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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察举
释义

§ 简介

武荣碑記載著制度

察举制是汉代至隋代的一种选官制度。就是考察推举,始于汉高祖刘邦,至汉武帝时成为一种制度,即由公卿、列侯和地方郡守等高级官吏通过考察把品德高尚、才干出众的人才推荐给朝廷,经过考核,然后授予官职。察举的科目很多,主要有孝廉(孝敬廉洁者)、秀才(才能优秀者)、明经(通晓经义者)、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等。

对于被察举的人,朝廷会提出一些治国和经义方面的问题进行考核,叫做“策问”,应举者回答朝廷提出的问题,叫做“射策”或“对策”。董仲舒就是在汉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以贤良方正连对三策而被录用的。

从察举科目的可以看出它是封建伦理道德为中心,注重声名取士。它的另一个特点是以荐举为主,考试为辅。察举制是在中国古代产生的第一个系统的选官制度,它对当时社会以及后来的选官制度产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隋唐时期,察举演变成了影响中国一千多年的科举制。

§ 产生背景

殷商统治者在理政治民上不得人心使得周初统治者清醒地认识到“小民难保”,从而调整统治策略,提出“敬德保民”、“德政礼教”的治国方针。因此周朝除了世袭制外还建立了其他的选士制度,主要有官学选才制、乡兴贤能制、贡士制。

春秋战国是一个伟大的变革时代,这个时期的选士制度也呈多样化特征。随着士阶层的崛起及各诸侯国之间空前激烈的政治竞争、经济竞争、军事竞争的需要使得各国君主都锐意变革图强,他们网罗人才、竞相纳士。这时即有重金招聘、设计求贤,也有贤者荐贤、献策自荐等方式。这些方式强调德行道艺兼求,但基本是和平时期重德行,战争岁月重道艺。德行道艺兼求 ,是先秦选士制度的总体特点,这一特点奠定了察举制的基本格局与方向,它成为察举选士的重要标准。

§ 建立

这种制度。肇始于公元前196年,当时汉高祖刘邦下求贤诏,令从郡国推举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汉代察举制度的先河。而把察举作为选官的一项制度则是从文帝开始的。汉文帝十五年(前165),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参加对策,并根据等第授予官职。特科察举的制度因此正式成立。汉武帝于元光元年(前134)下诏郡国每年察举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这种察就通称为孝廉,并成为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秀才在西汉后期成了岁举,举主为刺史,遂形成州举秀才、郡举孝廉的体制。孝廉举至中央后,经选拔才能被任命为地方或中央的有关官职。顺帝阳嘉元年(132),规定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试经术,文吏出身的则考试笺奏。孝廉科开始向中央考制度过渡。从西汉到东汉初,察举的实施比较严格,保证了王朝对行政人才的需求,特别是孝廉一科是政府官员的重要来源。西晋时,察举形成了秀才对策而孝廉试经的格局。但曹魏以降,门阀士族势力日益发展,与之相适应,在选官上产生了九品中正制,察举制的地位开始下降。东晋时,察举已相当衰落。南北朝时,察举又趋复兴。但此时之察举,特别是秀才一途,大多为门阀士族占据。北朝后期,随门阀制度的衰落,察举中的普通士人再度增多。孝廉、秀才之岁举在汉代主要是一种地方长官的推荐制度,举至中央不经考试就直接任官。在南北朝,考试日益成为决定被举者得官与否的中心环节。人们对秀才的注目,主要是对策时文辞的优美,孝廉则在于经学的深湛。

汉代察举制来源于原始社会末期氏族部落首领的民主选举。中国原始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形式是氏族和部落的首领由民主选举产生,这种“ 选贤与能”的民主遗风是后世选举制度产生发展的源泉,它给两汉察举制以重大影响。

西汉初年,基本沿袭了秦朝的政治制度,汉高祖曾下诏征召贤能。汉文帝二年(前178年)下诏,要求地方察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汉文帝十五年,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之士,被举者百余人参加对策,并根据等第授予官职。汉文帝诏举贤良方正仅为偶然之举,既没有明确规定荐举期限、人数,也没有特别明确的荐举标准和规范的荐举程序。汉武帝在即位之初的第一年,就诏令“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6年之后,又下诏策试贤良,并且要求“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明确规定了郡国必须选举的人数。这标志察举制的正式建立了。

