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引渡 |
释义 | § 概述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是国家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根据国际法,各主权国家没有必须对罪犯引渡的法律义务。现代国际最通行的办法是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履行条约的义务而给予引渡;也有一些国家按照国内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案情,以互惠为条件,或出于礼让和友好的考虑,把罪犯引渡给他国。[1] § 条件 被引渡回国的嫌犯 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2] § 起源 引渡制度由来已久,早在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签订的和平条约中就有归还逃犯的规定。到了14世纪, 欧洲出现了第一个引渡条约,但它所引渡的不是普通犯罪,而是异教徒和政治犯等。从19世纪中期开始,许多国家在国内立法中对引渡间题作了规定,如1833年《比利时引渡法》和1870年《英国引渡法》。此后,各国之间开始订立双边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同引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1963年《英国和瑞典引渡条约》,等等。[3] § 主体 赖昌星被引渡回国 引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包括提出请求的国家和被请求的国家。 能够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包括: 1、犯罪发生地国。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 领域管辖原则”又称“ 属地原则”所进行的管辖。即一国对其所属领域内的人和物或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另有规定外, 按照本国法律和政策独立处置的权利。 2、罪犯国籍国。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 国籍管辖原则” 或“ 属人原则” 进行的管辖,即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这就是说,如果犯罪人是属于本国国籍的公民,国家就可以实行管辖。 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结果发生地国和罪犯国籍国都有权请求引渡罪犯,当有数个国家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被请求国将罪犯引渡给哪一国,国际法上并无统一规则。[3] § 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指一个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已判刑的人。他可以是请求引渡国的国民,也可以是被请求引渡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如丹麦、希腊、危地马拉、意大利、卢森堡、西班牙、瑞士、马拉圭等国,坚持拒绝交出本国国民;而有些国家认为应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是否交出本国国民。如阿尔巴尼亚、阿根廷、巴拉圭、秘鲁、比利时、智利、古巴、捷克、斯洛伐克等国。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与他们强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有关。[3] § 理由 1、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 2、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家和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即“双重犯罪原则”) ,或者是引渡条约中所规定的行为。 各国间引渡条约关于可构成引渡理由的犯罪事项的规定有不同的方式。[3] § 不予引渡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如果逃亡的罪犯是政治犯, 即使提出请求也不予引渡。[3] § 效果 移交的罪犯在请求引渡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审判和处罚。如果一个被引渡的人在请求国就另外的罪名被审判和处罚,被请求引渡的国家是有抗议权利的。[3] § 中国有关规定 引渡法 关于引渡的对象和可引渡罪行,中国《引渡法》第8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引渡程序 《引渡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第16条规定:“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第50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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