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离岸银行业务 |
释义 | § 概述 离岸银行业务(Offshore Bank)是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一种金融活动,俗称“两头在外”的银行业务。银行的服务对象为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它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 § 主要经营币种 离岸银行业务的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非居民资金汇往离岸帐户、离岸帐户资金汇往境外帐户和离岸帐户间的资金可以自由划拨和转移。从1989年5月开始,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等银行先后开设了离岸账号业务。经过几年的发展,这些银行机构设置日趋完善,提供的业务品种日趋多样化,服务手段更加先进,为客户提供了全面、高效、优质的各项服务。 § 开设离岸银行账户的好处 1、资金调拨自由: 客户的离岸账户即等同于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调拨资金,不受国内外汇管制。 2、存款利率、品种不受限制: 存款利率、品种不受境内监管限制,比境外银行同类存款利率优惠、存取灵活。特别是大额存款,可根据客户需要,在利率、期限等方面度身订做,灵活方便。 3、免征存款利息税: 中国政府对离岸存款取得之利息免征存款利息税。离岸存款实际净收益更为可观。 4、提高境内外资金综合运营效率: 可充分利用香港银行既可提供在岸业务同时具备境外银行业务功能的全方位服务特点,降低资金综合成本,加快境内外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境内操控,境外运作: 可以使用网上银行或电话理财,方便日常操作。 § 离岸银行的业务种类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同业外汇拆借 ⊙国际结算 ⊙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 ⊙外汇担保 ⊙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业务 开设离岸账户种类 ⊙ 港币储蓄帐号 ⊙ 外币储蓄帐号 ⊙ 港币往来帐号(支票帐号) ⊙ 美元支票帐号 ⊙ 港币理财帐号 ⊙ 外币理财帐号 ⊙ 互联网帐号 ⊙ 进出口信用证(LC) § 哪些企业需要离岸银行服务 1、 实施“走出去”经营战略的中国本土企业 2、寻求闲置资金高收益的境外企业 3、实施在岸和离岸业务联动发展的企业 4、有意从事境内外收购、兼并的企业 5、其他从事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 离岸银行业务的基本模式 1、业务的集中受理与网络延伸 2、客户通过离岸业务中心办理各类银行业务,可以直接享受到面对面的专业服务 。 3、客户也可通过交通银行的网络优势,在当地分行享受到离岸银行业务的延伸服务。[1] § 我国离岸银行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离岸银行业务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不少制度上和经营上的问题,限制了离岸银行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离岸银行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自1989年我国部分银行试办离岸银行业务以来,离岸银行业务暴露出了不少制度上的缺陷和经营上的问题,限制了离岸银行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一)离岸金融中心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政府和监管机构对离岸金融市场缺乏整体考虑和制度推动的状况,目前依旧没有改变。如离岸银行业务恢复开办后仍沿用1997年外汇管理局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中部分条款已明显滞后于当前的金融实践与金融环境。这个前提不解决,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就无法在战略上定位、设计。 (二)监管政策之间相互矛盾,制约了离岸银行业务的开展 199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未禁止中资银行离岸银行业务都接受境内居民担保,但在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中,规定中资银行离岸银行业务都不得接受境内居民担保。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允许在岸与离岸银行业务之间有10%的资金相互抵补,而在2002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中,规定在岸与离岸资金不得相互抵补。 监管政策的矛盾,制约了离岸银行业务的发展。如某一大型工业集团公司为了拓展海外产销市场,收购兼并了一些海外工厂,其先期投入的资金已大部分用于完成项目收购,亟需启动资金。因该集团公司与某行有长期的合作关系,而且又有该行给予的综合授信额度,该集团公司希望为其境外公司提供离岸融资支持,并表示其境内母公司可提供全额担保。但现行政策规定离岸银行业务不得接受境内居民担保,银行只能婉拒该公司的融资需求。 (三)监管主体及监管职责不明确,地区间的监管标准不统一 离岸银行业务的开展涉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司法和国家税务等多个部门,但相应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一直没有明确,影响了离岸银行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2002年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向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颁布《关于恢复离岸资产业务后有关监管意见的通知》,规定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和指标,而交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却没有类似文件。 (四)离岸银行内部控制薄弱,营销策略缺乏 离岸银行业务试办之初,未将离岸银行业务授信审批程序纳入银行的风险控制体系,实现审贷分离;同时由于经验匮乏,面对众多的离岸客户(当时多为规模较小的贸易公司),国内银行因对其境外的资信状况缺少有效的风险识别、控制手段和工具,结果不少贷款出现风险。