行外商人与外国商人之间的走私贸易,是冲击行商制度的力量。行商与行外商人的结合,是由于他们利益上有一致的地方。这种结合,助长了走私贸易的发展。走私贸易是行商制度的必然的伴生物。清政府在建立行商制度的过程中,同时锻造了摧毁它的武器。这个武器,就是走私贸易。

3.行商与外国商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行商在内遭受清政府与粤海关等衙门官吏的敲诈勒索,使他们积聚的财富遭受严重损失。作为商人资本的行商所具有的获取利润的内在动力,并没有因为他们充当了专制国家控制对外贸易的工具而减弱。他们企图在与外商的交往中实现其攫取利润的目的。他们一方面借助于清政府的力量,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垄断经营对外贸易的权力,在与外商的交易过程中,获得利润,另一方面他们又利用手中掌握的管理外国商人的政治特权这一有利条件,投身于外商的怀抱,进行非法贸易活动,藉此获得非法收入。他们不择手段地获取利润,充分反映了商人资本的特征。行商制度行商利用其所掌握的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在与外商的交易过程中,获取利润,首先表现在“行用”问题上。所谓“行用” ,外文史料称之ConsooFund(公所经费)。“行用”是行商所拥有的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的产物。由于外商来华贸易,必须与行商交易,行商便利用其对外贸易的垄断经营权力,强制性地规定按贸易额向外商抽取一笔款项,用作“公行”的经费。“查行用原系各行中所抽羡余,以为办公养商之用”。当初“行用者,每价银一两,奏抽三分”,即按进出口贸易额的3%比率抽取“行用”。乾隆四十五年(1780),因当时行商颜时瑛、张天球拖欠夷帐,无力偿还,粤海关下令“各商摊还”。于是,“各商定议,将本轻易售之货,公抽用银,分年还给,经前任总督巴延三、监督图明阿奏明,列款出示晓谕。检查此次原案,亦止加抽进口货物,共二十二样,并无呢羽匹头在内。至乾隆四十七年(1782),前监督李质颖因议速清夷欠,饬令洋商增加行用。据旧商十家联名禀请加抽进口出口货物共四十七样,其匹头亦未入抚分之列。递年清还夷欠,捐款军需,从无短少贻误”。由此可见,“行用”最初的用途是“以为办公养商之用”,“以给洋行商人之辛工也”。尔后用途渐广,“清还夷欠,捐款军需”概出其中。随着“行用”用途的广泛。“行用”的抽取比率不断提高,嘉庆十五年东印度公司大班刺佛等诉于广东巡抚韩崶,略曰:“始时洋商行用减少,与夷人无大损益,今行用日伙,致坏远人贸迁。如棉花一项,每石价银八两,行用二钱四分,连税银四两耳。兹棉花进口三倍于前,行用亦多至三倍,每石约银二两,即二十倍矣。他货称是。”由此可见,对进口棉花抽取“行用”已上升到货价的25%,比原来增加了七倍多。再加上进口棉花增加了三倍,公行在进口棉花中抽取的“行用”比原来增加了二十倍。“行用”的用途,不管是“清还夷欠”,“还是捐款军费”,行商征收“行用”的目的,都是为了把自己的负担转借给外商的肩上。所以,征收“行用”一直遭到外国商人的反对。上引东印度公司大班的诉词,即是明证。嘉庆六年,英商末氏哈(RichardHall)亦有诉词曰:“公司呢羽等货一体加抽行用,与夷人生意大有损碍,恳请照旧不入抽分。”“行用”的征收,虽然不直接增加行商的利润,但从“行用”的用途来看,它减少了行商的种种开支,因此是一种间接增加行商利益的方法。

另外,行商利用其所掌握的对外贸易垄断经营权,制定垄断价格,藉此获取垄断利润。当时,行商操纵着对外贸易的支配权,“洋人奉令惟谨,其见行商,皆旁立弗敢坐”。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全由行商决定,如“行商伍怡和各商第至海岸稍一瞭望,即遥指此船我出货价若干,彼船我出货价若干,便可交易,亦不细览货单”。由于行商在对外贸易中“垄断居奇,贱买贵卖”,因而“每年获利达数百万元”。对于行商所制定的垄断价格,外商一直持反对的态度。乾隆二十六年(1761),东印度公司广州大班企图利用行商之间的矛盾,要求和个别行商进行议价,拒绝公行的统一规定。甚至以拒不进货,威胁公行。僵持了两个月,最后仍然屈从于公行,不得不低价出卖自己的毛织品,并为购买茶叶而付出高价。事后,公司大班说:“只要公行继续存在,我们和所有的欧洲人就必须忍受,我们必然要为我们的进货付出比以往更高的价格。”乾隆四十二年(1777)东印度公司大班白立把(MatthewRaper)抱怨“行商茶又杂又不好,价钱又高”。

