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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微波接力通信
释义

§ 主要构成

微波接力通信设备

微波接力通信 ,一条微波通信干线包括终端站和若干个中继站。终端站的设备有天线、发射机、接收机和载波终端设备,中继站一般只有天线、发射机和接收机。

天线都采用定向天线,增益约为40分贝。目前用得最多的有喇叭抛物面天线和卡塞格林双反射面天线,用高频同轴电缆或波导管与发射机或接收机相连。在一个微波站内,同一传输方向的收发,可以单独装设发射天线和接收天线,也可以共用一副天线。微波传输一般采用线极化(水平极化、垂直极化)波,因而相邻波道或收发之间可采用不同的极化波。收发频率和极化的合理配置,良好的天馈线系统极化去耦防卫度,应保证波道间和收发信系统间不因干扰而影响通信质量。

发射机由调制器、发信本地振荡源、发信混频器和微波功率放大器等主要部件组成。调制器在模拟微波通信系统中多为调频制,即用载波电话机输出的模拟群频信号控制器中副载频的频率,以形成调频信号;在数字微波通信系统中则用调相制或正交调幅制,即用脉码调制设备输出的,由数字化话音信号组成的高次群数字信号控制调制器中副载频的相位,以形成调相或正交调幅信号。发信本地振荡源,一般采用晶振倍频方式或直接微波空腔振荡方式产生的高稳定度单一微波。发信混频器则将调制器输出的调制信号与发信本振频率进行混频,使调制信号由中频搬移到所需的微波频段,再经功率放大器放大到发射机额定的输出功率。

接收机由本地振荡源、收信混频器、中频放大器和解调器组成。收信本地振荡源的工作原理和采用的技术同发信本地振荡源类似。收信混频器将接收到的微波信号和收信本地振荡信号差相转为中频,再经中频放大器放大,然后送至解调器。解调器的功能和发射机的调制器相反,即把调制信号还原为原来的模拟群频信号或数字脉码调制高次群信号,然后再经这些基带信号的相应复用设备还原为话音信号。

电视节目的传送,在模拟微波通信系统中直接将视频信号送入调制器进行调制;在数字微波通信系统中,则首先要经过模数转换,将视频信号码化,然后再送入调制器。其他非电话业务(如传真、电报、数据等)都在话路中传输,分别经相应的调制解调器或复用设备并入话器。

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中继方式有两类。第一类,是将中继站收到的前一站信号,经解调后,再进行调制,然后放大,转发至下一站。第二类是将中继站收到的前一站信号,不经解调、调制,直接进行变频,变换为另一微波频段,再经放大发射至下一站。

§ 通信特点

微波接力通信的通信容量大,建设费用低,不受地形限制,抗灾害性强,能满足各种电信业务(电话、广播、传真、电视、电报、数据)的传输质量要求。是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 发展历史

20世纪50年代出现使用1GHz以下频段的小容量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稍后,发展了2GHz和4GHz频段,每波道可传输300~960个话路或一路电视(加伴音)的通信系统。60~70年代,采用长寿命行波管和微波集成电路等新器件,发展了4~6GHz波段,每波道可以传输2700个话路或一路彩色电视加四路伴音的大容量微波通信系统。70年代以来,随着通信网的逐步数字化,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也开始迅速发展,并获得日益广泛的应用。

中国自1958年开始研制2GHz频段,每波道60话路的微波接力通信设备。其后,又研制4GHz频段,每波道600话路和960话路的微波接力通信设备。70年代初,建成以北京为中心,连接27个省会城市的微波干线。目前,大容量模拟微波接力通信已成为中国长途电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容量的数字微波系统也在油田、矿山、电力干线上广泛应用。

§ 技术特征

主要是:

①高频段的开发和数字化。10~20GHz 频段的数字微波系统已投入使用。 40GHz频段也已用于城市内电视中继传输系统。调制方式有脉码调制-调频(PCM-FM)或脉码调制-移相键控(PCM-PSK)以及脉码调制-正交调幅(PCM-QAM)等。在大容量数字微波通信系统中,由多经传输引起的衰落,不但使信噪比变坏,而且产生幅度失真和相位失真,导致误码率恶化。因此,除采用空间分集、频率分集等抗衰落措施外,还发展了自适应均衡技术,用以减小失真的影响。

②数-模兼容技术的应用。在原模拟微波系统上利用话路基带上下频段,开拓话上数据和话下数据,或把模拟波道直接改造为数字波道。

③设备固态化和低功耗。大功率砷化镓场效应管的出现,微波集成电路和微带技术的应用,实现了接收-发射机的全固态化和集成化,使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可靠性更高,适应性更强,而且它的总功耗仅为几十瓦,有利于使用新能源(太阳能电池、风力发电、燃料电池等)。

④提高微波频谱的有效利用率。调频制已达到每个波道传输3600话路,而采用单边带调幅,则可使每个波道传输6000话路,数字微波通信也由于采用8PSK和16QAM等调制方式,使每个波道传输码率达到2×34Mb/s和140Mb/s。

