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表现犯 |
释义 | § 概述 据此而采取主观说,关于伪证罪,并非其言词有违事实,而是表面行为与内心状态的不一致。表现的行为与内心的状态或实际经过的过程不一致,而违背自己的记忆,与客观的行为相对比下,即构成伪证罪。大冢仁的观点:“按照自己的记忆与实际体验陈述的,即使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也不是虚假的;反之,不按照自己的记忆与实际体验陈述的,即使与客观事实相符合,也是虚假的。” 可是主观说是难以被人接受的,因为只有违背客观事实的证言才能妨害司法活动。依照前田雅英的观点,伪证罪不是表现犯,表现犯的概念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张明楷支持该种主张。 § 相关 伪证罪是抽象的危险犯。虚伪陈述的结果实际上侵害裁判或者惩戒的作用时自不待言,也不需要发生了被侵害的具体危险,但是,虚伪的陈述根本不包括侵害国家的审判作用的抽象的危险时,则应该否定本罪的成立。 大审院早年的刑事判例认为,虚伪的陈述是否具有影响裁判的结果之虞,与本罪的成立无关;而且,陈述的事实是否在法律上具有适法的效力,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相关事件的公判程序是违法、无效的场合,也不妨碍本罪的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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