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爵禄制度 |
释义 | § 简介 汉沿秦制,设爵以赏功。禄,既指官员的等级,也是官员官俸的数额。 § 爵 高祖未称帝时,杂用六国旧制对有功将士封爵,名目不一。汉朝建立之后,沿用秦二十等爵。按《汉书·百官公卿表》:“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自一级至四级都是士卒。自五级至九级位比大夫,都是军吏,平民之爵不得过公乘,超过的要回授给同族的人。自十级左庶长至十八级大庶长,位比九卿,都是军将。十九级、二十级均为列侯。 赐爵 西汉凡国有喜庆、大捷等,都可以赐百姓爵。一般皇帝即位均颁诏赐民爵一级。 西汉一朝共计赐爵二十次。 § 鬻爵 逢财政困难的年度或者内外用兵筹措军费,则募民以钱、粮食、奴隶入官府,换取爵位。按《汉书·食货志》“民入粟六百石者,加上造之爵,输粟四千石者可以为五大夫,万二千石者为大庶长。爵级高低以纳粟多寡为差。”成帝鸿嘉三年(前18年),令吏民入粟买爵以助国家赈赡,并允许买高爵者可以出任三百石以下的官职。 武帝时,为筹措征伐匈奴、西域的军费,另设武功爵,高价出卖。《汉书·食货志》刘瓒注引《茂陵中书》说:“ 武功爵:一级曰造士,二级曰闲舆卫,三级曰良造,四级曰元戎士,五级曰官首,六级曰秉锋,七级曰千夫,八级曰乐卿,九级曰执戎,十级曰政戾庶长,十一级曰军卫。”“级十七万,凡直三十余万金。”就是说,买到最高的军卫爵位需要三十多亿钱(一金大约值一万钱)!,不过按规定只能买到乐卿为止。 获得爵位的人,可以获得封邑(高等级爵)、免除部分或全部赋税徭役、减刑、优先担任官职等。但是由于人民多买爵位以逃避赋税徭役,所以朝廷往往以各种理由征发有爵位的人并加以种种其他负担以代替赋税徭役,所以渐渐的民爵也就无人再买,也不再为人所重。这也是后世不再设置民爵的原因。 § 秩禄 汉以石数为官员品秩的名称。石就表示年俸若干石谷粟,每石为一百二十斤(约相等于现代的四十一公斤)。汉朝秩禄可分为四大等级:(一)比二千石以上(二)比六百石以上(三)比二百石以上(四)比二百石以下。三公万石不在秩级之内。 官员的品秩虽然以石数为差,不过不全给以粮食,而是钱、谷分给。按钱发给官俸的时候,谷、钱之间的换算比率是固定的,所以当粮食价格上涨的时候,官俸实际上就贬值了。 西汉官秩月俸简录(斛=石):万石 :350斛 ,金印紫绶 。中二千石 :180斛。真二千石:150斛。二千石:120斛。比二千石:100斛,以上银印青绶。千石:90斛。比千石:80斛。八百石与比八百石禄同千石。六百石:70斛。比六百石:60斛,以上铜印黑绶。四百石:50斛。比四百石:45斛。三百石:40斛。比三百石:37斛。二百石:30斛。比二百石:27斛,以上铜印黄绶。一百石:16斛。斗食:11斛。佐史:8斛。 西汉时期,一般年景一斗米约十数钱,按此折算,三公月俸约七十万钱,县令月俸7万二千钱到十四万钱不等。可知西汉的官俸十分丰厚!较之明清,一品大员年俸不过一百二十四两银,折钱十八万六千而已! § 相关信息 明清朝官吏的爵禄制禄 设官分职,任职获禄,这是国家对官吏付出劳绩心力的物质报酬。我国俸禄制度分四个时期:在西周春秋时期实行的是爵禄制;战国开始从爵禄制向俸禄制转变;秦朝至清朝实行俸禄制;民国以后直至今日皆行薪金制。 爵禄制禄的等级标准按爵位划分,通过赐给相应面积土地的采邑,作为官员的报酬。为了强化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实行中央集权制,从战国时代开始各诸侯国开始取消官员世袭的行政权和税收的直接征收权,世官世禄的爵禄制便逐步转变为流官的俸禄制。 俸禄制也按等级颁给。秦汉以来,薄俸一直成为问题。汉代边远地区的小官买不起过冬的衣服,只好衣草而出;南北朝期间,一位在山阴任职不久的官员离任时无钱返乡,只好在当地种菜度日,直至皇太子得悉后,发怜悯之心,资助其返回故里。 为了解决待遇,增加官员经济收入,隋唐两代曾行公廨田、公廨钱。所谓公廨田,就是财政拨公田给官衙,由衙门雇人耕种,其收入作为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公廨钱,则是财政拨钱给各官衙作为资本金,官衙通过经营商业和高利贷以获取预算外收入,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的额外津贴;宋代则允许官吏在当官的同时,可以通过经商来增加个人收入。 中国历代官俸以明代为最薄,宋朝为最厚。尽管明太祖朱元璋规定官吏贪污60两银子即剥皮实草,制成标本挂在衙门内的皮场庙中,以震骇现任官员,但仍无法遏制日益蔓延的贪污。 到了晚明,利用万历九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规定赋税一律征银的机会,地方官吏就明目张胆地在正税之外大肆附加火耗。所谓火耗,就是老百姓纳税上交的碎银,在熔化成银锭上解时会产生损耗。这一损耗其实不大,但官吏为了中饱私囊,就以此为名大肆加征。 由于无节制地在正税之外增加火耗征收遭到老百姓的痛恨和反对,危及清王朝社稷的长治久安,从康熙后期起,就有不少大臣上书建议火耗归公,同时实行养廉银制度。雍正帝即位后,下决心整饬吏治,实行收支两条线。雍正帝规定:火耗附加率不超过正税的20%(一般为10%~15%),将附加并入正税,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给各级官员发放养廉银。 开始金额不甚合理的养廉银经过不断调整,逐步固定下来。到光绪时,各级官吏的养廉银额度分别为:总督(相当于大区长官)13000~20000两,巡抚(省长)10000~15000两,知府(地级市长)800~4000两,知州(县级市长)500~2000两,知县(相当于县长)400~2259两……在一些较特殊的地方行政部门,其官员也有养廉银。除各衙门的正职(正印官)外,所有副职(佐贰官)也都有养廉银,但数量要比正职少得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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