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特殊教育 |
释义 | § 概述 特殊教育 相对于狭义、广义的特殊儿童的概念,特殊教育的概念也有狭义、广义之分。对狭义特殊儿童的教育就是狭义的特殊教育,对广义的特殊儿童的教育是广义的特殊教育。在有些国家还提出“特殊需要教育”,这种教育正像1994年6月1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通过的《萨拉曼卡宣言》中所说:“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志趣、能力和学习需要;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育计划的实施应该考虑到这些特性和需要的广泛差异。”对不同种类特殊儿童的教育又可分别成为盲童教育、聋童教育、智力落后儿童教育、超常儿童教育、言语障碍儿童教育、情绪和行为障碍儿童教育,多重残疾儿童教育等。 运用特殊的方法、设备和措施对特殊的对象进行的教育。所谓特殊的对象,狭义的是指身心有缺陷的人,即盲、聋、哑、智力落后或肢残、病弱的儿童、青少年和成人;广义的则兼指超常儿童、有品德缺陷的问题儿童和精神病的儿童等(见特殊儿童教育学)。 [1] 各国学者通过长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证明对上述各类特殊对象,如施行一般的普通教育,不足以弥补其身心缺陷或发挥其潜在能力,必须设置各种特殊机构分别实施各类特殊教育,使他们各按本身不同的特殊情况得到相应的健康的发展,才可能收到教育效果。故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把超常儿童教育、低常儿童教育以及问题儿童教育纳入特殊教育范围,并从经济投资、科学研究、师资和设备等方面支持这类教育。各国实施这类教育的机构一般有: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合设或分设)、肢残儿童畸形学校、语言障碍儿童训练中心、森林学校、疗养学校、特种学校、低能儿学校、工读学校、儿童感化院,以及附设在普通学校的特殊班、低能班等。 § 定义 特殊教育(special education):是根据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教育需要,采用一般或特殊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受教育者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拥有良好品德,提高适应能力的一种教育。[2] § 实施对象 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实施对象的范围也因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而有差异,有的国家或地区提出了“零拒绝”的目标,即认为所有残疾儿童都应该接受免费的、适合他们需要的义务教育。各级公立学校都要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和有关服务,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拒绝他们入学。中国实施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盲、聋、哑、智力落后以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儿童和青少年,设有盲聋哑学校、低能儿学校或低常儿童班、弱智儿童班,以及工读学校等。中国《宪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都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属于整个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它在任务、内容、方法、组织原则等方面与其他各类教育互异,但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年轻一代健全发展的共同使命。中国实施特殊教育的对象是盲、 聋、 哑、智力落后以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儿童和青少年。为此设立的特殊教育机构主要为盲聋哑学校(见盲聋哑教育)、低能儿学校或低常儿童班、弱智儿童班。从1955年 7月起,为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设立了工读学校。从1978年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几所高等学校还为少数超常儿童专门开办了“少年班”。 § 与普通教育的区别 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许多共同的地方,普通教育的一般规律在特殊教育中也是适用的,但特殊教育也有它的特殊的一面。它不仅像普通教育那样,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还特别强调进行补偿缺陷和发展优势的教育,例如教盲童学习盲文和定向行走,对聋童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对弱智儿童进行感知觉和动作能力的教育训练等。特殊教育更重视早期教育,因为儿童年龄愈小,可塑性愈大,也可以及早保护残疾儿童的残余视力和听力,开发儿童的智力和语言能力,错过了最佳期,往往事倍功半。如对聋童没有进行早期语训,就会给今后语言的发展带来很大困难。特殊教育相对于普通教育来说,也更重视个别教育,更强调在教育中因材施教,满足不同学生的特殊需要。苏州市教育部门对特殊教育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实行“按需供教”。特殊教育要取得好的效果,必须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有机结合。因此特殊教育也更强调大教育的观点,强调教育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 教育形式 在中国,残疾儿童受教育形式一般有三种: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等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普通学校的普通班中随班就读。目前,大多数残疾儿童是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随班就读。 § 中国特殊儿童教育的现状 特殊教育 1.