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疑罪从无 |
释义 | § 概念 § 相关条目 “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 疑罪从无原则 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 西方国家疑罪从无原则 古罗马法中采用“罪案有疑,利归被告”的原则,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做出从宽或从免的判决。疑罪从无原则在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后该原则被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宪法性文件,或国际条约所采用。德国刑事诉讼中采用罪疑唯轻的原则。英美法系等国没有疑罪从无的说法,但有疑罪的提法。 § 中国的疑罪从无原则 古代刑法对疑罪普遍采取从轻、从赦的处理方法。在夏代,立法者就对疑罪提出了“从轻、从无”的主张。古代典籍最早记载疑罪问题的是《夏书》。周代法律对疑罪实行从赦原则;到唐代,刑事疑罪的处理原则已被制度化、规范化。《唐律》中规定疑罪可以财赎刑。宋代沿用此项规定。《大通元律》规定“诸疑狱在禁五年以下不决者,遇赦释免。”对犯有疑罪的人拘押5年以下,未处决的应当无罪释放。明律取消唐代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疑狱必须逐级上报,由皇帝裁决。清代沿用明制,凡疑罪应再三复审核实,报皇帝裁定,被秋审、朝审判为可疑的罪犯,发回原审机关重审。黄遵宪在其《日本国志•刑法志》中首次提到“疑罪从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对疑罪处理的尝试包括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4日在《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检察院仍未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足够证据,法院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在判决书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抓获的罪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的,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主要表现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疑罪从无案例 世界上典型的案例有辛普森杀妻案,该审判历时一年零三天。中国典型的案例有黄静案、百万保险谋杀亲夫”案、王氏两兄弟涉嫌“杀妻骗保”案等。 § 辛普森杀妻案 该案是依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的典型案例。辛普森曾是六、七十年代美国一名杰出的橄榄球运动员,退役之后成为著名的电视节目主持人和影视两栖明星。他与白人妻子妮科多年不合,并有多次体罚虐待其妻的记录。1992年3月,妮科提出离婚,并得到法庭批准。离婚后,又继续同居,辛普森的暴力行为一直没有停止。1994年6 月12日,辛普森前妻尼科及其男友戈德曼在洛杉矶寓所双双被杀。案发后,警方首先确定的杀人嫌疑犯是辛普森。警方对辛普森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发现了与死者血型相同的血迹,以及手套、球鞋等与出事现场留下的痕迹相吻合的物证。在法医处也得到了肯定的回答。1994年6月17日,洛杉矶警方决定逮捕辛普森。辛普森出逃,警方动用陆上和空中两股警力追逐嫌疑人。晚间,辛普森向警方投降。1995年1月,辛普森案开审。辩护律师指控警方主要负责此案的警官曾使用过侮辱黑人的字眼;警察局另外有人为了种族偏见,故意栽赃嫁祸辛普森,假造证据。在审理中主控官要求辛普森在法庭上戴上现场发现的手套,结果因为手套太小无法戴上。辩护律师攻击控方证据的漏洞,特别针对被告手穿不进血手套,同时攻击证人是种族歧视者以打击证据的可信度,强调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要求陪审团判决被告无罪。警方虽已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最终被被告方证明袜子为实验室里的产物。1995年10月3日中午,陪审团宣布被告无罪。该审判历时一年零三天。 § 黄静案 2003年2月24日上午,22岁的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教师黄静被人发现裸体死于其工作的小学宿舍,现场的卫生纸团遗留有男性精液,后鉴定为其欲分手的男友姜俊武所留。湘潭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尸检认定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猝死。家属对此持异议拒绝火化尸体。2003年6月2日姜俊武被刑拘,7月8日被批捕。8月1日,姜被湘潭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中止)罪移送湘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8月14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2003年12月22日,雨湖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中止)罪”为由,对姜俊武提起公诉。黄静父母的代理人认为构成强奸(未遂)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罪。黄静案曾做过五次尸体检查,六次死亡鉴定,每次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湘潭市检察院最终采用了第三次鉴定结果,此鉴定结果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004年3月中旬,姜俊武被取保候审。2004年3月22日,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专家赶到湘潭,黄静的器官标本被烧,因主要证据不复存在于4月2日终止鉴定。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鉴定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2005年12月7日,雨湖区法院审理此案。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姜俊武无罪。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 “百万保险金谋杀亲夫”案 采用疑罪从无原则审判的案件。2003年邓某的丈夫曾某死在鱼塘,胃里含有安眠药“三唑仑”的成分。警方发现105万元的人身保险,投保人是邓某,被保险人是曾某,受益人是夫妻两人。两人夫妻感情不好,并且邓某在2002年买过大量安定片。审问后邓某供出伙同其妹夫杀死丈夫。2003年11月26日,邓某被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其妹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两人不服,均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9月9日,省高院以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广州市中院重新审理。2004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再次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邓某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连自己签字的供述也不承认。另一名被告人也只承认自己全程目击了邓某杀人的过程。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邓某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其妹夫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分别宣告两人无罪。 § 王氏两兄弟涉嫌“杀妻骗保”案 采用疑罪从无原则审判的案件。2003年2月25日,武汉市一出租屋内发生煤气中毒事件,27岁的桂某身亡。现场门窗紧闭,煤炉上的汤已煨干。即将出殡时,桂某丈夫王二(化名)向中国平安保险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武汉分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曾向其哥曾出资2.3万余元为妻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在平安投保115万元,在人保投保49.1万元,合计164.1万元。经过调查,两保险公司认为桂某死亡有他杀可能,向公安局报了案,称王氏兄弟有犯罪嫌疑。2003年3月5日,王氏兄弟双双被刑拘。7月29日,王氏兄弟“杀妻骗保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认为证据确凿,并出示了电信部门的书证,证明从2月23日晚7时至24日晚8时的案发期间,王氏兄弟通话频繁,有时电话结束不到3分钟,又以短信联系。并证实,王小二通讯工具通话位置在汉正街发案现场范围内。在4个多小时的一审庭审中,王氏兄弟一直在翻供,并喊冤。后上诉。2004年6月4日,湖北省高院刑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抗诉理由难以成立,一审法院认定王氏兄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准许省检察院撤回抗诉,并将案件发回武汉市中院重新审判。武汉市中院重审,仍认定王氏兄弟故意杀人罪成立,但改判两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氏兄弟再次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刑二庭通过对此案的审理,认为桂永红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事实清楚,但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之死系王氏兄弟所为。湖北省高院依照法律规定,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王氏兄弟无罪。 § 资料来源 http://www.yfzs.gov.cn/中国法院网 http://lw.yeewe.com/193/2006051319081137.htm刑事疑罪问题浅探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699诌议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尚立福 http://www.jcrb.com/n1/jcrb677/ca333253.htm检察日报“疑罪”必须“从无”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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