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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徭役
释义

徭役

中国古代统治者强迫平民从事的无偿劳动。包括力役、杂役、军役等。徭役始于先秦,《诗经》、《春秋》中已有许多有关记载。《周礼》规定各级地方官有征民服役的职责。战国时,征伐频仍,军役繁重。秦统一中国后,修阿房、建骊山、筑长城,徭役十分苛重,终有陈胜、吴广起义。汉承秦制,有更役、正卒、戍卒等,并可纳钱代役称更赋,徭役集中于平民身上。魏晋以降,徭役无一定制度,为避赋役 ,民户逃亡现象严重。唐初行租庸调法,实行府兵制,徭役有所减轻,但中期以后,服役增加,民户复大量逃亡。宋代 ,徭役负担仍十分繁重,并出现了募役(雇人服役)、助役(津贴应役者)、义役(买田以供役者)等形式。元代行“科差”,并有各项杂役。明代行“一条鞭法”,将赋役合并为征银两,但各地实行情况不一。清代摊丁入地,继承了一条鞭法的原则,由传统的以家资列户派役向财产税转化。

秦汉时由政府法律规定的成年男子必须为政府从事力役和兵役。开始服役的年龄,即傅籍年龄,秦时为17岁,西汉景帝二年(前155)定为20岁,后改为23岁;免除徭役的年龄为56岁。汉代徭役有正卒、戍边和更卒3种。正卒为2年,1年在本县作材官(步兵)、骑士(骑兵)或楼船,接受军事训练并负责地方治安;1年赴京都作卫士,负责保卫都城、守卫皇宫、陵苑,或为诸官府服务。56岁以下的成年男子服2年正卒后一般规定可免除兵役,但遇政府需要,随时仍可征调服役,不得抗拒。戍边亦称徭戍或屯戍,即到边疆从事“守徼乘塞”。汉律规定每人一生必须戍边1年,若逢边防紧急,则须继续留守6个月。官富子弟可出钱雇人代役。戍边者由官府供给衣食杂用。更卒,是每个傅籍的男子除服正卒、戍边两种徭役外,每年还须在本县服1个月的无偿劳役,从事地方的土木工程、造桥修路、治理河渠、转输漕谷等劳动。因役人轮番服役,所以叫作“更”,役人叫作“更卒”。不愿或不能亲自服役者,可出钱300(一说2000)雇人代役,或官府不需其亲身服役而命令他出钱代役,曰“过更”,这笔代役钱称作“更赋”。也有因特殊情况免役的,曰“复”。免役者包括:宗室、贵族、有高爵的官僚及其亲属,县、乡的三老及被选为孝悌力田者;博士弟子、其他通一经者及特诏优许复除者;或生子、服丧者,逢天灾兵祸之害而暂获复除者;治河有功或皇帝巡行所经地方的人民亦得以暂时免役等等。此外还规定,获得1级至第4级“不更”爵位的人可以提前4年免役;爵在第9级“五大夫”以上的人可不事徭役。无功者可以出钱买爵,买爵可纳粟、纳钱、纳奴婢,买爵到第9级以上即可免役。这样,汉代徭役的义务实际全落到中产阶级以下的人民身上了。

到了汉代,仍称这种以抵偿债负的形式的出现的劳役为“居役”。《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条颜注引如淳释“更赋”语曰:“《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所谓“践更”,按照如淳的说法,是“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此又称:“卒践更者,居也。”那么,“居”的含义显然包含有受人雇值而以代人服一月更役以偿还之的意思。由于所抵偿者为更役一月,故曰“居更”。《史记·吴王濞列传·索隐》曰:“案《汉律》,卒更有三,践更、居更、过更也。”这里也提到“居更”。由此可见,汉代仍有称以役抵偿形式为“居役”的残留,只因为现存《汉律》已残,无以知其详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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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0 4: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