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胜诉权 |
释义 | § 介绍 执行异议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 胜诉权概念的悖论 (一)为与“胜诉权消灭主义”相适应,我国以往审判实践中通行的作法是法院可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而不__必待义务人提出此种抗辩主张。因为如果法院要在义务人主张时才能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当义务人基于种种原因未能主张时,所出现的情形就是:权利人在胜诉权已消灭的情况下却获得了胜诉,如此则易发生逻辑上的混乱。但是,由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却又与私权自治理念相冲突,亦与《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相悖,因而受到诸多学者质疑。此外,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是绝大多数国家的通例。如此一来,“胜诉权”的概念及“胜诉权消灭主义”所引发的逻辑矛盾显然是难以得到解决的。 (二)根据“胜诉权消灭说”,胜诉权是权利人请求法院判决其胜诉,法院据以给予权利人的利益以强制保护的权利。如此,胜诉权的有无直接决定法院应否判决权利人胜诉。[8]按“胜诉权”的概念所显现的逻辑,法院的实体判决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享有胜诉权,即是否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通说认为,实体意义的诉权(即胜诉权)是基于实体法产生的,其根据是民事实体权益,而胜诉是指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实体主张相一致。那么,获得胜诉的关键就在于当事人实际享有的实体权益同其诉讼请求相一致。诉讼请求虽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实体权益,但诉讼请求毕竟只是当事人的主观要求,常具有虚拟性。因此,有民事权益或实体意义的诉权并不必然就会胜诉,即当事人是否胜诉与其是否享有胜诉权并非相一致。 (三)“胜诉权消灭主义”认为,诉讼时效完成之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未消灭,但是该权利却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自然权利。那么,原告在丧失实体胜诉权后,又如何请求这种“变成了一种自然权利”的权利? 丧失胜诉权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也就是说法律不再予以强制保护,只能靠个人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显然这种法律不予保护的“权利”只有权利之名而无权利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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