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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盟旗制度
释义  清朝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天命九年(1624)后金统治者对 归附的蒙古部众﹐按八旗组织原则(见八旗制度)﹐在其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编制旗分﹐后复以此办法陆续安置归附的蒙古诸部。至干隆三十六年(1771)﹐土尔扈特部蒙古返归中国后﹐全蒙古部众悉数被纳入盟旗体制。此制自初置至完备﹐历时一百四十多年。旗的划分大致以过去的封建领地鄂托克(otok﹐地域集团)﹑爱马克(aimak﹐血缘集团)等为基础﹐尽可能予以分割﹐划一部为多旗。只有少数部得就原部编为一旗。由于统治上的考虑和历史﹑地理的原因﹐旗分两类﹕清中央委派大臣﹑都统﹑将军直接节制的总管旗﹐统称“内藩蒙古”﹐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新巴尔虎﹑陈巴尔虎以及分散于热河﹑新疆境内的蒙古诸旗属之﹐共六十一旗。清中央理藩院监督的札萨克 (jasak)旗﹐统称“外藩蒙古”。漠南蒙古(又称内蒙古)六盟二十四部五十一旗﹑漠北蒙古(又称外蒙古或喀尔喀蒙古四盟四部八十六旗﹑漠西蒙古(即西套蒙古)八盟四部六十四旗属之﹐共十八盟﹑三十二部﹑二百零一旗。札萨克旗又有“内札萨克”﹑  “外札萨克”之分﹐漠南蒙古诸札萨克旗属“内札萨克” ﹐漠北﹑漠西蒙古诸札萨克旗属“外札萨克”。其区分同样出于统治上的考虑﹐两者的职权﹑体制也因之略有差异。

旗为军事﹑行政合一单位﹐由清中央就旗内王公中任命札萨克为其长﹐可以世袭﹔其职权为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出战﹐平时总揽本旗行政﹑司法﹑税收等项事务﹔下设协理台吉(tosalaki taiji﹐札萨克之副职)﹑管旗章京(hoigugi jahiroki-janggi﹐次于台吉之管旗官)等僚属﹐协助札萨克治事。旗以下置佐(或称“箭”﹐蒙古语为“苏木”som)﹐设佐领。佐原为基本军事单位﹐后逐渐成为旗以下的一级行政单位。佐领不仅领本佐兵丁﹐还办理清册﹑收税﹑征夫等事。佐的多少标志着一旗的兵力状况。原则上﹐佐由一百五十名壮丁组成﹐但实际上有增有减。凡年在十八岁至六十岁之间的蒙古男丁﹐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内札萨克建旗少而置佐多﹐外札萨克建旗多而置佐少﹐有的旗甚至只置一佐。

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每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原由盟内各旗札萨克在会盟时推举﹐后改由理藩院就盟内各旗札萨克中签请皇帝派人兼摄。喀尔喀蒙古各盟是在部的基础上建立的﹐所以部长又是盟长。盟并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的主要任务是充当三年一次的会盟召集人﹐履行比丁﹑练兵﹑清查钱谷﹑审理重大刑名案件等职责﹐但无发兵权﹐不能直接干涉各旗内部事务﹐也无权向各旗发布命令﹐只是对盟内各旗札萨克实行监督﹐有责任随时告发札萨克的不法或叛逆行为。厄鲁特蒙古各盟则不设盟长﹐其盟务由该管地区将军或办事大臣直接掌管。

盟旗制度使蒙古族人民不能越旗游牧﹑耕种及往来﹑婚嫁。内﹑外札萨克之间﹐特别是蒙﹑汉人民之间的接触更在禁止之列。此制除在明代封建主长期内讧之后﹐对稳定蒙古社会秩序起过一定作用外﹐基本上妨碍了蒙古族的进步和发展。1949年后﹐盟旗制度已彻底废除﹐仅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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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2 4: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