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独生子女 |
释义 | 独生子女 § 简介 独生子女 19世纪末,美国心理学家G.S.霍尔率先研究独生子女问题,分析了独生子女的特异性。1928年,H.F.胡克等人发表一系列研究论文,强调家族关系在人格形成中的重要性,把独生子女与家族联系起来加以研究。德国研究独生子女从医学角度开始,小儿科医生E.内特尔1906年发表了《独生子女及其教育》。1937年,日本保育会会长、儿童心理学家山下俊郎发表《独生子女其心理与教育》一文,阐述了独生子女的意义及其渊源,分析了独生子女的心理特点,提出了独生子女的教育原则。 中国80年代以后,随着把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优生和优育定为一项基本国策,对独生子女问题的研究开始引起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重视,并使用问卷 、个案调查、实验、比较等方法,对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进行比较研究。大多数研究者认为,独生子女在遗传体质方面与非独生子女无大的差异,但由于独生子女在家庭中所处的地位特殊,容易养成其性格上的特异性。有的学者重视把独生子女与家庭、家族联系起来加以研究。 § 特征 独生子女 普遍的观点认为,由于父母过于的溺爱和经济水平的提高,这些独生子女往往娇生惯养,并且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观念;但日本心理学者田村正晨认为,现代的父母因为很清楚没有兄弟姊妹的环境将对孩子造成什么影响,多半会在教育上加强补足;而年轻一代独生子女幼儿时就进入学校过团体生活,不一定会因娇宠而缺乏社会性,甚至参加义工活动的人也以独生子女为多。独生子女缺乏社会性是一般人先入为主的刻板印象,这种印象和二次大战结束前后出生的独生子女稀少,战后婴儿潮那一代通常有五六个手足有关。 独生子女由于从小受到父母的关注较多,成长环境丰富,多半聪明且有很强的感受性,了解社会上对独生子女容易有负面印象,因而害怕“自我主张”遭到同侪的厌恶,有时甚至会衍生出自我厌恶感。此外,由于缺少兄弟姊妹的对立竞争,独生子女较容易对他人产生信赖感,对朋友也较为体贴(由于没有像兄弟姊妹这样的玩伴,朋友相对来说比较重要),也容易取得他人的信任。 独生子女的父母往往会把和期望集中在子女身上,令他们承受沉重心理压力,因而成就动机较高;正面来说,不执著于眼前的得失而肯定地朝大方向迈进,较容易自我实现;但就负面角度而言,独生子女面对挫折的抗压性较低,受到打击容易变得忧郁消沉。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习惯独处,较喜欢进行思考性的活动;成年以后,多半拥有独特的价值观,倾向选择较能发挥自己兴趣的工作,特别是能单独完成并发挥自己独特性的创造性工作。在团体生活中,独生子女由于对竞争、对立的体验较少,较容易站在中立的角度,在工作场所中处于派系和权力斗争的缓冲地带;一般人认为独生子女对工作要求完美不易妥协、孤僻难以接近,多半是因为他们没有兄弟姊妹竞争,从小不需强烈主张自己的意见以博得父母关注,而导致沟通能力略为不足,但其实了解独生子女真正的想法之后,这种状况就能改善。 在亚洲,由于社会福利制度不健全或不普遍,加上有“养儿防老”和重视孝道的传统观念,独生子女长大后需要一人供养父母,如果拥有子女,则一人要同时供养父母和子女,有时更包括配偶和配偶的父母,造成沉重的经济压力。但随着时代改变,人们的心态也逐渐改变,经济许可的父母会为老年预作规划,独生子女所受到的压力也在减轻。 虽然中国大陆社会上有一派人认为,大量长期的独生子女对社会民族的发展是不利的,整个民族会处在长期的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的压力下;但中国大陆因国家政策限制而产生独生子女,本就和其他国家因社会变迁自然产生独生子女不同。因社会变迁自然产生独生子产生的独生子女,并不一定只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性格跟生活状态因人而异,要片面捕捉独生子女的性格是不可能的。目前先进国家正由讲究团体生活的“有兄弟姊妹的社会”转型为自由化、价值观多元、尊重个人差异的“独生子女型态的社会”,除去有色眼镜,了解并尊重独生子女是有必要的;而独生子女也可因此消去对人群过度防卫的态度,了解自己,将过往认为对独生子女不利的一面转为有利的一面,融入社会生活。 § 与非独生子女的差异 独生子女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独生子女”的人格特征、心理特征和个性行为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得到了基本一致的结论:“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之间虽有一些明显差异,但不是本质性的,而且,“独生子女”还具有积极的特异性,比如聪慧性、乐群性等。 (1)“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在非智力因素上的差异。一项运用卡特尔16PF测试方法,对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1060位94、95级本科生的调查,研究发现“独生子女”的世故性、敏感性和实验性低于非“独生子女”,恃强性、兴奋性、敢为性略高于非“独生子女”。(许克毅、宋宝萍,1996)另一项也运用卡特尔16PF测试方法,对哈尔滨工程大学计算机系96级全体106位大学生进行调查,结果发现“独生子女”情绪稳定性、社会责任感、世故性和独立性都较非“独生子女”差,而忧虑性略高,恃强性和敢为性呈两极分化倾向。 (2)“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在职业价值观上的差异。有人认为,“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职业价值观大部分一致,差异表现在:“独生子女”更注重职业工作在生活中的休闲活动;工作的自主意识更强烈,责任意识较弱;并更强调工作对社会作贡献的内涵;在职业动机上,更看中工作场所的人际关系而非待遇;对理想职业,更重视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能展示个性,而非具有稳定、社会政治地位高;在择业标准中,“独生子”较非“独生子”更强调通过工作获取必要的收入、荣誉、地位,“独生女”更在乎对工作有无兴趣。