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朱小华 |
释义 | § 简介 平民家庭出身的朱小华,1949年出生,原籍浙江,早年从上海去黑龙江接受再锻炼,据说他一直有“北大荒”情结。回上海后,他一直在金融系统任职,站过银行的柜台,读过上海财经大学的夜校,1993年7月就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当时他年仅44岁,就成为在中国金融界呼风唤雨的重量级人物。1994年至1995年9月他又兼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1996年10月起任中国光大集团(香港)董事长。[1] § 履历 1949年9月生,上海人,共产党员。 1977年考入上海财经学院金融系。 1991年至1992年任联合国货币基金组织(美国)访问学者。与人合编有《北大荒风云录》。文革中曾作为上海知青下放北大荒--黑龙江建设兵团第五十五团,返城后任上海浦东工商银行柜员。 1981年大学毕业后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基建司计划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兼上海外汇管理局副局长。 1992年任新华社香港分社经济部副部长。 1993年7月被任命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1994年年2月兼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1996年7月被任命为光大集团董事长。[2] § 受贿案件 朱小华 指控受贿 1999年7月,朱小华从香港回到北京后,突然离开了香港光大集团董事长的位置,此后,“朱小华”这个名字从媒体上消失了整整3年,直至2002年8月,才披露出他被“双开”的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给予朱小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1999年期间,朱小华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求,决定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出资购买华利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票,批准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为该公司代理开办信用证;同时决定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购买新世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开发的新世纪广场房产,批准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新世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其间,收受他人股票及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405.9万余元。 判刑 2002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小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小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002年11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朱小华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评价 朱小华一案,当年不少媒体将之归结为中国金融界“约束机制薄弱”。[3] § 其妻 朱小华的妻子叫任佩珍。1999年7月,朱小华刚刚被中纪委、监察部采取“两规”措施后,朱小华初步交代了存在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随着调查的深入开展,朱小华单独或伙同其妻任佩珍共同收取近400万元巨额贿赂的犯罪事实。但早有防备的任佩珍闻风而动,于1999年8月携带赃款逃往美国。2000年11月任佩珍在美国自杀身亡。[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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