清政府对行商肆意敲诈勒索,而对外国商人却显得外强中干,软弱无力,总是怀有惧怕的心理。在外商的反对之下,清政府则对行商垄断进出口货物价格加以干预,嘉庆二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两广总督蒋攸铦在奏折中说,“经前任督臣朱珪、前任监督舒玺援照乾隆四十五年酌议行规,洋船每年到广,将出口入口各货,摘其大宗销售最多者,照时值定价,公平交易。其余各货,亦随时酌议价值,不致悬殊。既不病夷,又不亏商。自应仍循旧章妥为办理,俾各行承买各货,照时值定价,随买随卖;固不得高抬居奇,亦不得减价贱售,各期公平交易,货物流通等因。咨部核覆,亦在案,至今仍遵照办理。并由监督不时稽查,如有将价值任意低昂,即行查究”。清政府之所以不准行商“高抬居奇”,是因为它害怕外国商人以此为借口,骚扰沿海疆域。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清政府不惜损害中国行商的利益,这充分暴露了清政府对商人资本的态度。它对行商的态度是利用,而不是加以保护。只要危及它的统治,它就不惜损害行商的利益而维护其自身的利益。

当然,行商对清政府的政策、法令也并非始终付诸实施,在利润的诱惑之下,他们往往置清政府的政策、法令于九霄云外,甚至违法犯禁。这表现在“行欠”、贩卖鸦片等问题上。

所谓“行欠” ,就是行商所负外国商人的债务。据马士书记载:最迟在十七世纪末期,就有行商负欠东印度公司大班债务的事情发生。行商之所以欠外国商人的债务,大概有如下几个原因:

第一,行商代销外商进口货物,造成“行欠”。“洋商拖欠夷人银两,总由夷人于回国时,将售卖未尽物件,作价留与洋商代售,售出银两,言明年月,几分起息。洋商贪图货物不用现银,辄为应允。而夷人回国时,往往有言定一年,托故不来,迟至二三年后始来者,其本银既按年起利,利银又复作本起利,以致本利辗转积算。愈积愈多,商人因循负累,欠而无偿”。代销货物,对行商是有利可图的,等于做了无本的买卖。所以,行商“辄为应允”。

第二,行商为了扩大经营范围,借贷外商资本而造成“行欠”。“近来狡黠夷商,多有将所余资本,盈千累万雇倩内地熟谙经营之人,立约承领,出省贩货,冀获重利。即本地开张行店之人,亦有同夷商借领本银,纳息生理者。若辈既向夷商借本贸贩,藉沾余润,势必献媚逢迎,无所不至,以图邀结其欢心”。早在乾隆初年,东印度公司广州大班对中国行商垫款收购丝茶,已成定例。行商为了增加利润收入,必须扩大投资,因此造成“行欠”。

第三,行商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本,遂向外商借贷,以便维持门面,从而造成“行欠”。如行商“沐士方揭买港脚夷商呵啰等棉花、沙藤、鱼翅、点铜之货,该价番银三十五万一千零三十八圆,折实九八市银二十四万七千六百九十二两四钱一分三厘。嗣因市价平减,价银亏折,沐士方又经理不善,将货价用缺,以致无力偿还”。

第四,由于粤海关等衙门的官吏向行商肆意勒索,行商无力完纳其所承保的税饷,挪用外商款项,从而造成“行欠”。“据呈称:自设保商,受累多端,入口货饷,统归保商输纳,保商任意挪移,将伊(夷)货银转填关饷。又关宪取用物件短价,千发无百,百发无十,保商赔办不前,即延搁该船,连误风信。”行商挪移外商款项,企图暂时转借负担,结果导致“行欠”。

