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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神学政治论
释义 本书是十七世纪荷兰杰出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无神论者斯宾诺莎的主要著作之一。

作者用本书与教会进行了尖锐的斗争。与当时的神学家们援引各种“奇迹”以证明《圣经》的神圣性相对立,作者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研究《圣经》只能以《圣经》本身为根据,既探讨圣书各卷的作者是谁,他们是在什么条件下写的,以及为何而作等等。作者用这种方法在本书中对于《圣经》进行了详细的考证,从而驳倒了神学家们的各种神秘的说教,摧毁了教会统治。

1670年匿名出版

中文版信息

温锡增 译

商务印书馆

1997

§ 内容摘记

凡有新奇的事物,在未经证明其为虚妄以前,总是为大众所深喜的。

世俗的宗教不外是对教士的尊崇。

我决定要谨慎地,公正地,以无拘无束的精神来把《圣经》重新研究一番。

每人应自由选择自己的信仰的根据。

个人的天赋权利是与个人的欲望和力量同其广大的。

我们只能把此等权利转交给我们所委托保护我们的人,他们除了有保护我们的义务之外,还有安排我们的生活的权利。

统治者所享有的权利只能以它的权力之大小为限。

人的天然所赋予的权利都不能绝对为人所剥夺,而人民由于默认或公约,保留几许权利,此诸权利若被剥夺,必大有害于国家。

让人人自由思想说他心中的话,这是统治者保留这种权利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最好的办法。

自然本身就是上帝的力量,不过是另一名辞而已。

律这个字,概括地来说,是指个体或一切事物,或属于某类的诸多事物,遵一固定的方式而行。

由于物理之必然而成的律,事物的性质或物的定义的必然结果。

由人的命令而成的律,说得更正确一点,应该叫做法令。这种法律是人们为自己或别人立的,为的是生活更安全,更方便,或与此类似的理由。

万事万物都预先为普遍的自然律所规定,其存在与运行都有一固定的方式。

律是人给自己或别人为某一目的立下的一个方案。

只有少数人知道立法的目的是什么,大多数人虽然为法律所限制,却无法知道立法的目的何在。

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上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

神的法律其唯一的目的是最高的善。

神律的主要的格言是,爱上帝乃最高的善。

普遍的宗教的信条或整部《圣经》的基本信条:I,有上帝;II,他是唯一的;III,他是无所不在的;IV,他有最高权统治万物;V,崇拜上帝只是在于行公正与博爱;VI,凡以顺从上帝为生活方式的人都能得救;VII上帝赦免悔过的人的罪。

《圣经》并不教人以哲理,而是教人以服从。

每个个体应竭力以保存其自身,不顾一切,只有自己,这是自然的最高的律法与权利。

最高的律法与权利,那就是,按照其天然的条件以生存与活动。

如果人要大致竭力享受天然属于个人的权利,人就不得不同意尽可能安善相处,生活不赢再为个人的力量与欲望所规定,而是要取决于全体的力量与意志。

人人是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

人人有天赋之权以做伪,不履行契约,除非有某一更大的好处的希望或某一更大的祸患的恐惧以羁勒之。

若是每个个人把他的权利全部交付给国家,国家就有统御一切事物的天然之权;就是说,国家就有唯一绝对统治之权,每个人必须服从,否则就要受最严厉的处罚。这样的一个政体就是一个民主政体。

民主政体的界说可以说是一个社会,这一社会行使其全部的权能。统治权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

统治者强行完全不合理的命令是罕见的,因为他们不能不顾全他们自己的利益。

只有完全听从理智的指导的人才是自由的人。

遵从命令而行动在某种意义之下确是丧失了自由,但是并不因此就使人变成一个奴隶。这全看行动的目的是什么。

在一个国家或一个王国之中,最高的原则是全民的利益,不是统治者的利益。

最自由的国家是其法律建筑在理智之上,这样国中的每一分子才能自由。

奴隶必须服从他的主人的命令,虽然命令是完全为主人的利益。儿子服从他父亲的命令,命令是为他的利益。公民服从统治权的命令,命令是为公众的利益,他自己包括在内。

(在民主政治中)他只是把天赋之权交付给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他是那个社会的一分子。这样,所有的人仍然是平等的,与他们在自然状态之中无异。

正义在与惯常是每人都有其法律上所应得。

只要这契约的危险或利益的基础存在一天,这契约就是有效的。……若是这个基础撤销,契约就因此变为无效。

每人保留他的权利的一部分,由其自己决定,不由别人决定。

公正以及理智所有的训诫,包括爱人在内,其得到法律与命令的力量,完全是通过统治之权。

君主的职责只是在于决定什么是公众的幸福与国家的安全所必需的,随即发布命令。

君主是宗教的解释者。

若是人不暗中服从君主的一切命令,他就不能正当地服从上帝。

每个人因为又不能割让的天赋之权,是他自己的思想的主人。

人的普通的弱点是把他们的计划告诉给别人。

(政治的目的)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

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最好的政府会容许哲理思辨的自由,正不亚于容许宗教信仰的自由。

