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摊丁入地 |
释义 | § 简介 中国清代赋役制度。即将丁赋以定额摊入地亩﹐与田赋合并征收。又称“地丁合一”。 明朝实行一条鞭法后﹐代役的丁银随役﹑赋合并﹐已逐渐按田亩征收﹐但未普遍实行。清初﹐地赋﹑丁赋一般分别课征。16~60岁者称丁﹐按人丁所课之赋称丁赋。丁数每五年调查一次。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征粮册之丁数(2462万人)为常额﹐征收丁赋﹐固定不变。此即所谓“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清史稿.食货志》)。这项规定为实行摊丁入地创造了条件。康熙五十五年﹐广东﹑四川等省率先将丁银并入田赋。雍正二年(1724)正式在全国普遍推行﹐称为“地”。其计征方法﹐是将定额的丁银平均摊入田亩﹐再以田亩为依据﹐并入田赋一起课征﹐故谓“摊丁入地”。 “摊丁入地”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取消了沿袭几千年的人头税﹐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农民的人身束缚﹐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简化了税制﹐节省了征收费用。 增加了财政收入﹐充裕了国库。据统计﹐自康熙帝推行摊丁入地制以后﹐到干隆末年的50余年﹐政府贮存库银有7000万两﹐相当于改革前丁银335万两的20倍。摊丁入地的局限性在于﹐它不可能真正长期减轻农民的负担。 § 作用 清代实行的一种赋税制度。亦称“摊丁入亩”或“地了合一”。即将了银摊入田赋中一并征收。是清雍正年间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措施。历代封建王朝地、户、丁分别征税,手续繁杂,赋役苛重。唐行两税法,将丁役银并入地、户两税中。明后期实行一条鞭法,将代役丁银逐渐摊入田亩征收,使当时复杂的赋役合并征银。但当时并未普遍施行。因官僚地主的阻挠,不久差役复起,至清初相继沿用,地方各种差役杂派有增无减,各级官吏贪污勒索,人民又遭受沉重的赋役之苦,人民被迫抗税、逃亡、隐匿地丁,以致了额无定,丁银难征,中央财政收入日益减少。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规定依照上年各地的报了数,固定税额,为以后征了银的标准,以后“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人口减少时,以新增人丁抵补,税额不变。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开始在广东、四川等地实行摊了入地的税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但各省实施程度不一。山西省到道光时还有未并县份。摊了入地的主要内容,以府或县为单位,把康熙五十年征收丁银的总额,按亩全部分摊到田赋中。由于各府县丁银和田赋的比数不同,每两银的田赋所摊加的丁银也不同,多数地区所摊数额,大致是每两银的田赋摊入丁银“一、二钱。这种税收制度,称为地了制度。缴纳的这种田赋,一般称为地了钱粮。这种税制因将丁银摊人田亩,较彻底地废除了官僚豪绅的免税特权,无田的人民不再纳了银,纳地丁银的人也不再服摇役,虽在以后的年份仍允许地方官令民服役,但受到了限制,结束了长期以来对地、户、丁赋役制度的混乱现象,简化了税制,完成了对人、户、丁征税归人财产税的过程,是中国封建税收制度的一个进步。它从根本上削弱了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的束缚。其结果使人口不断增长,垦地逐渐增多,生产得到了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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