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赦 |
释义 | § 概念 大赦是赦免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 § 区别概念 获得大赦的罪犯 大赦与特赦不同: ①大赦赦免罪、刑,特赦仅赦免特定人的刑。 ②大赦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即可行于判决之后,也可行于判决之前;特赦只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诉,即只可行于判决确定之后,不可行于判决确定之前。 ③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归于消灭,特赦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④大赦令中所要指明的是所赦免之罪的种类和范围,凡属于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毋需指明被赦罪的人,特赦令则往往指明被赦人名单。 § 历史 中国古代皇帝以施恩为名,常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等情况下,常颁布赦令。 近代各国的大赦,则与中国古代的不同,不是出于恩典,而是国家的刑事政策。大赦的适用范围最广,凡在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最大,它不仅免除刑的执行,而且使罪、刑从根本上消灭,凡受大赦赦免的,不存在前科。由于大赦是国家的一项重大行动,通常是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方式宣告,而不由司法机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于其宪法中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年、1978年所修改和现行的中国《宪法》则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中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 实施 缅甸大赦,释放大批罪犯 2011年5月,缅甸总统吴登盛次颁布大赦令,释放了14758名囚犯。 2011年10月,缅甸总统颁布大赦令,从2011年10月12日开始释放6359名囚犯。[1] 2012年1月5日,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公布政令,从2月1日起实行大赦,释放囚犯。[2] 2012年1月14日,叙利亚总统阿萨德签署大赦令,赦免在过去10个月犯罪的罪犯,其中包括和平示威者、无证携带枪支者、在1月底前将武器上交当局者以及在1月底前归队的开小差士兵。[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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