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梁爱诗 |
释义 | § 人物简介 梁爱诗 梁爱诗,女,一九三九年出生,籍贯广东南海市,未婚。梁毕业于圣嘉勒女书院,圣心女书院。1961年考取香港大学入学资格,接受律师专业训练。1988年获香港大学法律系硕士学位。 于1968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开始私人执业。任职律政司司长之前,曾经参与多个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平等机会委员会、社会福利咨询委员会和税务上诉委员会。曾任国际法律妇女协会主席一职。在香港回归之前的一段时间,她参与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工作,就有关法律事宜,向候任行政长官提供意见。1997年7月1日,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首任律政司司长。2002年6月至2005年10月任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2006年2月起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 § 个人荣誉 2002年因“致力为公众服务,表现卓越”荣获大紫荆勋章。[1] 2010年12月3日在香港树仁大学第36届毕业典礼上,校监胡鸿烈向梁爱诗颁授“荣誉法学博士”学衔。[2] § 个人简历 1939年4月24日 在香港出生 1953-1958年 圣嘉勒女书院 1958-1960年 圣心女书院预科 1967年 通过英国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1968年 在香港大学完成律师课程,取得律师资格,开始私人执业 1975年 在英国登记为海外律师 1978年 出任国际法律妇女协会香港区主席,其后成为国际法律公证人 1986年 获委任为中国司法部委托成为公证律师 1988年 获香港大学法律系硕士学位 1993年 当选为广东省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代表香港地区)及港事顾问 1996年 担任推选委员会委员 1997年7月1日 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首任律政司司长 2004年 分别获中国政法大学及英国华威大学颁授法学名誉博士学位 2005年 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职务 2006年 接替黄保欣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现在为香港姚黎李律师行之顾问律师 § 显赫出身 梁爱诗1939年在香港出生。她的外公名叫黄冷观,是清末举人,著名学者,当年曾创立《香山旬报》和《香山旬刊》,因激励民族思想遭到监禁,幸亏得到南海先生康有为出面保释。梁爱诗 “要不是康有为,我外公可能就被杀头了。” 梁爱诗说,对南海老乡康有为,无论是她还是母亲一家子,都打心里充满了感激。 黄冷观从牢里放出来后立即启程去了香港,后来创办了中华中学,该校曾是香港著名的爱国学校,后来香港特区政府的首任特首董建华也曾在中华中学读过书。 “我在中华中学读完初中,然后才转到英文学校‘读番书’的。” 梁爱诗说,“我的四舅父是一名新闻工作者,抗战期间,他被日本人杀害了。” 她说,日本攻占香港时,四舅父从香港回到内地随军出发,1942年牺牲在太行山下。 § 执业经历 梁爱诗在香港律师界素有“大家姐”之称,除了因为她执业时间比较长外,还因为她在女律师当中声望极高。 40多年前,她预科毕业后来到冼秉熹律师行学师,这一学就是整整5年。1967年,她学成出师并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考取了律师牌,次年正式上岗执业,成了香港为数不多的女律师中的一员。 在上世纪70年代初,香港约有190名律师,女律师人数不足20人,只占全行律师人数一成左右。1975年,梁爱诗和梁冰濂等组织成立了香港女律师协会,加强女律师间的联络。对刚入行的女律师,她从来都是非常的关心和照顾,经常是“扶上马又送一程”,让她们迅速熟悉和提高业务水平,在业内站稳脚根。因此她在女律师当中声望极高。 三四十年前的香港,妇女儿童在社会上的地位总是低人一等。因为长期的影响,绝大多数妇女不懂,也没有能力为自己维权。梁爱诗身为女子,非常希望能改变这种状况,而作为律师,她更是以专业的优势,力尽所能地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从上世纪70年代起,在帮助伤残、为妇女社群争取权益的阵地上,经常活跃着她的身影。 梁爱诗不单自己积极义务为志愿团体任法律顾问,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还利用她的人际关系,和好友林贝聿嘉、方黄吉雯等知名人士,在1993年成立了“香港各界妇女联合协进会”,以争取妇女权益。她说,这些活动让她“有很大的满足感,也令生命充实起来。” [3] § 主持律政司 1989年,梁爱诗奉委为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93年,再奉委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港事顾问。在回归之前的一段时间,梁爱诗参与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工作,就有关法律事宜,向候任行政长官提供意见。[4] 梁爱诗 1996年12月11日,董建华当选特首后,立即着手筹组特区政府高层班子,其中一项即是:英籍律政司司长马富善按《基本法》必须离职,那么谁来主持特区政府律政司?当时港英政府的主要官员已全部由华人担任,惟有律政司司长是例外。要找一个方方面面都合格的新官员并不容易,最后他决定邀请梁爱诗加入政府班子。 1997年7月1日,梁爱诗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首任律政司司长。