综上所述表明行商借贷外国商人的款项,进则为图更大的利润,退则为避免破产的厄运,总之是为了行商自身的利益。所以“行欠”问题长期不能给予解决。行商制度清政府的态度却截然相反,坚决反对行商借贷外国商人的资本。自乾隆朝,经嘉庆朝,到道光年间,三令五申地要加以禁止。乾隆二十四年(1759)颁布的“防夷五事”中明文规定:“嗣后内地民人,概不许与夷商领本经营,往来借贷。倘敢故违,将借领之人,照交结外国诓骗财物例问拟,所借之银,查追入官,使外夷并知炯戒。”乾隆四十二年(1776)清政府又一次重申禁令:“近日竟有赊欠夷人货价盈千累万者,如此大宗货物,皆系该行商司事夥伙,藉与夷商熟悉,遂以自开洋行货铺为名,任意赊取……但货物既在行馆发卖,必经行商之手,岂能诿为不知?嗣后如有铺户赊欠不还,惟该行是问。”嘉庆十四年,“行欠”益趋严重,为此清政府再次下令禁止:“是在该管监督严催洋行,早清夷欠;……若限期已届,而商欠尚未清结,则罪在洋商。”道光年间,中英关系日益紧张,“行欠”又是行商与外国商人相互勾结的契机。于是,道光十一年(1831)清政府的禁令,措辞显得更为激烈,“防范措施变得更加严密”。“查原定章程,违禁借贷夷商银两,串引勾致结者,照交结外国,借贷诓骗例问拟,所借之银,查追入官等因。是行商借贷夷商银两,定章久为严密。惟行商与夷商交易,有无拖欠尾项,向于夷商出口时虚报了事,不足以昭核实而杜朦隐。应请嗣后除商民借贷夷商银两,串引勾致者,仍照例究治外,其行商与夷商交易,每年买卖事毕,令夷商将行商有无尾欠,报粤海关存案。各行商亦将有无尾欠,据实具结报明粤海关查考。如有行商亏本歇业,拖欠夷商银两,查明曾经具报者,照例分赔;未经报明者,即不赔缴,控告亦不申理。所有应偿尾欠银两,应饬令行商具限三个月内归还,不准延宕。如已归结,即取具夷商收字,报明存案。若逾期不偿,许该夷商控追;稍逾期该夷商不愿控追,应听其便。其当时不控,过后始行控追者,不为申理,以杜新旧影射之弊。”道光十一年的禁令,表明清政府对“行欠”问题要实行国家的干预,对不奏报粤海关的借贷行为,不予法律保护。而且不允许这种借贷关系保持三个月以上。

清政府的上述一系列禁令,实际上是治标不治本。因为“行欠”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行商资本的不充实。行商资本既具有垄断商业资本的特征,它的垄断经营的排他性,阻碍了其他商业资本的流入。因此,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必然会出现资本短缺的现象。而在这种情况之下,清政府与粤海关等衙门的官吏又对行商肆意敲诈勒索,由此使资本缺乏的现象更趋严重。所以,行商要继续经营其贸易活动,就不得不向外国商人借贷资本。其次,清政府在处理“行欠”问题上,缺乏常识,不能按照国际惯例来行使主权。如乾隆四十一年(1777)行商倪宏文赊欠商银一万一千二百一十六两。案发后,乾隆帝上谕云:“据李质颖(广东巡抚)奏,革监倪宏文赊欠英吉利国夷商货银一万一千余两,监追无着,经伊胞兄倪宏业、外甥蔡文观代还银六千两,余银五千余两,遵旨于该管督抚司道及承审之府州县,照数赔完贮库,俟夷商等到粤给还,并请将倪宏文即照部议酌发等语。倪宏文赤手无赖,肆行欺诈,赊欠夷商货银,多至累万,情殊可恶……倪宏文著发往伊犁,永远安插,以示儆惩。”乾隆四十五年后,清政府规定:行商破产以后,将无力偿还的“行欠”“著令通行(全体行商),分限代还”。无论是由清政府出面来归还“行欠”,还是“著令通行分限代还”,行商的破产,都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做法,显得十分愚昧无知。因按当时国际对外贸易的惯例,经营对外贸易商破产后从无同行归还欠款之例。如“行商对于外国人的‘倒歇’并没有同样的保证;不仅是声名狼藉的亚美尼亚人贝本(C.M.Babarm)之类的骗子,就是公司的监理委员会的投机大班像詹姆士·厄姆斯东爵士(SirJamesUrmston)之流也是一样,他私人名下拖欠了几个行商的款子好多年。当行商以浩官为首向董事会提出申诉,要它也按照公行在一切情况下都清偿‘破产’行商债款的同样办法,来付清它的广州大班的债务的时候,董事会拒绝了”。清政府如此处理“行欠”的归还问题,使得外国债权人的利益有了铁一般的保障,这样势必导致外国商人不管行商殷实与否,随意出贷资本。由此,反而助长了“行欠”的发展。