§ 发展

察举制的最初实行,并无完善的程序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汉朝根据实际实施情况调整和完善,逐步建立起比较严格而完备的察举法规。

连坐制

汉代规定选任得当与否,选任者和被选任者都要负连带责任,功罪奖惩相同。汉武帝诏令郡国贡举贤才,由于选令过于苛刻,竟造成各郡未荐一人。于是元朔元年(前128年),汉武帝又两次下必须定期举人的诏书,明令若有才不举,轻则免官,重则以“不敬”罪论处。(在汉代,“不敬”为重罪,法为斩首,甚至族诛)西汉末年,汉平帝即位,王莽执政,曾诏令适当放宽荐举法,结果滥举之事屡见不鲜。东汉初年,为纠正察举不实,重申严格选举之法,保证了察举制的正常实施,但在察举法规的执行过程中,也有过严或过宽、矫枉过正的弊端。

荐举方式

汉代察举以推荐为主,考试为辅,考试与推荐相辅而行。推荐过后是还要经过考试复核;复核合格后才能量才录用。无论是特举贤良方正,还是岁举孝廉、茂才,均须经过中央复试。汉代察举制下的考试,在西汉时并不占主导地位,考试只是区分人才高下,授官大小的参考 ,这与后世以考试为主、以推荐为辅的科举制截然不同。至东汉时,为纠正察举荐人之滥,开始注重考试,形成察举与考试相结合的选士制度,而且考试成份日益增加。在推荐基础上加强考试,这是汉代察举制发展的新趋势。荐举为主,考试为辅,是两汉察举制的基本特点。

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察举仍是基本入仕途径之一,西晋时,察举形成了秀才对策而孝廉试经的格局。但曹魏以后,门阀士族势力日益发展,与之相适应,在选官上产生了九品中正制,察举制的地位开始下降。由察举入仕者,多为普通士人,高门权贵子弟一般是凭借门第获得上品,并由一些被视为“清官”的官位直接起家为官。东晋时,察举已相当衰落。南北朝时,察举又趋复兴。但此时之察举,特别是秀才一途,大多为门阀士族占据。北朝后期,随门阀制度的衰落,察举中的普通士人再度增多。南北朝时期,秀才、孝廉在任用上不再先拜郎署之郎官等待迁调,而是直接任命为博士、秘书郎、著作郎、员外散骑侍郎、奉朝请、县令等,或为公府、军府、王国和州府的僚属。

察举制向科举制的演变

在南北朝,考试日益成为决定被举者得官与否的中心环节。人们对秀才的注目,主要是对策时文辞的优美,孝廉则在于经学的精湛。唐代初年,王朝规定参加科目考试者可以自由报名,员额上没有限制。这样,察举制也就由一种地方长官的推荐制度,经漫长演变,变成了一种中央设科招考、士人自由投考的科举制度。

§ 人数

孝廉原为每州郡岁举一至两人,由于各郡区域大小不等,人口多少不一,平均分配荐举人数显然有失公平,于是到东汉汉和帝时改为按人口比例进行荐举,大概每廿万人岁举一人,不足廿万人则两年一举,不足十万人则三年一举。对少数民族杂居的边郡地区,又另定优惠政策:十万人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两年举一人,不满五万者则三年一举。

§ 标准

汉代察举科目很多,察举制实行之初,各科既无统一要求,也没有明确的察举标准,用人条件含糊笼统,而且时有变动。这样,这个制度实行时很难操作,它既不利于下级官吏甄选,也不利于朝廷考核。因此直至东汉光武帝建元八年才确定荐举标准,“四科取士”和“光禄四行”。四科取士为: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光禄四行”为质朴,敦厚,逊让,节俭。

§ 条件

汉代察举对被举者与举荐者的具体条件陆续作出若干规定,如对被举者的出身、职业、资历、才能、年龄均作出规定;对举荐者的条件也有若干规定,每年例行的岁举,由刺史、守、相等地方长官负责。西汉三公中的丞相,九卿中的太常、光禄负责主管察举工作;丞相司直、 司隶校尉与刺史监督察举之虚实。西汉后期,尚书逐渐参掌察举,至东汉,尚书权力更大。

§ 科目

汉代察举制中的童子科

察举制在实行的数百年间,不断增减调整,逐步建立起一系列察举科目,成为两汉取士的主要来源。

汉代察举科目繁多,大而言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常举行的科目,称常科;另一类是不经常举行的科目,这种科目是皇帝根据需要临时指定的特别选举科目,称特科或特举。