⑤中继站的无人值守和系统的自动化管理。器件的长寿命、设备的高可靠性和微秒级波道转换开关的出现,为中继站的无人值守创造了条件。借助于遥信、告警系统和计算机,不但可以监视全系统的运行情况,而且可以实现自动化管理。一个终端站(或枢纽站)一般可以管理几十个以至上百个中继站,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维护费用。

⑥天线和馈线的发展。早期采用透镜天线,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采用喇叭抛物面天线,此后陆续出现双反射型的卡塞格林天线、多波段天线(4、6、7GHz频段共用,或4、6、11GHz频段共用)和安德鲁天线系统。安德鲁天线系统采用在反射抛物面上加边,内放微波吸收材料的方法,可抑制旁瓣辐射达20dB左右。近几年发展的圆号角型天线,无论在宽频带性能上,背向辐射防卫度上和天线本身驻波比指标上,都优于前面几种天线,是一种很有发展前途的天线。2GHz以下的频段,多采用同轴型馈线;2GHz以上的频段,则多应用波导馈线。矩形波导馈线,波型传输稳定,但衰耗较大,适用于短馈线系统;圆波导馈线,衰耗虽小,但必须直线装设;椭圆波导馈线,其衰耗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可以制成整根软波导管,安装方便,是一种良好的馈线。

§ 管理规定

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地利用微波频率资源,防止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与同频段其它无线电通信台站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置、使用1000MHZ以上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一点多址微波通信台站和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等类型的无线电固定台站。

第三条 微波频率是有限的宝贵资源,应采取部门共用的原则,不按部门或系统分配专用频段。

第四条 建设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其路由选择、台站设置、波道配置等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根据通信容量、通信距离、调制方式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二章 审批权限第五条 设置、使用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设置、使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在3400~7125MHZ频段内设置、使用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第六条 除上述以外的省内通信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由台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七条 在边境地区设置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如需与其他国家进行频率协调,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申请和初审第八条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的申请和初审程序是:(一)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的单位应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开始土建前一年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为适应电磁兼容分析计算所需要的技术参数(包括设置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的理由、通信任务、通信容量、调制方式、拟使用的频段、拟建微波电路的路由图和各微波站的站址、经纬度、天线高度等);(二)申请设台单位在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及上述资料时,应同时抄送该微波电路经由的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三)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用户申请及完整资料之日起开始进行审查并在两周内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发出征询意见函;(四)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军地协调有关规定,与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必要的协调;(五)初审的内容是:

1、是否符合我国频率划分表和微波通信波道配置与频率使用的规定;

2、是否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微波通道是否畅通;

3、与已批准过和正在审批的同频段卫星地球站、微波台站及其他业务台站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干扰;

4、是否需要与其他国家进行频率协调;(六)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在收到征询意见函的3个月内将对第八条第(五)款第2和3项的审查意见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七)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未收到审查意见或推迟期限的要求,则认为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部门没有意见;(八)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用户的申请报告及完整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协调和初审工作,答复用户是否同意建设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发出频率预指配通知或提出不同意设置该台站的理由。同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第九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的申请和初审程序是:(一)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的单位应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开始土建前一年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为适应电磁兼容分析计算所需要的技术参数(包括设置微波电路的理由、通信任务、通信容量、调制方式、拟使用的频段、拟建微波电路的路由图和各微波站的站址、经纬度、天线高度等);(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用户申请及完整资料之日起开始进行审查并在两周内向相关单位发出征询意见的协调函;(三)初审的内容同上述第八条第五款;(四)各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协调函的两个月内将其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逾期即认为已完成与该单位的协调;(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初审的同时,将用户申请及完整资料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该资料后审查该微波接力通信台站是否对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已建或正在办理审批手续及正处于协调阶段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产生干扰。如有干扰,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3个月内将审查意见函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主动与邻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对此类协调,被寻求协调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于3个月内予以答复,逾期即认为已完成协调;(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用户申请及完整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协调和初审工作,答复用户是否同意建设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发出频率预指配通知或提出不同意设置该台站的理由。同时报送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单位。

第四章 审 批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频率预指配通知后两个月内向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和“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第十一条 如不需要进一步协调,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在1个月内通知申请单位获取正式批复文件,交纳频率占用费。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发出正式批复文件的同时,抄送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的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发出正式批复文件的同时,抄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抄送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如需进一步协调,本条所述日期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临时设站(一)临时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二)临时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应参照本规定前述各条的有关规定,在启用日期30天之前,提交申请和完整的技术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协调,并办理临时设台手续,交纳频率占用费。

第五章 执照的办理第十三条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置的各类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其申请单位自收到正式批复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电台执照。第十四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置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其申请单位自收到正式批复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电台执照。

第六章 变更和取消第十五条 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使用后,其技术特性发生任何变更,均应重新报经相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第十六条 经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如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未能开通使用且又未申请延期的,由所批准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回频率。

第七章 处罚及其它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八条 军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设置使用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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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5: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