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朱志刚 |
释义 | § 简历 朱志刚 朱志刚,男,汉族,1950年5月生,北京市人,197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1月参加工作,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学系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 1982年至1986年任北京市大兴县财税局副局长、局长; 1986年至1987年任北京市大兴县计委主任兼财政局长、党组书记; 1987年至1989年任北京市大兴县副县长、县委常委; 1989年至1994年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长; 1994年至1998年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 1998年7月至2000年7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助理、党组成员; 2000年7月至2007年5月任财政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2007年5月任财政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 2008年2月被任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长; 2008年3月被任命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08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决定接受朱志刚辞去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决定免去其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职务。 2009年6月12日被中央纪委开除党籍。 [1] § 落马 朱志刚 2008年10月28日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阚珂表示,朱志刚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本人提出辞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已经表决通过,决定接受他辞去上述职务的请求。 知情人士称,朱志刚案由中央纪委领衔侦办,针对其经济问题的调查已在2008年国庆前展开,但直至10月15日才正式对朱采取措施。据此,该案已牵涉京城房地产、会计行业的数名人士。[1] § 开除党籍和公职 朱志刚 2008年10月底,朱志刚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接受调查,本人提出辞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接受他辞去上述职务的请求。 2009年6月,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朱志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 2009年6月12日 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原主任朱志刚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朱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低价购买和收受他人所送住房。 朱志刚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朱志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受贿案审理 朱志刚 2010年4月26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受贿案。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月至2008年3月,朱志刚利用其担任财政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申请贷款、调动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4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朱志刚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朱志刚委托的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3] 2010年4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受贿案。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月至2008年3月,朱志刚利用其担任财政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申请贷款、调动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4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朱志刚的刑事责任。 2010年5月10日,河南信阳中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宣布一审判决,认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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