同样的研究,李志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独生子女”职业观具有五个特点:重视职业生活的意义;重视通过职业为社会作贡献;择业动机的内在性与外在性相统一;择业标准的主体性——符合自己特长;职业理想的现实性——高社会地位、高收入。 § 形成原因 独生子女 一般认为中国大陆由于20世纪70年代以来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造就了大批的独生子女。另外,世界多个先进国家和地区均出现少子化现象,不少夫妇只生育一至两个子女,令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但其实现代社会独生子女的成因很复杂,形成独生子女的主因有以下几点: 1.父母一开始就只想生出一个孩子。 2.父母本来打算生首名孩子后再生育,但无法再怀孕。 3.由于手足过世而成为独生子女。 4.双薪家庭父母无暇照顾过多子女而只生一个孩子。 (至于中国大陆因国家政策限制而产生独生子女,又是另一种状况了,姑且不列于此几点中。) § 弱点与家长的教育 独生子女 子女存在的弱点已经使家长们担心,这种弱点一方面来自“独生”本身,另一方面来自于“独生”导致家长出现的教养态度偏差和教育方式不当。 这两方面的原因使一些孩子出现了毛病。 “独生”的孩子在家庭里没有年龄相近的伙伴,于是没有与兄弟姐妹共同生活、交往的经历,家长对孩子的关爱也更多。当孩子得到超量的爱、超量的呵护时,家长的教育理智被严重淡化了。家长的教育出现了以下失误: 1、 要什么给什么,这是独生子女自私任性的根本原因。当他的要求都得到满足,他会认为生活没有约束,变得不考虑别人。 2、 过分地受人关注,这是孩子以自我为中心的来源。当孩子受到家人过多的关怀时,他以为自己永远是的中心,他们会表现出缺乏爱心。 3、 缺乏纪律性,内心无善恶的界线。主要是因为家长教育不得法,对越轨行为采取了过于温和的态度,使孩子对行为没有正确认识。 4、 父母被孩子控制。由于只有一个孩子,父母往往更放纵孩子的行为,使孩子有了一套对付父母的办法。以此控制父母并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些家长教育造成的原因,使独生子女出现了一些问题。 1、 孩子只知接受爱,不知给予爱。 2、 孩子惟我独尊而且任性。 3、 孩子缺乏责任心和义务感。 4、 孩子消费超前,道德滞后。 5、 孩子依赖性大,各种能力差。 6、 孩子有孤独感,社会交往能力差。 这些毛病表现在孩子身长,但主要原因却是家长造成的,因此,家长应从自身找原因,防患于未然。首先要创造条件,让孩子多与小伙伴交往,让他在集体中成长。其次,建议家长把过量的爱护降温,对待孩子更理智一些,不让孩子感觉他在家里是众人关注的中心。 § 独生子女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独生子女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对办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规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四、对特殊情况的规定 4、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三、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二十一、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二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 独生子女政策 独生子女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 独生子女政策带来的问题 独生子女调查情况 独生子女政策导致老龄社会过早到来、“四二一家庭”结构、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等问题,许多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人口专家都反复警告过了。根据经济学家的测算,现行的人口政策如果继续推行下去,那么在2012年至2022年这十年内,中国18至50岁的青壮年劳动力将减少一个亿!这意味着到那时中国的社会活力将大大减弱,中国生产力发展的强劲势头也随之明显减退,而且必将引起社会生态的颓势和精神生态的疲软。“独生子女”政策是基于当时人们普遍的想法:耕地只有这么多,而人口不断增长,人口的过快增长是需要控制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教育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人口增长的速度会自行慢下来。事实上我国目前也开始出现这样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不愿结婚的青年男女,越来越多的所谓“丁克家庭”都是这一趋势的重要征象。可见对于中国人口的增长完全用不着那么恐慌。 § 参考资料 [1] 搜狐 http://learning.sohu.com/20051219/n240985072_9.shtml [2] 维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7%8B%AC%E7%94%9F%E5%AD%90%E5%A5%B3&variant=zh-cn [3] 中国人口信息网 http://www.cpirc.org.cn/yjwx/yjwx_detail.asp?id=4072 [4] 搜狐新闻 http://news.sohu.com/20090604/n264319881.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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