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支移 |
释义 | 宋代赋税输纳方式之一﹐实际上是赋税与劳役相结合的又一种两税加税名目。赋税输纳有固定的地点﹑仓库﹔而以有余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支移始行于河北﹑河东和陕西等路﹐以便充实边境军储。有些地区的支移﹐则是一州一县的“递趱”。如广南西路钦(今广西灵山)﹑横(今广西横县)二州每年支移苗米﹐纳于邕州(今广西南宁)太平寨诸寨﹐廉州(今广西合浦)再支移于钦州﹔白州(今广西博白)复支移于廉州。元丰七年(1084)规定﹐陕西沿边支移毋过三百里﹔元佑二年(1087)又规定﹐以户等高下区分支移的远近﹐第一﹑二等户三百里﹐第三﹑四等户二百里﹐第五等户一百里﹔不愿支移而愿纳道里脚钱的﹐也按三等折收。起初﹐税户因路远物重﹐多携现钱至支移所在籴粮米输纳﹐沿途税务要根据携带现钱多少征收过税。道里脚钱的办法颁布之后﹐对税户相当普遍地实行了这项办法﹐于是脚钱演变成为一项固定的附加税。元佑初﹐陕西斗输脚钱十八文﹔至崇宁中﹐一向不支移的京西路﹐所输脚钱每斗竟至五十六文﹐几乎相当于元丰年间所输正税之数。广德军(今安徽广德)苗税一石﹐贴纳脚钱为三斗七升﹐在建中靖国元年(1101)以前已随正税缴纳。脚钱也反复折变﹐不断加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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