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电信法 |
释义 | § 电信法 § 正文 调整电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在于统一规定电信的组织、建设、使用原则和标准,规定安全保护准则及通信服务要求,以建立正常通信秩序,保证电气通信的畅通和发展。 国际电信立法 人类用电报进行远距离信息交换的最初阶段,由于国界的限制,邻国间的电报往来必须由人传递。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家关系的发展,跨国界联接电路并统一操作程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1865年 5月17日,20多个国家于巴黎成立国际电报联盟,签署了第一个《国际电报公约》。在电话发明和无线电电报传输成功后,1885年,国际电报联盟制定国际电话规定。1906年,又制定了第一个关于海上船舶通信和使用遇险信号(SOS)的国际规则。 其后,由于新技术不断出现,1932年,国际电报联盟改为国际电信联盟,并制定了《国际电信公约》和新的电报、电话和无线电规则。 当代全球范围电信的运用,均由国际电信联盟各会员国政府签署并批准的下列国际法规统一管理: 《国际电信公约》 国际电信联盟的基本法规,规定该组织的性质、构成、工作程序和电信管理的一般原则。 《电报规则》和《电话规则》 就国际网路、开放业务种类、一般操作和费率、帐务等作出的规定。 《无线电规则》 以防止无线电台(站)间的有害干扰为中心,在9KHz和400GHz频谱范围内具体按地域和业务种类划分了频带;协调各台(站)的使用频率(包含对地静止卫星轨道位置),规定它们如何通知国际电信联盟和登记纳入国际频率总表的程序,以及这些台(站)的技术和操作标准;并特别规定安全通信(包括遇险信号)的操作和电台的识别等。 各国的国内电信立法 许多国家都有电信立法。苏联颁行了《苏联邮电章程》,法国颁行了《邮电法典》,美国颁行了《电信法》,联邦德国颁行了《德意志联邦邮政管理法》和《电信法》。日本汇集了有关电信的106个法令,分为电气通信使用关系法,电气通信规律关系法,电气通信组织关系法,电气通信使用合同条款,电气通信技术标准,电气通信资格认可规则等6个方面,合称《电气通信小六法》。各国都以法律规定电信事业实行国家统一管理。 中国的电信立法 中华民国时期,于1915年公布《电信条例》。1920年加入《国际无线电报公约》。1921年加入《国际电报公约》。1929年颁布《电信条例》,1932年曾派代表出席国际电信联盟会议,参加缔结《国际电信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邮电部,颁发了新的电话、电报业务和电信技术规章制度。1954年,又全面系统地制订并颁发了电信各工种的业务、技术规程。后来又几经修订。主要内容包括:①业务使用规则,规定用户与邮电企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②业务规程,规定邮电企业内部各种电报、电话业务的值机操作处理程序和制度等;③技术维护规程,规定各项通信设备的维护制度、技术标准、测试调整项目以及周期和操作方法等;④设计规范,规定了新建电信设备的技术经济政策、建设要求、设备配置和技术标准等;⑤建筑规范,规定了电信设备基本建设的施工建筑技术标准和验收制度等。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1979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对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电报的,追究刑事责任(149、191条)。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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