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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学生观
释义

§ 释义

学生观是指教育者对学生的基本看法,是对学生的本质属性及其在教育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的看法。[1]它支配着教育行为,决定着教育者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传统学生观把学生视为被动的客体,是教育者管辖的对象,是装知识的容器;现代学生观则认为学生是积极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是正在成长着的人,教育目的就是育人。[1]

§ 理论

外塑论

这种观点认为,儿童是“一张白纸”或“一块蜡”,可以任人随意描绘或捏塑。学生的头脑是一个“容器”,可以任意进行填塞。这一理论的代表们把学生仅仅看成是教育的对象,是消极被动地接受外来影响的客体。他们认为教师才是教育活动的主宰,具有绝对的权威。德国的赫尔巴特把教师与学生比作舵手和航船,认为学生的成长全仰仗于教师的指导。20世纪50年代以来对中国教育影响较大的凯洛夫在《教育学》一书中也认为课堂教学永远是在教师的领导下进行的,这一观点虽然强调了社会需要和教师的作用,但忽视了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内生论

“内生论”或“儿童中心论”则把教育过程看作是儿童自身主动发展的过程。美国教育家杜威认为“教育即生长”,“教育不是把外面的东西强迫儿童或青年去吸收,而是需要使人类与生俱来的能力得以生长”。这一观点强调儿童的发展,并且认为学生具有一种内在的能力,不凭借外力帮助,就能达到社会行为的和谐。他们把学生放在教育过程的中心地位,把教师放在一个辅助的地位,抹煞了教师的主导作用。[1]

§ 本质

学生是人

包括以下特定含义:

1.具有人的主观能动性

作为社会成员之一的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具有主观能动性,不像某种物质的原材料被加工、被消极地被支配,他是有主体思想、有自身选择、有主观能动作用的。这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共同的基本特点,学生也不例外,不可因学生年龄小、经验少而忽视这一基本特点。

2.具有思想感情

学生带着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培养起来的情感来到学校,在学习过程中与教师和学生进行着情感交往。尊重学生的感情,发展学生积极的情感,是教育活动的重要特点。

3.具有个性特征

人的身心发展由各种条件决定,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人的发展不可能是同样的,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也是多方面的,社会需要各式各样的人才。教育应该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因材施教,因势利导,发挥每个人的创造性,努力实现学生的个性发展。

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1.具有发展的潜在可能性

青少年学生正在发展中,他们的世界观还没有形成,品德、观念、习惯都还处于易变的阶段,在他们身上潜藏着各方面发展的极大可能性,他们的身心已经出现的某种发展的不足之处,思想行为上的缺点和错误,较之成年人来说,一般都有较大的矫正的可能性。面对青少年,任何教育上无能为力的消极观点都是站不住脚的。青少年有容易接受不良影响的一面,更有容易接受正面教育积极上进的一面。培养人才要打好基础,整个教育活动中应该特别重视对青少年的基础教育,错过这一阶段,损失是难以弥补的。

2.具有获得成人教育关怀的需要

由于青少年各方面发展不够成熟,取得成人的教育和关怀就成为他们发展中的必然需要。只有充分意识到这一点,才能以一种成长的观点去对待学生,积极发挥教育的作用。认为儿童无需成人的帮助教育,听任他们自由发展,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家庭、学校、社会应该共同承担起保护与教育青少年的责任,控制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社会因素,为学生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具有身心发展的全面性

学生的发展包括身体和心理两个方面,两者互为条件,互相制约,构成发展的整体。学生身体的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是心理发展的物质基础,心理水平的提高又促进身体的发展。在教育过程中,青少年的发展必须是全面的,任何片面地、单纯地强调智力或体力的发展,都会损害学生的整体发展。

学生是以学习为主要任务的人

学生的学习有其特殊性:

1.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

学生的主要职能是学习,这就决定了学生在社会结构中所占据的地位,决定了他们参加社会生活结构的方式。具体说,也就是赋予他们认真接受教育的社会义务,以及不断促进自身发展的意愿和责任感。总之,期望于学生这一角色的行为程序都是由此而生的。

2.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习

学生的学习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这是学生与从事学习活动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区别之一。教师的指导不仅使学习更具成效,也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学习活动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在当代,科学技术日趋复杂化,离开教师的指导,有很多的学习几乎不能进行。教师的指导对学习的质和量都能发生作用。

3.学生所参加的是一种规范化的学习

学生的学习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它是由一定的教育制度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所规定了的。因此,作为学生的一系列行为模式的规范不仅要受到社会传统观念、文化习俗等影响,而且还要为确定的制度所规定。师生之间存在着制度化的关系,各自都负有制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甚至负有法律上的责任。[1]

§ 地位

教育过程中的地位

学生在学校教育中的学习是在教师组织引导下进行的。

1.学生是教育对象

在师生共同参与的教育活动中,学生是教育活动的承受者,一切教育活动都是为了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教育的结果就体现在学生身上。学生是教育的对象,这是学生自身成长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整个教育活动的方向和质量都是教师起主导作用。人们自发地认识世界的学习从生到死一直都在进行,接受学校教育则是在特定阶段进行的事,在这个阶段里,教师是组织者、领导者,学生是受教育者。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作为教育的对象并不排斥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学生是正在发展中的个体,个体的发展同其他一切事物的发展一样,其发展动力不在个体的外部,而是在个体的内部,在于个体内部的矛盾斗争。教师的教育是学生成长的外因,教师只能指导、帮助、促进学生的发展,而不能也无法替代学生的发展。学生根据自己已有的知识和经验水平,通过自身积极的矛盾运动,去接受教育和发展自己。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是任何人不能取代的。

教师要在教育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必须深入了解学生,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社会地位

1.青少年是权利的主体

从道义上讲,青少年是社会的未来,国家的希望;从法制上讲,青少年是独立的社会个体,他们不仅享受一般公民的绝大多数权利,而且还受到社会的特别保护。

2.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

(1)生存的权利。中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废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2)受教育的权利。中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受尊重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安全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或其他未成年人集体活动的室内吸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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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9 5: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