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官庄 |
释义 | 清朝旗地中皇帝的私产。亦称皇庄。因属内务府会计司管理﹐又名内务府官庄。顺治元年(1644)﹐清廷在畿辅圈占田地﹐设立官庄一百三十二所。此后﹐陆续增设粮庄﹑棉庄﹑盐庄﹑靛庄和瓜园﹑菜园﹑果园等。主要分布在直隶(今河北)和奉天(今辽宁)。官庄须交纳皇粮﹐并向皇室提供大量鸡﹑鸭﹑鹅﹑猪﹑蛋﹑草﹑油和秫 ﹐以及人夫﹑车辆和其它物品。官庄的壮丁世代充当“包衣”(奴仆)﹐名载档册﹐定期编审﹐不许隐漏和冒入民籍﹐严禁逃亡和拖欠皇粮﹐违者严惩。皇帝还常将壮丁连同庄园赐给皇子﹑陪嫁公主﹐赏与宗室王公贵族。庄头也压迫壮丁﹐多征银谷﹐滥派差使。 顺治年间(1644~1661)﹐壮丁不断逃亡。康熙雍正年间(1662~1735)﹐壮丁拖欠皇粮﹑典卖庄地及抗租斗争的案件层出不穷。因此﹐官庄不得不改变经营方式﹐向租佃制过渡。干隆九年(1744)﹐内务府奏准将各地庄园的大部分壮丁放出为民﹔满汉农民向庄头承佃官地﹐缴纳银米﹐庄头再向内务府纳粮当差。 光绪三十一年(1905)﹐垦务大臣廷杰以庄头吞没租银﹐盗典庄地﹐奏准丈放了锦州内务府官庄。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与清帝签订的《优待皇室条例》规定﹐官庄仍属皇室所有并由中华民国特加保护。1915年奉天全省官地清丈局颁布《丈放内务府庄地章程》规定﹐正额﹑浮多一并丈放﹐正额地价拨解皇室﹐浮多价款收归国有。1924年又将关内外尚未丈放或变卖的皇室庄园收归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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