凡企图以法律控制事事物物的人,其引起罪恶的机会更多于改正罪恶。

统治者关于宗教的事务之权与关于世俗的事务之权一样,只应管到行动。但是每人都应随意思考,说他心里的话。

§ 作者介绍

斯宾诺莎的名言是:“自由人 最少想到死,他的智慧不是关于死的默念,而是对于生的沉思。”

巴鲁赫·斯宾诺莎(1632年11月24日~1677年2月21日)西方近代哲学史重要的理性主义者,与笛卡尔和莱布尼茨齐名。 斯宾诺莎出生于阿姆斯特丹的一个从西班牙逃往荷兰的犹太家庭。他的父母亲以经营进出口贸易为生,生活颇为宽裕,斯宾诺莎也因此得以进入当地的犹太神学校,学习希伯来文、犹太法典以及中世纪的犹太哲学等。他也接受了拉丁语的训练,而正是凭借着拉丁语,斯宾诺莎得以接触笛卡尔等人的著作。他也由此渐渐脱离所谓正统的学说范围,并最终在24岁时被逐出了犹太教会堂。他最后搬出犹太人居住区,以磨镜片为生,同时进行哲学思考。斯宾诺莎此后一直过着隐居的生活。1673年有人提供他海德堡大学哲学系的教职,条件是不可提及宗教,不过斯宾诺莎婉拒。他在45岁时就去世。 斯宾诺莎的著作中最伟大的莫过于《几何伦理学》(Ethica Ordine Geometrico Demonstrata,简称《伦理学》),该著作一直到斯宾诺莎死后才得以发表。该书是以欧几里得的几何学方式来书写的,一开始就给出一组公理以及各种公式,从中产生命题、证明、推论以及解释。他的其他两部重要的作品包括了《神学政治论》(TractatusTheologico-Politicus)和《政治论》(Tracta Atus Politicus')。《神学政治论》的主题是圣经批评与政治理论,而后者则只谈政治理论。 斯宾诺莎的哲学思想哲学上,斯宾诺莎是一名一元论者或泛神论者。他认为宇宙间只有一种实体,即作为整体的宇宙本身,而上帝和宇宙就是一回事。他的这个结论是基于一组定义和公理,通过逻辑推理得来的。斯宾诺莎的上帝不仅仅包括了物质世界,还包括了精神世界。他认为人的智慧是上帝智慧的组成部分。斯宾诺莎还认为上帝是每件事的“内在因”,上帝通过自然法则来主宰世界,所以物质世界中发生的每一件事都有其必然性;世界上只有上帝是拥有完全自由的,而人虽可以试图去除外在的束缚,却永远无法获得自由意志。如果我们能够将事情看作是必然的,那么我们就愈容易与上帝合为一体。因此,斯宾诺莎提出我们应该“在永恒的相下”( sub specie aeternitatis)看事情。 在伦理学上,斯宾诺莎认为,一个人只要受制于外在的影响,他就是处于奴役状态,而只要和上帝达成一致,人们就不再受制于这种影响,而能获得相对的自由,也因此摆脱恐惧。斯宾诺莎还主张无知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对于死亡的问题,斯宾诺莎的名言是:“自由人最少想到死,他的智慧不是关于死的默念,而是对于生的沉思。”他的一生也彻底地实践了这句格言,对死亡一直十分平静面对。 斯宾诺莎是彻底的决定论者,他认为所有已发生事情的出现绝对贯穿着必然的作用。他认为,甚至人类的行为也是完全决定了的,自由是我们有能力知道我们已经被决定了,并且知道为什么我们要这么做。所以自由不是对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情说"不"的可能,而是说"是"并且理解为什么事情将必须那样发生的可能。 斯宾诺莎的哲学非常类似斯多葛哲学, 但是他在一个重要的观点上与斯多葛哲学有尖锐的分歧:他完全反对他们动机可以战胜情感的观点。相反,他主张情感只会被另一个更强的情感取代或战胜。他认为,在主动情感和被动情感有关键的分别,前者是相对可以理解的而后者不是。他也认为,具有被动情感真实动机的知识可以将其转化为主动情感,因此预见了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心理分析的一个关键的思想。 斯宾诺莎的哲学体系对之后17世纪的科学运动的意义在于其决定论的解释,为此后的科学一体化提供了蓝图。他对后来的哲学家,例如谢林、费尔巴哈、马克思等人都有过影响。 斯宾诺莎的肖像作为标志印在旧系列的1000荷兰盾钞票上,那是荷兰2002年引入欧元前的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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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9 11: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