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童养媳婚 |
释义 | § 简介 童养媳婚 童养媳是贫穷的父母将年幼的女儿被未来的婆家领养,等到成婚年龄后,再与丈夫举行婚姻仪式,也称童养媳婚姻。 童养媳习俗常发生在女方家穷困养不起孩子或无力出嫁,或者家庭变故如父母亡故无人抚养,就送或卖幼女做童养媳;领养的家庭也多因家贫娶不起媳妇而收童养媳,也有公婆有病收童养媳“冲喜”的,也有收养弃婴童养的……官宦上层家庭也有因外地求学做官将女儿送人童养的。这是一种包办兼有买卖性质的畸形婚姻形态。 § 历史 周代所实行的媵制,其中夫人之妹与侄女往往年尚幼即随同出嫁;秦汉以后,帝王每选贵戚之劝女进宫,成年后为帝王妃嫔,或赐予子弟为妻妾,皆为童养媳的一种表现。《宋史.后妃传》载,仁宗的所宠幸。 童养媳婚宋代就开始出现,明清渐成习俗,南方比北方更普遍;北方有“豚养”(像小猪一样贱养)、“小接”(幼小即被男家接过去)、“孩养媳”等别称,南方有“养媳妇”、“等郎妻”、“小媳妇”、“新妇仔”……诸多名称。 元、明、清时,养媳从帝王家普及于社会,小地主或平民,往往花少许钱财买来,以节省聘礼。由于女家贫寒,养媳年幼,多有遭受虐待者。元关汉卿《窦娥冤》第一折:“老身蔡婆婆......不幸夫主亡逝已过,止有一个孩儿,年长八岁......这里一个窦秀才,从去年问我借了二十两银子,如今本利该银四十两,我数次索取,那窦秀才只说贫难,没有还我。他有一个女儿今年七岁,生得可喜,长得可爱,我有心看上他,与我家做个媳妇,就准了这四十两银子,岂不两得其便?”按,年幼的窦娥,即因其父父债,而入蔡婆婆家为养媳妇。 § 事件 “新闻110”接到一封来自合肥市肥东县的紧急求救信,72岁的王老汉在信中诉说他抱了个“童养媳 ”,因儿子拒绝包办婚姻,“童养媳”一怒之下,打伤其老伴,毁坏了其房子,砸坏其家什。如今,他和老伴已无家可归。 读罢王老汉的求救信,记者义愤填膺,当天下午便赶到了肥东县某村,在村民的指引下,记者来到一栋二层楼房下,这就是王老汉的家。只见二层楼房千疮百孔,屋内一片狼藉,吊扇、日光灯缺胳膊少腿,门、窗无影无踪,其景惨不忍睹(见图)。 记者见到了29岁的“童养媳”小英子,她并非想象中的凶恶。“他们家是恶人先告状,我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小英子含着泪向记者诉说了事情的经过。原来,小英子在8个月时,就被王老汉抱回家做了“童养媳”,准备等她成人后给大儿子小义当媳妇。小英子很懂事,她知道家庭生活拮据,到了上学的年龄,她却放弃了上学,把机会让给未来的丈夫小义,她成了“公公、婆婆”的好帮手,无论是洗碗、刷锅,还是干农活她都顶了好劳力。岁月如梭,小义高中毕业在杭州有了份工作,但没有嫌弃她。1996年,小义回家探亲,两颗心终于碰撞在了一起产生了火花。可是,当小义得知小英子有了身孕时,却千方百计动员她打胎。“我很快就要入党、提干,现在生孩子对我前途有影响,等我事业有成时生孩子也不迟。”当时已25 岁的小英子信了小义的话,打掉了已五个多月的孩子。 去年5月30日,小义回家与小英子举行了婚礼,因小义返家心切,来不及在单位开结婚证明,当时两人仅举行了结婚仪式。小英子万万没想到这会为今后埋下祸根。 十几天后,小义返回了杭州,小英子在家孝顺着公公、婆婆。因村里催着要小英子办结婚证和计划生育证,小英子和公公王老汉一起来到了杭州。“谁和你结婚了,我们城里人信的是结婚证,没结婚证不算数。”仅十几天小义就变了个人似的,气得王老汉把忘恩负义的儿子一顿好打,但小义一口咬定,打死也不和小英子结婚。小英子痛不欲生。 小义却不顾小英子的痛苦,把她丢在招待所,自己开溜了。也不知什么时候,王老汉也不见了。小英子决心抗争,她找小义单位领导,然而“清官难断家务事”。她找小义,小义骂她“不要脸”,并找来派出所的人,把她送到了遣送站,一关就是20多天。小英子被遣返回乡时,她已心冷似铁。于是她操起了铁棍,抄起了砖头亲手毁了她辛勤耕耘的家。 据悉,当地派出所已受理此案。办案民警认为,小英子毁坏财产显然已触犯了法律,但房子是她和小义的共同财产,如要追究小英子法律责任,首先要由物价部门对毁坏的财产进行估价,然后由法院对财产分割,最后公安机关才能根据小义分割财产被毁坏的价值,对小英子进行处理。 安徽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讲师宣善德认为:小义钻了法律的空子,也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小英子由一个受害者变成了违法者,她可以向小义所在单位反映情况,给其行政处罚。小义的行为违背了《民法通则》基本原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给小英子造成精神上、财产上损害,小英子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可悲的是小英子不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却采用了毁坏财产的违法行为。 宣善德认为,小英子是违法了,但鉴于此案特殊性,如财产损失不大,也可以免于刑事处分。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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