中国特殊儿童的数量 1987年4月1日,我国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残疾人口5164万,其中0-18岁的残疾儿童数量为1074万,0-14岁的残疾儿童有817.5万,6-14岁义务教育学龄阶段的残疾儿童约625万。当时中国大陆人口总数约为十亿,如果1998年按有人口十二亿来计算的话,我国大陆现有残疾人约6200万,0-18岁残疾儿童约1289万,6-14岁义务教育学龄阶段的残疾儿童约750万,其中视力残疾儿童15.1万,听力语言残疾儿童96.6万,智力残疾儿童513.6万,肢体残疾儿童57.8万,精神残疾儿童1.4万,综合残疾儿童65.9万。 2.中国特殊教育的形式 随着1951年周恩来总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的签署,特殊教育即已成为新中国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建国初一直到八十年代中期,特殊教育学校一直是我国大陆实施特殊教育的主要形式。随着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行,特别是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实施,推广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任务迫在眉睫,根据中国残疾儿童数量多、80%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多、规模不大、并且都集中在大中城市、建特殊教育学校一次性投资太大等国情,1989年在总结了1988年全国第一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经验的基础之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委等八部委《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在确立了发展特殊教育的基本方针(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同时,提出了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残疾儿童在普通班级随班就读的新形式。目前国家"九五"期间特殊教育发展的格局是"以大量的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教育部门为主,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残联部门和社会力量作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渠道,正在形成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 3.当前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 心理学研究表明:0-6、7岁是个体神经系统结构发展的重要时期,是个体心理发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生理发展、知觉发展、动作发生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个体神经系统的可塑性较大、对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较强,如果在这一期间内对残疾的个体及时施以恰当的教育,会有利于个体生理机能的重新组合、有利于身体各种功能的的代谢、有利于损伤器官的矫正和康复,也就是说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教育,有利于残疾儿童缺陷的最大程度补偿、有利于残疾儿童潜力的最大程度发挥、有利于其身心的最大限度发展。中国大陆对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机构最早见于八十年代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的聋儿语言训练康复中心,到1997年底,我国大陆有各级聋儿康复机构1800多个,"八五"期间已对5.8万名聋儿进行了听力语言训练,"九五"期间国家拟对6万名聋儿进行训练、新建200个语训部、在30个省市聋儿康复中心开展聋儿早期干预工作。视力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不容乐观,大陆目前为止仍没有一所视力残疾儿童幼儿园,附设在上海市盲童学校的一个每年招收3-5人盲童学前班是大陆地区仅有的盲童早期教育机构,这就意味着1998年大陆的约6.6万0-6岁视力残疾幼儿教育几乎仍处于空白状态。据了解,北京市就只有一所专门招收智力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兼收智力残疾幼儿的普通幼儿园也屈指可数,走在智力残疾幼儿教育全国最前列的北京市1998年接受早期教育机构提供服务的智力残疾幼儿总共不到100名,由此可以想象全国近300万0-6岁智力残疾幼儿教育的现状。至于针对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大陆目前仍为空白。这与美国100%的0-6岁残疾幼儿都接受到来自政府提供的早期教育服务和我国大陆80%的普通幼儿能入园接受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4.当前特殊儿童的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 1915年7月民国政府的《国民学校令》就提出了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但战乱之中的旧中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只能是一纸空文;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新中国政府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问题,要求"把残疾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轨道,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将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验收普及初等教育的内容之一。"国家此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八五"规划、"九五"规划等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1948年全国共有46所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2380人;1985年我国大陆有375所特殊教育学校、4万名在校生;1991年有886所特殊教育学校近8.5万在校生。