她除了身兼行政长官的首席法律顾问及行政会议当然成员两职外,也是律政司的首长,属下职员一千多名,当中包括约290名律师。此外,她是法律改革委员会、双语法律制度委员会和执业律师联络委员会的主席,也是多个委员会,包括:扑灭罪行委员会及廉政公署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的成员。 身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法律官员,梁爱诗为各政府政策局和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代表政府提出诉讼和答辩,并且负责刑事检控和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拟工作。 梁爱诗致力为公众服务,表现卓越。在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新宪制体系在“一国两制”的理念下能成功落实,贡献殊多,于2002年7月获颁授大紫荆勋章。[3] § 思想观点 关于港人的自由和民主 梁爱诗认为,回归以前香港是没有限制性的文件的,英国是没有一个成文的宪法,但是回归以后《基本法》生效了,《基本法》第三章把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都全部列出来,特区通过的法律是不能跟《基本法》有抵触的,所以特区通过的法律也不能限制权利自由,而且法律是合理的理性的,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才能够限制,所以《基本法》给市民很大的保障,就是政府的行为也必须要按照基本法来办事。所以我觉得回归以后,市民的自由和人权都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从事实上来看,从香港回归以后,市民的情绪、游行等等,香港报纸也是有不同的意见发表,国际上都承认香港是一个很自由的地方,而且回归以后人权和自由都没有衰减。[5] 梁爱诗 关于基本法委员会 梁爱诗说,基本法委员会是人大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它的职能是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按照基本法第17条的规定,如果特区立法会通过的法律与基本法有抵触,而涉及中央与特区的关系或者是中央管的事情时,人大常委会经咨询基本法委员会可以发回,发回后所通过的法律就失效,修改以后再到全国人大审议,否则法律将不会生效。按《基本法》第18条:在全国性法律在香港适用前,人大常委会需咨询基本法委员会。按《基本法》第158条: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前,需咨询《基本法》委员会。《基本法》第159条:如果人大要对基本法进行修改,也要咨询基本法委员会。基本法在法律上是相当重要的法律,基本法委员会的副主任还可以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所以我觉得这是很有意义的工作。特别是一国两制是国家统一的基本国策,以《基本法》来落实的。 上任以后首先要熟悉委员会的运作,包括它的议事原则。要做好工作,一定要做好基本法的研究。过去我虽然在特区政府担任律政司司长的工作,但是基本法落实的过程有一些问题,有一些从没有想到的,碰到问题才去研究,有一些事情就不能办好。为了基本法委员会能向人大常委会提供好的意见,应该更多的去研究基本法,才能够履行好义务。 关于香港和大陆律师合作 梁爱认为,我们国家加入了世贸组织,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保留了内地法律服务不做开放,内地的律师不能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合伙,外国的律师事务所不能雇佣本地的律师。如果全面开放以后,外国律师进入市场会对这个行业的冲击很大。在这个期间,按CEPA规定,香港的律师可以进入内地市场和内地律师合作,就能提升两地律师的专业化,另外内地企业在香港融资,既需要内地的法律服务,也需要香港的法律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内地的律师就能够走向国际化,让两地律师互动提升水平。 关于“一国两制” 梁爱诗:我希望把香港的“一国两制”落实情况介绍给台湾。台湾有些人不希望“一国两制”成功,所以宣传这个概念不容易。台湾同胞来香港时,我们也尽量跟他们交流。台湾同胞在香港也很活跃,在香港有台湾同乡联谊会、慈善基金会等,我们跟他们多接触,介绍“一国两制”在香港的落实。我希望以后官方的交流可以用不同的渠道建立起来,你看“汪辜会谈”达成的四个协议,都是用民间方式落实的。[6] 关于普选梁爱诗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表示,《基本法》已对普选行政长官的办法有了框架的规定,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而立法会全部议员如何实行普选,则因《基本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而社会意见分歧也比较大,相信需要更多时间讨论。 梁爱诗2009年10月13日就“回归后基本法的落实”为题作演讲,指《中英联合声明》中并没有提及香港普选的问题,但中央政府在特区《基本法》中加入有关条款,如在第68条中清楚规定全体立法会议员最终由普选产生,成为了香港长期政策的方针之一,确保了香港最终实行双普选的目标,表明了中央有意在香港推行普选。[7] § 特首评价 曾荫权:“我相信所有认识她或与她共事过的同事,都会同意她是一位劳心劳力、对工作充满热诚、对国家、对香港、对法治有承担的人。这八年以来,她与香港经历了不少风风雨雨,处理了不少具争议的问题,令人可敬的是她作出了决定后,都会细心给公众解释,无惧批评与谩骂。其他人纵使不是每件事都认同她的意见,但我相信从来无人会质疑她的诚信和对香港的承担。”[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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