这些境外公司也由于缺少诚信,在将离岸银行作为其融资渠道同时,将自身资金风险转嫁给离岸银行,造成离岸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据了解,第一批试点银行中有一家银行离岸部不良资产竟高达46%,远远高于国内在岸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标准。 (五)负债结构不合理,抗风险能力较差 负债结构不合理,资金来源单一,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短存长贷,引发流动性风险。例如,某银行离岸部2001年底外汇存款余额中,来自同一公司的质押外汇存款就约占了银行存款余额的58%。从检查了解的情况看,某银行离岸部对单个客户贷款金额占该离岸部自有外汇资金的比例高达68%,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例只有44%。 (六)外部竞争力弱 由于目前离岸银行业务的负债业务总量偏小,资产业务也由于短期贷款投放难度大而只能局限于银团贷款或债券投资;同时由于负债总量和期限结构等原因,各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不得不持有大量头寸以保证流动性,从而降低了资金回报率,导致利润率极低,业务竞争力弱。 (七)离岸银行缺乏自律,影响外汇政策的执行 外汇法规明确规定,离岸账户和境内居民账户发生资金往来,须视同境外和境内发生资金往来。目前,经外汇局批准的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中资银行,大都采用分账处理的办法,既可以办理离岸银行业务,也可以办理在岸银行业务,实行法人风险统一管理的运营模式。有的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能严格把握离岸资金和在岸资金的隔离带,造成客户离岸资金与在岸资金的交叉混用,使在岸资金流入境外逃避外汇监管,国际游资流入境内进行套汇、套利投机。 部分离岸银行利用离岸与在岸业务的联动作用,将离岸资产风险转换为在岸资产风险。还有一些境外中资公司通过离岸部融资并以此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资金,达到享受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目的。 二、发展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的若干建议 (一)国家政策层面 1.加快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整体设计离岸金融市场的未来 参照国际离岸银行业务发展趋势,整体考虑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在制度推动的前提下,确定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态,确定监管主体,规范市场运作。国际上离岸金融市场的“纽约型”基本符合我国的金融业现状。 2.进一步完善离岸银行业务的有关法规 修订并出台新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明确监管主体,将目前散见于各类及各地“批复”、“通知”中的规定集中起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在岸与离岸银行业务资金的互相抵补、居民对外担保、税收优惠、保税区内注册的企业视同非居民管理、对“非居民”个人的定义等有关问题。同时制定离岸银行账户保密法规,规范离岸账户的信息披露、资金冻结和扣划行为。 3.严格准人管理 对未经批准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进行清理,明确准入标准和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同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战略投资实体的引进,不得接受来自“离岛”的公司投资。 4.加强日常监管 监管部门要及时提示银行业金融机构严密关注在“离岛”设立中心、总部、附属公司的客户风险,认真分析为合理避税而在“离岛”设立过渡型母公司的境外上市公司整体经营情况。 (二)银行层面 1.确定离岸银行业务的市场策略 对国内商业银行来说,离岸银行业务的主要竞争对手是外资金融机构。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在规模、技术和人才上的优势,国内商业银行在离岸银行业务中竞争力的取得必须依赖于差异型的市场策略定位。也就是说,国内商业银行发挥在岸业务竞争优势,通过提高国内银行的资本实力、技术手段及服务水平,利用离岸银行业务窗口,满足非居民境内外投资和国内居民海外发展的需求,进入主流市场,并因此形成突出品牌特色的业务品种和稳定的客户群体。国内商业银行必须研究和促进离岸银行业务与在岸银行业务的相互支持,通过优势整合,实现资源共享。 2.加快离岸银行业务的业务品种调整,确定新的产品和服务战略 针对新的市场策略,需加快离岸银行业务的业务品种调整,形成品牌的系列化的特色业务品种,满足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具体可以通过为客户度身设计各种衍生产品,规避汇率风险,积极参与境外的银团贷款,开办对境外个人的离岸银行业务,与外资银行进行贷款转让和涉足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等。产品设计者必须围绕核心和实际产品,通过附加的消费者服务及其利益,建立起外延产品,以便创造出能最大满足消费者要求的一系列利益组合。 3.加强对离岸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强化风险控制 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将离岸银行业务授信审批纳入银行的风险控制体系,实现审贷分离,确保充分的贷前调查和评估;其次,加强对中长期贷款的管理,及时掌握贷款人的财务状况与重大经营变动事项,对一些期限较长、贷款人所处行业波动较大的贷款,着手建立内部评估机制与转让机制;再次,加强法律风险控制,通过聘请海外资深律师机构作为法律顾问,根据境外法律惯例制定相应的业务合同文本,以避免法律风险。与此同时,与一些知名的境外公司注册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确保离岸客户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为了对离岸客户的信用情况多一层保障,我们可以借鉴国外银行的经验,在开户时,需由同一银行的另一客户作担保。[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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