汉代察举的科目也是逐步固定产生的。汉高祖刘邦时,只笼统地提出选拔“贤大夫有肯从我游者”(求贤令),没有明确的选举科目。汉惠帝、吕后诏举“孝悌力田”,汉文帝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虽然规定了明确的选举科目,但不十分固定,且很单一。汉武帝以后察举科目逐渐增多,并日益制度化、规范化。两汉时期比较通行的察举科目主要有:孝廉、秀才(东汉称茂才)、贤良方正(或贤良文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及其他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

孝廉是察举常科中最主要的科目。常科中还有秀才、明经等科目。秀才最初为特科,到了西汉后期秀才科也成了岁举的常科。明经科察举通晓儒经的人才。另外还有选拔12至17岁之间的“博通经典”者的童子科。

孝廉

孝廉科就是察举孝子、廉吏。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前134)下诏郡国每年察举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这种察举就通称为举孝廉,并成为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名公巨卿多出之”,是汉代政府官员的重要来源。

孝廉举至中央后,按制度并不立即授以实职,而是入郎署为郎官,承担宫廷宿卫,目的是使之“观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事务。然后经选拔,根据品第结果被任命不同的职位,如地方的县令、长、相,或中央的有关官职。一般情况下,举孝廉者都能被授与大小不一的官职。汉顺帝阳嘉元年(132年),根据尚书令左雄的建议,规定应孝廉举者必须年满四十岁;同时又制定了“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这一重要制度,即中央对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试经术,文吏出身的则考试笺奏。从此以后,岁举这一途径就出现了正规的考试之法,孝廉科因而也由一种地方长官的推荐制度,开始向中央考试制度过渡。

茂才(秀才)

茂才,西汉时称为秀才,东汉时为避光武帝刘秀之讳改名茂才,或称茂材。茂才科主要是选拔奇才异能之士,所以通常称“茂才异等”或“茂才特立之士”。秀才最初为特举,在西汉后期成了岁举,举主为刺史,遂形成州举秀才、郡举孝廉的体制。

贤良方正

贤良方正是汉代察举特科中最常设又最受重视的科目,此科名称不一,或称为贤良方正,或称为贤良文学,都是德才兼优的意思。

童子

汉代察举专设童子科,规定年龄在12岁至16岁之间,能“博通经典”者可以入选。

明经

明经举士的主要目的,就是察举通晓儒家经学的人才。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两汉各科察举都重视儒家经学。专设明经科,表明汉朝对学习儒经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提倡。

明法(治狱平)

明法就是察举明习法律的人才。汉代治国,儒法兼用,在选拔人才上除重视儒生外,也把明习律令文法者作为重要对象。

兵法

这是汉代察举特科,主要察举通晓兵法,勇猛善战的军事人才。此科多在“灾变不息,盗贼众多”之时举行。

尤异

汉代官吏中政绩突出者称为“尤异”。察举“尤异”实际就是提拔政绩突出的现任官吏。此科之设在于鼓励各级官吏忠于职守,精于政事,勤政爱民。

治剧

汉代因郡县治理的难易而分为剧、平。能治剧,就是能治理最复杂、最难治的郡县。汉代三辅洛阳等临近京城的区域是豪强富户的聚居地,社会关系异常复杂,阶级矛盾尖锐激烈,非特殊之才很难治理。为此,专设岁举特科,选举政绩卓著、勇挑重担、能啃硬骨头的官吏治理此等郡县。

阴阳灾异

汉代君主受董仲舒等“天人感应”学说的影响,深信阴阳灾异与国家治乱安危有密切联系,每当阴阳错谬、风雨不调、社会动乱之际,皇帝就下诏举荐通晓阴阳灾异之士,以便调和阴阳、安顿民心。

§ 作用

察举制作为中国古代第一个系统的选官制度,先后约持续了约八百多年,对中国古代的社会有深刻的影响。

秦代和汉初用人,承袭了战国以来政府奖励军功的政策,主要凭军功赐爵。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为了削弱贵族的势力,西汉前期逐步建立完善察举,大举纳入人才并大胆果断地打破了汉兴以来非列侯不拜相的惯例,任命没有封爵的公孙弘为丞相,然后再封他为平津侯,这对贵族势力企图长期把持高官显位,是一个强有力的打击。汉武帝通过健全察举取士标准,亲自选用干练有实才的官吏充任三公九卿及高级军事职务,如桑弘羊、张汤、张骞、李广、卫青、霍去病等都曾官居高职。特别是两汉时期,察举制在大部分时间里起着积极的作用,它带来了汉代英才辈出、功业兴盛的局面,对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发展与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汉王朝之所以能在华夏文明史上成为一个强盛的封建王朝,成为当时举世无双的文明大帝国,这也与察举得人密切相关。

