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 |
释义 | § 介绍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 § 定义 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 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1、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建筑类型; 2、规定各地块的控制指标(包括: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机动车出入口方位等); 3、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4、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5、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组织编制机关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单位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要求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编制工作阶段的划分 1、项目准备阶段 2、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阶段 3、方案设计阶段 4、成果编制阶段 5、上报审批阶段 § 编制成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⑴ 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则、分图图则,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汇编规划文本中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⑵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 批准与备案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 审查会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 公开公布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档案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评估和维护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 修改程序 修改程序 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参考资料 [1] 北京绿维创景规划设计院 http://www.lwcj.com/introduce/lwactive/news081120001/news08112000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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