到1998年我国大陆有盲校27所、聋校845所、盲聋合校143所、智力残疾儿童学校425所共1440所特殊教育学校,加上一万多个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一些随班就读的学生,大陆地区接受特殊教育的在校生为340621人,如果拿这个已接受特殊教育的34万和学龄残疾儿童总数的750万相比,大陆学龄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率为4.53%,如果拿它和按照美国比率推算数相比,其接受特殊教育服务比率为1.4-2.1%,这与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中"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分别达到80%左右"的目标和我国大陆普通儿童98.7%的入学率相比尚有一段距离,更不能和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几乎100%的特殊儿童服务率相比了。 中国台湾地区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主要形式是随班就读、辅导班和特教学校,目前有16所特教学校、近2000个特教班、共约4万人接受特殊教育;我国香港地区1995年有特殊教育学校68所近万名特殊儿童接受特殊教育服务;我国澳门地区虽然特殊教育机构不多,但与台湾和香港一样绝大多数特殊儿童也都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目前在校生为432人。 5.当前的残疾人中等及其以上教育 残疾人中等及其以上教育是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继续和深化,是残疾人学习一技之长、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保证。尽管目前全国的中等残疾人职业学校还不到50所、盲人高中仅2所、聋人高中仅3所、专门招收残疾人的大专院校仅2所(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和天津聋人工学院),但全国设有的445个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八五"期间使105万残疾人得到了职业培训、报考大中专院校达到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录取率由不足50%提高到了92%。当前困扰这一领域的主要问题包括如何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技术教育、如何根据残疾人的特点拓宽职教路子使残疾人在下岗大潮中不被首当其冲。 § 中国高等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的发展程度,直接与一个国家、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相关。随着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师德高尚、业务精良,同时适应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特殊教育教师是十分受欢迎的。 高等特殊教育就业分析 就业分布最多5省市:北京、河北、上海、福建、重庆。 毕业生就业单位分布: 中初级教学单位:54.39% 录取研究生:17.54% 高等学校:15.79% 医疗卫生单位:3.51% 出国:3.51% 国有企业:1.75% 三资企业:1.75% 机关:1.75% 学科类别:教育学类。 授予学位:教育学学士。 中国高校特殊教育状况 特殊教育 一、开办院校 北京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联合大学 天津 天津体育学院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重庆 西南师范大学 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文理学院 山东 山东体育学院 山西 山西师范大学 太原师范学院 安徽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江苏 常州工学院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金陵职大 湖北 湖北师范学院 广东 华南师范大学 湛江师范学院 广西 广西师范大学 四川 乐山师范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商业大学 吉林 长春大学 辽宁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福建 闽江学院 港澳台 香港大学 二、特殊教育专业: 特殊教育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知识和能力,主要能在特殊教育机构及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机构从事特殊教育实践、理论研究、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心理和教育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和研究的基本训练,具有进行实际教学工作并能进行理论研究的基本能力。 三、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特殊教育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评估各类特殊儿童的基本方法; 3.具有进行特殊教育实际工作、科研或管理的基本能力; 4.熟悉我国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特殊教育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主干课程: 特殊教育 主干学科:教育学、心理学、医学。 主要课程:特殊教育导论、盲童心理与教育、聋童心理与教育、弱智儿童心理与教育、残疾儿童生理与病理、残疾儿童康复、特殊教育技术。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残疾儿童生理、病理实验、残疾儿童心理实验,特殊教育技术和设备实验。 