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知制诰 |
释义 | 唐宋时期掌起草皇帝诏令的官员﹐亦为宋代翰林学士的加衔。南北朝时已有知诏诰﹑掌诏诰﹑典诏诰等名称出现﹐到唐代发展成为知制诰这一专门的职称。唐初草拟诏敕本由中书舍人专任﹐但也或以他官为学士撰作诏敕。如唐太宗时期的温大雅﹑魏征﹐唐高宗时期的许敬宗﹑上官仪﹐武后时期的刘 之﹑元万顷等。至唐玄宗开元时期﹐以他官掌诏﹑敕﹑策﹑命者称为兼知制诰﹐知制诰遂成为差遣职名﹐凡加此号者﹐即有撰作诏敕之责。于是中书舍人的诏令起草权逐渐为他官知制诰者所夺。玄宗时以翰林学士专掌内制﹐即由皇帝直接授意﹐下达如任免宰相﹑号令征伐以及其它重要诏令﹐因用白麻纸书写﹐亦称“白麻”﹐或称“内命”﹑“内旨”。此外﹐还经常委派其它官员去知制诰﹐代替中书舍人草拟一般官员的任免及其它制诏﹐是为外制﹐因制诏用黄麻纸书写﹐亦称“黄麻”。这种情况在唐代后期尤为盛行。 宋沿唐制﹐以翰林学士草拟“内制”﹐中书舍人草拟“外制”﹐称为“两制”。北宋前期的中书舍人﹐往往是寄禄官﹐不实任其职﹐而在中书的制敕院内设舍人院﹐另以他官任知制诰草拟外制。知制诰除宋初及特许外﹐需经召试制词后始能任职。以他官临时任职者﹐称为权知制诰。知制诰有时亦领他官或地方官﹐类同贴职﹐则不任草拟外制之职。宋太宗赵炅时曾以资浅者于舍人院草拟外制﹐称为直舍人院。熙宁间﹐复设直舍人院﹐是由于舍人院缺知制诰﹐任职者则因文词欠佳﹐而非资浅﹐明令候有知制诰即罢﹐带有临时代职之意。以他官兼任者﹐称为兼直舍人院。知制诰﹑直舍人院都是代行中书舍人草拟外制之职﹐故通常又以知制诰与翰林学士﹐并称为两制。 元丰改制﹐废草拟外制的知制诰及直舍人院﹐舍人院不久亦废。中书舍人实任其职﹐草拟外制﹐除特许外﹐亦例经召试制词后任职。改制之初﹐中书舍人为中书外省长官﹐不久中书外省改为中书后省﹐仍为长官。中书舍人缺官时﹐初以中书省官兼权﹐称为兼权中书舍人﹑权中书舍人。南宋时无舍人院﹐但若以资浅者任职草拟外制﹐也称为直舍人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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