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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营业税
释义

§ 征收历史

营业税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一直就对中国境内从事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和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958年税制改革后,先后将营业税合并到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中。

1984年,重新单独设立其税种,并适当扩大了征税范围。

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1月5日,中国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10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

2011年10月26日,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

§ 特点

营业税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第三产业直接关系着城乡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随着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将逐步增长。

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简便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三者统称为营业额),税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收入比较稳定。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简便。

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营业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种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征税项目的种类、品种设置税目、税率,而是从应税劳务的综合性经营特点出发,按照不同经营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目、税率,即行业相同,税目、税率相同;行业不同,税目、税率不同。营业税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较低。

§ 计税依据

营业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等。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 征税范围及税率

营业税的缴纳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台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包括以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兼营应税劳务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其他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营业税一共设有9个税目,一律采用比例税率,根据行业的不同税率从3%至20%不等。

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

包括:陆路运输(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水路运输;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航空运输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建筑业

建筑业税率为3%。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

包括:贷款(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税率为3%。

包括:邮政(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电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包括: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体育业(包括举办体育比赛,为体育比赛或活动提供场所)。

娱乐业

娱乐业税率为5%至20%。

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壁球、网球等项目;经营射击、游艺机、跑马、狩猎(包括钓鱼)、游艇、赛车(专供儿童娱乐的游艇、赛车除外)等游艺项目;台球、保龄球、其他游艺项目。

服务业

服务业税率为5%。

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租赁业

租赁业税率为5%。

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包括: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3]

§ 纳税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起征点

营业税的相关漫画

营业税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

为月营业额1000至5000元;

按次纳税

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幅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至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4]

§ 税收优惠

免征范围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5]

免税项目

中国过去对营业税的减免,从性质上看,既有政策性减免税,也有困难的减免税;从审批权限来看,既有条例规定的减免税,也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减免税,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减免税。减免权限的分散和减免税的过多,实践证明弊病较多,不利于企业间的平等竞争,也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针对这种情况,改革后的营业税对减免税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主要有:

(1)将减免税权全部集中于国务院,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权决定减免税。

(2)只保留统一减免税,对企业和个人一律不予个别减免税。

(3)统一减免税规定,保留少部分政策性强的免税项目。

发布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有:

(1)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7)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除上述项目外,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纳税地点

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税款的地点,一般是纳税人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土地和不动产的所在地。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2、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中央铁路运营业收人的纳税地点在铁道部机构所在地。

3、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向该土地或不动产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6、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业务,由国家开发银行集中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其省级以下机构建立前,其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省级分行集中于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 纳税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同时有下列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天。

§ 纳税申报

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

§ 纳税期限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缴纳营业税税款的期限。

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营业税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额之大小核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以一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缴税款期限,比照此项规定执行。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 扣缴义务人

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

1、建筑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3、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时,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境外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 改革及影响

2009年,中国全面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这适应了生产的专业化分工需求,有利于促进中国制造业的发展,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产业之间的协调发展。

2011年11月17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政策进行明确。

2012年2月26日,北京宣布将于2012年7月1日加入营业税试点改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2012年4月10日,营业税改增值税在上海已试行百日,从纳入试点范围的12.6万户企业身上,体现了改革的成效。北京、天津、深圳、南京、广州等5个城市都已提出试点申请,有望成为下一轮试点地区,下半年的营改增试点扩容速度将加快。但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具体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企业陷入“营改增”困境,以物流企业为例,一些企业税负不降反增。针对这一情况,财政部已紧急约见物流业行业协会人员征求意见。[6]

2012年5月28日,北京营改增试点方案获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贴出《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非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试点后原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面临调整的相关事宜进行规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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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4 14:5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