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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森林经营类型
释义

§ 森林经营类型

§ 正文

在林场同一林种范围内,由有相同经营目的、能采取统一林学技术体系、在地域上一般不相连接的小班组织起来的集合体。又称作业级。林种相同、地域上一般相互连接,并以林班线为境界的称经营区。一个经营区内,各小班的自然特点和经营目的,包括树种、材种、采伐方式、更新方法、采伐年龄和轮伐期等往往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在确定森林区划以后,进一步把经营目的和森林生物学特性相同的小班组织成森林经营类型,按此类型进行规划设计,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提出与其经营目的相应的森林作业法等,可以使工作量大大减少。在用材林中,森林经营类型是确定主伐方式和采伐量、选择主伐地点和配置伐区等一系列经营措施的单位。

概况  森林经营类型起源于最早的(14~18世纪)森林经理方法,即区划轮伐法。此法把森林的主要部分区划成等于轮伐期年数的伐区,每年采伐一个伐区。此主要部分就是后来的森林经营类型。以后各种收获调整法例如平分法、法正蓄积法、龄级法等无不以森林经营类型为确定轮伐期和年伐量的单位。中国曾于20世纪50年代将“森林经营类型”的英文名称译为作业级,60年代改译现名,从50年代起已在森林经理工作中普遍采用。

依据  包括树种(优势树种主要树种),地位质量,森林起源(实生、萌生、天然、人工),经营目的(大径材,中、小径材等),轮伐期、作业法、林型和林权等。在一个林场范围内,森林经营类型数量的多少,取决于林分或小班的复杂程度和经营水平。森林经营类型划分得细,固然便于因地因林制宜,但过于零碎也会给统计工作及经营管理带来不便。经营类型的命名以能反映林分及经营特点且简要为准。如依据优势树种、森林起源、作业法及经营目的所组织的实生杉木中径材皆伐经营类型等。

组织形式的发展  经营类型原也是收获调整或实现永续利用的一个基本单位;但实践证明,由于一个经营类型的面积有限,年伐量受到一定限制,在一个施业区或林场范围内以经营类型为单位实现永续利用相当困难。后遂逐渐产生加大经营类型面积,为实现永续利用创造条件的设想。中国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以场定居,以场轮伐”的口号,轮伐范围扩大为整个林场。日本在60年代从生产上提出以施业团代替作业级以增大面积的做法。但施业团只是标准施业单位,而不是导向法正状态和实现永续利用的单位。

森林经营类型主要对同龄林,特别是用材林采用龄级法的森林经理工作有积极意义。因为一个同龄林分通过皆伐进行的主伐利用是间断的,欲达到连续不断永续利用,就必须把许多林分(或小班)组成年龄序列的林分集合体之后才能实现。异龄林分在生产实践上往往区划成许多择伐区,每年择伐一区,以实现连续生产,也需要由许多伐区或林分组织成择伐经营类型。但在采用检查法(集约择伐的一种收获调整法)或林分经济法(以林分为经营对象)的收获调整法时,则不必组织经营类型,而以林分或小班为单位制定经营利用措施,进行收获调整并实现永续利用。

20世纪70年代以来,数学规划及电子计算机在编制采伐量计划或收获调整上的应用日益广泛,组织经营单位已不仅限于经营类型, 出现了更加细致的经营单位。如林木级,即为具有相同性质(如地位级、龄级、蓄积量、生长量、更新方法及作业目标等)的各林分的集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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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4 15:2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