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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社会主义法制
释义

§ 基本含义

社会主义法制

有两义:①泛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制度,即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按照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②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总称。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和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它要求全国人民、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 基本要求

为了有效地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切实保证。因此,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以法律作为人们的行动准则,严格依法办事。社会主义国家为严格依法办事创造了客观条件:①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上,为彻底消灭特权奠定了物质基础。②社会主义法制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前提,并为消灭特权提供了政治条件。③社会主义法律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依法办事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人民群众不但有义务自己遵守法律和制度,而且有权利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同各种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斗争,因而实行社会主义法制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严格依法办事,人人守法,是对一切公民、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普遍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53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 5条)。这同《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一致的。从中央到基层,中国共产党的一切组织和党员都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是执政党,全体共产党员又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严格依照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行事,是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实行社会主义法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全部工作都要以法律为依据,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履行自己的公职时,必须绝对遵守法律规定的具体职权范围;在处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务或问题时,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这就要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掌握法律知识,熟悉现行法律的内容,善于运用法律上的规定解决实际问题。

为防止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其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需要在法律上规定监督的制度。法律监督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合法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统一原则。

合法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严格执 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情。社会主义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是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社会主义法制是广大人民自觉的行为规范。所以,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广大人民应该做到的,也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民主原则。社会主义法制所反映的民主是与社会主义紧密联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民主。民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的一切规范都贯彻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它具体表现在: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庄严地、详尽地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司法机关坚决地、切实有效地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并对破坏、侵犯广大人民民主权利的敌对分子依法制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又是依靠广大人民制定,依靠广大人民执行,依靠广大人民监督,依靠广大人民遵守的。一句话,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制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平等原则。社会主义法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社会建立起了生产资料公有制,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从而也就从根本上铲除了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社会主义法制的平等原则正是广大人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平等的一种必然反映,也是对广大人民在上述领域平等的一种确认和保障。由于社会主义法制上的平等和经济上的平等紧密相联系,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这是一种真正的平等。同时,社会主义法制所确认的平等又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平等,即不仅是享有平等权利,而且也履行平等义务。在社会主义法制里,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统一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律,要求在社会主义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不允许各地区、各部门擅自制定和推行与法律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相违背的制度和规定。

§ 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需要制度化、法律化。在社会主义国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有效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使人民真正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这就需要用一系列的法律规范确立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具体规定人民各种民主权利和人民行使权利的方式、方法,保障宪法所赋予的这些权利不受任何人侵犯的措施。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2条)。同时,宪法还明确规定了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的两种方式,既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实行的间接民主,又通过职工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实行的直接民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在中国新的历史时期的重大发展。

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人民群众在事实上成为国家的主人,掌握国家政权,才有可能把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充分表达出来,制定出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和制度,并得到严格遵守和正确执行。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制。同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也就得不到保障。只有人民群众运用国家机关制定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每一个公民按照体现在法律和制度中的人民的共同意志办事,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就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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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9 14: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