清政府在处理“行欠”问题上的愚昧无知和三令五申禁止行商借贷外国商人的资本,是有其目的的。乾隆帝的上谕披露了隐藏在其政策法令背后的心病。上谕说:“且朕此番处置,非止为此事,盖有深虑。汉唐宋明之末季,受昧于柔远之经,当其弱而不振,则藐忽而虐侮之,及其强而有事,则又畏戄而调停之,姑息因循,卒至酿成大衅,而不可救……英吉利夷商一事,该督抚皆以为钱债细故,轻心掉之,而不知所关甚大,所谓涓涓不息,将成江河者也。”乾隆帝的心病就是俱怕“钱债”之类的“细故”小事,会“酿成大衅”,危及其统治。这种心病的根源在于缺乏与外国来往的自信心。无论其表现得狂妄自大,还是恐怖异常,都反映了他的虚弱本质。

如果说鸦片是外国资本主义轰破中国万里长城的大炮,那么,向行商提供借款,则是外国资本主义侵蚀清政府行商制度的鸦片。行商借贷外国商人的资本,犹如吸食鸦片一样,借得资本以后,使行将破产、倒闭的行商为之一振。但一入借款之陷阱,则必然越陷越深,无法自拔。据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所提供的史料来看,东印度公司商人向中国行商的放款,是地道的高利贷,它的年息,一般都在18%—20%左右。高的几乎达到40%。1779年(乾隆四十四年),中国行商积欠英国商人债款共达三百八十万元,其中本金不过一百零八万元,而由复利滚计的,竟达二百七十余万元之多。行商举借东印度公司的贷款,似乎一次次地渡过难关,免遭破产之厄运。但是,实际上却使更多的行商遭受东印度公司的高利贷盘剥。饮鸩岂能解渴!结果举借东印度公司贷款的行商只是遭到更惨重的破产。据考证,至鸦片战争前,有二十二家行商就是因为无力偿还“行欠”而破产的,等待他们的下场是抄家、下狱、充军。

商业资本的特性犹如水中浮萍,它可以依附于各种生产方式与各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力量。行商陷入东印度公司的高利贷陷阱之后,便一头载入外国资本主义的怀抱,依赖于外国商人,失去了原来在对外贸易上的支配权。行商从此开始进入了由清政府控制、管理对外贸易的工具向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附庸演变的过程。在嘉道年间,有许多行商要依靠东印度公司贷款的支持。他们能否继续立足于对外贸易活动之中,决定于“公司的支配与否”。凡是借贷东印度公司款项的行商,不仅要支付沉重的利息,而且还必须接受东印度公司的监督。嘉庆十八年(1813),行商潘长耀、黎颜裕、邓兆祥、麦觐廷、谢嘉梧等因无力归还外商债款,由东印度公司广州大班会同其他债权人组成三人委员会,进行监管。监管之下的行商必须用他们所得的盈利,全部用于偿还债款,不得自由支配。这样监管之下的行商,他们经营业务的种种努力,只不过是为他人作嫁衣裳罢了。他们已经失去了独立经营的地位,开始沦为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附庸。据《国朝柔远记》所载:“初,洋船到口,大班等恭请红牌来省馆,诘朝穿大服佩刀剑诣各洋行,行商或先辞以事不见,俟再来然后往答,一惟行商是听。自来船益多……行商即出远迎”。这段描述生动地反映了行商地位的转变。而在实际贸易活动中,举借外国商人贷款的行商再也不能自由地制定垄断价格,他们“为夷商所挟制,是以评估货价不得其平,内地客商转受亏折”。这样的行商,已经变成外国资本主义势力进行对华经济侵略的帮凶。行商制度行商除了违法犯禁举借外国商人贷款之外,还积极参与贩卖鸦片的活动,藉以获取暴利。嘉庆以前,在广州对外贸易中,鸦片“照药材上税,每箱纳税银三两”。乾隆三十年以前,每年进口鸦片不超过二百箱。以后,鸦片输入逐渐增多,“内地嗜食渐众,贩运者积岁而多”。所以在嘉庆元年,清政府下令裁鸦片税额,始完全禁止输入。于是鸦片贸易由合法贸易,变为暗中偷售的走私贸易,鸦片“其价益增”,走私鸦片成为能够获取暴利的买卖。嘉庆十四年(1809)以后,清政府为了严禁鸦片输入,责令行商“必须立具保结,保证他们所承保的每一艘船,在驶往黄埔停泊所时,没有携带鸦片”;“凡洋艘至粤,先由行商出具所进黄埔货船并无鸦片甘结,方准开舱验货。其行商容隐,经事后查出者,加等治罪”。但是,行商置清政府的禁令于度外,违法进行鸦片贸易。他们把“保结,视为具文”,他们明明知道东印度公司的商船装运的是鸦片,却仍然给予承保具结。如1818年行商浩官因承保美船华巴士号(Wabash)运载鸦片,“被罚160,000两白银”。其他行商也对外商贩运鸦片予以包庇。如行商关成发曾做过达尔森的出名的鸦片船“老师傅号”的保商。林则徐在道光十九年曾怒斥行商的这种漠视法纪、公然犯禁的行为:“夷船进口,皆经该商等结称并无携带鸦片,是以准令开舱进口,并未驳回一船。今鸦片如此充斥,毒流天下,而该商等犹混含出结,皆谓来船并无夹带,岂非梦呓!若谓所带鸦片,早卸在伶仃洋之趸船,而该商所保其无夹带者,系指进口之船而言,是则掩耳盗铃,预存推却地步,其居心更不可问。”又说:“况如夷人查顿等皆惯卖鸦片,最为奸猾之人,前年奉旨查逐,而该商尤为力保,有‘察出串卖鸦片,取银给单,情甘坐罪’之语,结犹在卷,试问此结应坐罪乎否乎?!”