五、修业年限:四年 六、授予学位:教育学学士 七、相近专业:教育学 学前教育 特殊教育 教育技术学 小学教育 艺术教育 人文教育 科学教育 英语教育 历史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 音乐教育 机电技术教育 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 烹饪与营养教育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文秘教育 华文教育 家政学 语文教育 数学教育 应用电子技术教育 八、就业前景:主要到特殊教育机构及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机构从事特殊教育实践、理论研究及管理工作。 推荐报考院校:目前,我国的残疾人大学有:长春大学特教学院、天津理工学院聋人学院、河南郑州黄河科技大学国际残疾人学院、烟台永康残疾人大学、南京中医大学和南京联合大学、山东滨州医学院残疾人医学系。 [3] § 特殊教育信息化 特殊教育信息化是教育信息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与普通教育信息化有共同点,但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拥有更多的不同点。我国普通教育的信息化在众多专家的共同努力下,不论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已经取得了非常可观的成就。特殊教育领域目前经过部分学者和广大一线教师探讨、研究与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例如中央教科所特殊教育研究室陈云英博士开展的“特殊学校信息技术建设的现状与对策研究”课题、“特殊教育需要在线”网站建设,教育部主持长春市特殊教育学校承担开展的“特殊教育资源库建设与研究”等项目。通过这些研究我们清楚地认识到,特殊教育信息化就是针对具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在教育的各方面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康复水平,加快融入主流社会的步伐,最终实现特殊教育现代化的过程。 § 法律法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4] § 特殊教育的意义 特殊教育 为了能满足特殊儿童的特殊学习需要而设计的教育。 特殊教育的目标在帮助特殊教儿童逐步适应最少限制的环境,使他们可以尽最大的可能,与正常儿童一同参与普通学校的学习活动,以达成能适应正常生活的目标。 政府和社会在教育投资方面,重在机会公平,把有限教育资源投向最需要领域、最困难群体。应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尤其要根据残疾人特点,重点发展学前康复教育与职业教育。要创造条件让残疾人进入各类普通教育机构就读,帮助他们真正融入社会。 § 特殊教育面临问题及处理 特殊教育 转变国人观念与认识:残疾儿童同样是祖国的花朵,在受教育的机遇上不应该有先后、多寡、厚薄之别,特殊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与社会的政治、教育、文化、经济、科技、卫生保健、福利等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国家及其文明程度的窗口,而不是可有可无或施舍。 加强普法执法与管理:从《宪法》到《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到《教育基本法》无一不渗透着对残疾人教育的关怀与具体要求,而当前特殊儿童教育的现状说明这方面我们做得还很不够。只有这样,才能迅速提高我国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切实解决当前现实中最紧迫也是最棘手的难题。 加大师资培养力度、理顺特师生就业体制:大陆目前仅有4所高等师范院校设有特殊教育本科专业(每年毕业生总数不到50人)、两所大专层次特教专业(每年培训30人左右)、34所中等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机构(每年毕业生不到400人),另一方面,由于特师生就业体制问题,许多特师毕业生到特教机构就业难,从而造成许多专业人员流失。为了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需要,国家诸多相关法令明文要求在普通师范教育中开设特殊教育选修或必修课程,但目前只有北京师范大学和屈指可数的几个师范学校在实行。 特殊教育服务需面向更多的"特殊需要儿童":现今我国大陆的特殊教育对象主要是残疾儿童,还有更多的"特殊需要儿童"如包括阅读障碍、书写障碍、写作障碍、计算障碍等在内的学习障碍儿童、情绪情感障碍儿童、言语障碍儿童、多动症儿童、行为困扰儿童、品行问题儿童、纪律问题儿童、交往障碍儿童、身体病弱儿童、自闭症儿童、心理健康问题儿童等也需要特殊的帮助。 提高现有特殊教育的办学质量:残疾儿童解决了入学问题不等于是受到了适合其身心特点与需要的教育,目前我国特殊教育领域不仅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教学质量存在较多问题,而且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质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也亟待改进。 全社会关注参与特殊教育工作是当今世界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之一,因为特殊教育是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明程度枣它是该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保健、康复、社会保障、福利等水平的窗口,任何一个政府、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组织、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不得不正视他们、关注他们。 [5] § 特殊教育书籍 特殊教育,全面地阐述了当代世界特殊教育的原理和方法;特殊需要婴幼儿评估的时间指导系统地阐述了婴幼儿特殊教育需要的评估理论、过程和方法;中重度障碍学生的教学:在全纳性教育环境中的应用深入探讨了中重度障碍学生的学习环境、课程基础、支持策略和实施方法;《情绪与行为障碍儿童的教育》探讨了不同类型情绪与行为障碍儿童的特征、形成的原因和教育的方法;特殊儿童的早期融合教育介绍当代特殊儿童早期融合教育的最新理念、评估方法和训练模式。特点是,体现了最新的特殊教育思想,从多学科的角度深入探讨了特殊教育的一系列问题,内容丰富、资料详尽,密切联系实际。 [6] § 中国特殊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1.