察举制作为中国古代最早的系统的选官制度,经过局部变更产生曹魏以后的九品中正制。特别是是隋唐时期,为了弥补察举客观性差的弊病,逐步加大考试在其中的比例,最终形成了后期的科举制。它对中国的教育制度、人才选拔制度、官吏制度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 弊端

察举各科设置之初,颇能体现选贤任能的原则,也的确选拔出不少济世之材。同时极大地促进了讲习儒经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和教育的发展。但是察举的主要特点是以主管官员(地方长官和中央各部门长官)的推荐为前提。加上察举荐举为主、考试为辅的特点,以及对伦理道德的要求,导致察举制主观性很强,客观性差。因此到了实施后期,“声望”是很重要的,于是,士人便沽名钓誉,弄虚作假,或者攀附权贵,贿赂请托。因而,士风日下,察举不实。

§ 与科举制区别

首先,科举制是一种考试制度,采用招考与投考的方式取人,王朝设科而士人自由报名应试。察举制则是一种推荐制度,主要由地方州郡长官承担推荐之责,按科目要求定期地或即时地向王朝贡上合乎相应标准的士人。定期的察举如秀才、尤异、孝廉、廉吏等科,在成立之初皆不考试,举至中央后即授与相应官职;不定期的如贤良方正等科,举后须经对策方能授官,但这种对策有“应诏陈政”、“求言于吏民”之意,与科举制的那种对士人才艺的程式化检验考试,尚有很大差异。

其次,科举制以文辞和经术取士,士人之进退一决于程文之等第;考试成绩,是得官与否的关键。而察举制的取人标准,则是多种多样的,德行、经术、吏能、功次、文法等,都可以构成得举之资格。察举制的取人标准,相对来说更为注重人的整体素质,把士人笼统地视为一个完整的人格,而不像科举制,把某一项具体的知识才能作为录用标准。所以,察举制下,被举者中有大量的孝子、隐士、侠客、贤人、名流等等人物,其所为人称道的人格素质使之成了察举对象;而士人在社会上的个人声望,往往也就对察举实施有了重大影响,这在东汉后期尤为明显。

再次,科举制下入仕和铨选有明确区别。科举制是一种入仕制度,未仕的士子通过礼部主持的各级考试后,获得的仅仅是一个任官资格,此后须参加吏部铨选方能得官。而察举制下,得举者固然有不少布衣平民,但也有大量仕州仕郡的掾吏,甚至还有中央朝廷的官员。察举既是入仕途径,也包含了铨选、升迁,有时甚至还有考课的成分(如尤异一科实际就相当于考课)。这里不把察举称为入仕制度而漫称为选官制度,也是为此。

最后,科举制度下,学校制与考试制是相互配合的。唐代“乡贡”与“生徒”同应省试,使科目与学校初步地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在后来日趋紧密,并在明清时代最终完成。士子须先入国子监或地方学校为生员,通过乡试成为举人之后,方有资格参加中央会试,即所谓“科目必由学校”。而在察举时代,学校与察举大致为互不相涉的两种仕途。关于第一点,参见邓嗣禹:《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载燕京大学《史学年报》第二卷第一期。关于第三、四点,参见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第十五章第一节“明显的原始性”,及第三节“先选后考,选举与考课不分”,其中已有类似意见。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察举制与科举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但前者最终又演变为后者。这一漫长的变迁过程,有内在的规律在其间支配,同时也联系着更大范围的政治文化背景的变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之中,察举制的不同地位、作用和形态,联系或对应着不同的历史条件。在这些表象背后,有一些因素发挥着支配性的作用。在那些支配着察举制之变迁的诸多动因之中,本书选定如下三个作为分析的基本出发点。它们分别是:一、官僚科层制的理性行政因素;二、官僚帝国政体之下的特权分配与权力斗争因素;三、构成了王朝官吏主要来源的知识群体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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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0 3:2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