行商不仅包庇外商贩卖鸦片,而且他们还亲自经营鸦片贸易。据夏燮《中西纪事》所载:在鸦片贸易中“包买则有窑口,说合则有行商”。道光年间,贵州道监察御史黄中模说:“闻迩来洋商与外夷勾通贩卖鸦片,海关利其重税,遂为隐忍不发,以致鸦片烟流传甚广,耗财伤生,莫此为甚。”如道光十年(1830),行商卢继光(广利行)在广州的一个大鸦片企业中就附有股份。

行商与外商相互勾结,经营鸦片贸易,大发横财。包世臣说:“此物(鸦片)向在例禁,各小国所产不敢显售,必附英夷,与匪徒为市。是以粤海夷商,亦以英夷为最饶,洋商但与英夷交好者,无不立致不赀……烟禁真行,则粤、闽之富人失业,而洋商尤不便此,势必怂恿英夷,出头恫喝。”由此可见,行商在贩卖鸦片的活动中,攫取了大量的非法利润。在鸦片利润的诱惑之下,行商根本不顾民族利益,滚到了外国资本主义势力一边,成为罪恶的鸦片贸易的积极参与者。

由于大量输入鸦片的缘故,嘉庆年间中国在对外贸易中始由长期的出超转变为入超,大量白银滚滚外流。嘉庆十九年,清政府下令:“内地银两,毋许商船偷运出洋,责令地方文武监督,各口员弁丁役人等,实力稽查。如有洋商人等将银两私运夷船出洋者,照例治罪。”但是,此时的行商,在参与鸦片贸易的过程中已经利令智昏,根本不把清政府的禁令放在眼里,他们帮助外商把大量的白银偷运出口。“近因民间喜用洋银,洋商用银向其收买,致与江浙等省茶客交易,作价甚高。并或用银收买洋货。”外商从行商手中买进白银以后,又在行商的帮助之下,偷运出口。“夷人从我国运出纹银,所以采用之方法有二:一为冒充若干年前曾来我国之商船名称,其船主已不复存在,夥东亦已死之者。彼等诿称代表上述船只或伙东某某,过去有银若干存于某某之手,现须运回。行商为夷人撰拟虚构之呈文,藉使彼等运出白银获得批准。”

综上所述表明:在清政府及其粤海关等衙门官吏、行商、外国商人等相互对立的经济利益矛盾运动过程中,行商已从清政府控制、管理对外贸易的工具演变成外国资本主义对华经济侵略的帮凶。行商既已发生了质的变化,行商制度也就名存实亡了。鸦片战争后签订的《南京条约》宣告了行商制度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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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http://www.cqvip.com/QK/84025X/2007001/25418100.html

http://news.ysu.edu.cn/xsxl/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45

http://economy.guoxue.com/article.php/6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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