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199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7]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 3.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办法 4.残疾人教育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6.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十五”实施方案 7.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8] § 目的和任务 最大限度地发挥受教育者的潜能,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拥有良好品德,提高适应能力。[2] § 意义 1、发展特殊教育,能更好地体现教育平等的权利。残疾儿童和正常儿童之间的教育平等问题,需要通过发展特殊教育来解决。 2、发展特殊教育,能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教育平等,促进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程度提高。 3、发展特殊教育,使残疾儿童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发展特殊教育,使残疾儿童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提高其社会地位。 4、发展特殊教育,更好地对儿童因材施教。只有实施特殊教育,对特殊儿童进行因材施教,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特殊儿童的潜能。 5、有利于提高教育的整体水平。特殊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发展特殊教育,才能使中国教育的整体水平提高。[2] § 对象 特殊教育的对象是一切由于不同方面的原因而必须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或简称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或特殊儿童。 特殊儿童具体包括三大类,即残疾儿童、问题儿童和超常儿童。 残疾儿童又具体包括感官障碍儿童、肢体障碍儿童、语言障碍儿童、病弱与多重障碍儿童和智力障碍儿童; 问题儿童具体包括学习障碍儿童、情绪与行为障碍儿童、自闭症儿童、孤儿和寄养儿童四类。[2] § 原则 特殊教育,本质是一种针对儿童个别差异的教育。 早期教育原则 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治疗、教育)。即首先要做到早期诊断,及早地查明残疾儿童的缺陷所在。其次,在诊断的基础上,尽一切办法来抢救和保存残疾儿童的残存能力,防止其功能的继续恶化。最后,针对残疾儿童的缺陷,及早地进行训练和矫正,增强他们的适应能力。实践证实,经过早期干预的特殊儿童,可以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补偿教育原则 补偿教育原则,即在特殊教育过程中,要针对特殊儿童不同的身心特点,尽量用健全器官来代替受损器官的组织功能,充分地发挥儿童内在的潜能,增加特殊儿童的适应能力。儿童的身体器官正处于发育时期,可塑性强,所以,早期训练会产生较理想的补偿效果。例如,盲童的早期训练有助于他们用听觉、触摸感等多重感觉来代偿视觉的缺陷。 个别化教育原则 特殊儿童个体身心发展的特别性,决定教育要个别化,要因材施教。个别化教育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评估、鉴定的基础上,确定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目标和方法;二是充分地考虑到他们之间的种种差异,根据他们不同的接受能力、知识水平因材施教。[2] 系统教育原则 要求树立大特殊教育观 。在特殊儿童的整个教育过程中,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要始终伴随,使获得的知识和技能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得到巩固和锻炼。医疗养护要与就业培训和教育训练相互结合,确保特殊儿童顺利完成知识和技能的学习。 [2] § 教育过程 教育预防 1、为什么要进行教育预防: 1)与普通教育相比,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尤其是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教育投入更大; 2)特殊儿童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才可能达到或接近正常儿童的成就。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和减少残疾儿童的出现是非常必要的。 2、具体措施包括: 1)开展婚前教育,使青年男女充分地认识到结婚、生育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有关婚后生活的常识。 2)开展有关优生优育的知识宣传,禁止近亲结婚,大力提倡婚前检查,对有遗传疾病的夫妇提供咨询和帮助。 3)加强孕妇产前检查,采取相应的方法来减少残疾儿童的出生率。 4)加强产后的医疗保健工作,防止疾病感染,大力宣传儿童保健,加强儿童免疫。 教育诊断 特殊教育的教育诊断小组由教育工作者、医务人员和儿童家长三方面人员组成。他们采用仪器检查、量表测定、学绩考评、访问调查等多种途径来探讨儿童的教育需要,确定是否属于特殊儿童,属于哪一类的特殊儿童,并根据诊断的结果为儿童安排适当的教育环境。 教育训练 被诊断为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就应该被安置到最少受限制的相应班级与学校接受一定的教育训练。教育训练是特殊儿童在一定的教育环境下接受指导,逐渐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增长知识、发展技能、提高适应能力的过程。教育训练是特殊教育全过程的核心。 职业培训 特殊教育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为了特殊儿童的毕生发展,社会有责任对特殊儿童进行职业培训,使他们能够成为既有生活自理能力又能为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自食其力的公民。[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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