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墨家 |
释义 | § 概况 墨子塑像墨子姓墨名翟,生卒约公元前468年~公元前376年,鲁国人。出生社会下层。最初受业于儒家(《淮南子•要略》载:“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后因不满儒家维护强权高贵尊尊亲亲压抑人性的统治思想,及对儒家强调的繁文缛节和靡财害事的丧葬报有疑虑,故“背周道而用夏政”,强调要学习大禹刻苦俭朴的精神。遂脱离儒家的“其君用之,则安富尊荣”,而创立墨家。墨子为宣传自己主张,广收门徒,一般的亲信弟子达数百人之多。 儒,墨同为春秋战国时期显学(《韩非子‧显学》),当时有“不入于儒,即入于墨”之说。先秦时期,儒、墨两家曾是分庭抗礼。战国后期,墨学的影响一度甚至在孔学之上。 墨家同时被视为中国最早的民间结社组织,有着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其最高的领袖被称为“巨子或巨子”,墨家的成员都自称为“墨者”。 墨翟可能是第一代“巨子”。巨子由上代指定,代代相传,在团体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还踵”(《淮南子•泰族训》)。 墨者多来自社会下层,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为教育目的,“孔席不暖,墨突不黔”,尤重艰苦实践,“短褐之衣,藜藿之羹,朝得之,则夕弗得”,“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孟子•尽心上》)。“以裘褐为衣,以跂蹻(草鞋)为服,日夜不休,以自苦为极”,生活清苦。墨者可以“赴汤蹈刃,死不旋踵”,意思是说至死也不后转脚跟后退。墨者中从事谈辩者,称“墨辩”;从事武侠者,称“墨侠”。墨者必须服从巨子的领导,其纪律严明,相传“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吕氏春秋‧去私》)。例如巨子腹的儿子杀了人,虽得到秦惠王的宽恕,但仍坚持“杀人者死”的“墨者之法”。 按墨家的规定,被派往各国做官的墨者,必须推行墨家的政治主张;行不通时宁可辞职。另外,做官的墨者要向团体捐献俸禄,做到“有财相分”。当首领的要以身作则。 墨家是一个有领袖、有学说、有组织的学派,他们有强烈的社会实践情神。墨者们吃苦耐劳、严于律己,把维护公理与道义看作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墨者大多是有知识的劳动者。 战国后期,汇合成二支:一支注重认识论、逻辑学、几何学、几何光学、静力学等学科的研究,是谓“墨家后学”(亦称“后期墨家”),另一支则转化为秦汉社会的游侠。 但是战国以后,墨家已经衰微。到了西汉时,由于汉武帝的独尊儒术政策、社会心态的变化以及墨家本身并非人人可达的艰苦训练、严厉规则及高尚思想,墨家在西汉之后基本消失。[1] § 观点 电影《墨攻》取材于墨家思想 “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与法律观 墨家认为他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强执弱、众劫寡、富侮贫、贵傲贱的乱世;人民过着“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原因是“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应该代之以一个“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为了实现这一理想,他们提倡人与人之间互爱互利的“兼相爱、交相利”,反对人与人之间互争互害的“别相恶、交相贼”。这样就会出现一个“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理想社会。 墨家的法律观也是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并服务于他们的社会理想的。他们很重视“法”、“法仪”或“法度”的作用,认为无论从事任何工作,都必须有“法”,如百工的“为方以矩,为圆以规”一样,否则便将一事无成。《墨子•经上》说:“法,所若(顺)而然也”,一切都必须顺法而行。治理天下、国家当然更应该有“法”。关键在于以什么为“法”和法什么?墨家的答复是必须“以天为法”和“莫若法天”。因为“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群书治要》作“息”),其明久而不衰”。意即天是最公正、最仁慈的。既要“以天为法”,则应以天的欲、恶来确定人们的行为准则。他们借口天对一切都“兼而有之,兼而食之”,因而宣称:“天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这就是说,“以天为法”,就应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法”。墨家所说的“法”是广义的,既包括法律、道德等行为规范,也包括规矩、准绳等度量衡。他们提出“以天为法”的目的,是想使“兼相爱、交相利”成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恶、功过的统一的客观标准。 墨家的“法天”,可以理解为法自然之天,即把他们的“兼相爱、交相利”说成合乎自然法。但墨家最后却转入“神道设教”,甚至提出这样的论点:“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天子为善,天能赏之;天子为暴,天能罚之”。这样就把“天”说成是可以赏善罚恶的人格神和凌驾于天子之上的最高主宰,幻想利用传统宗教迷信的力量来实现他们的理想。因此:“兼相爱、交相利”也就成了“天志”,即天的意志,从而披上了宗教外衣。 “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为了实现“兼相爱、交相利”原则,墨家提出了“尚同”的主张,要求各级正长直到天子必须“壹同天下之义”。即用“兼相爱、交相利”来统一思想。他们认为,“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也就是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人人意见不一,“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因此大家互相争夺、互相亏害,“天下之乱,若禽兽然”。这就需要“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和各级“正长”。然后由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自上而下地“壹同天下之义”,并让人民逐级向上报告“善”与“不善”的情况。使“爱利天下者”,“上得则赏之”;“恶贼天下者”,“上得且罚之”。人民不但要“上同乎天子”,“天子之所是,必亦是之;天子之所非,必亦非之”,而且要服从各级正长:“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上有过则规谏之,下有善则傍(访)荐之”。这样就能使“天下治”。 墨家提出这种“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目的在于使“兼相爱、交相利”上升为国策和法律,以便用国家强制力加以贯彻。他们要求上下“尚同一义”,即要求统治者与人民的是非、善恶标准都能一同于“兼相爱、交相利”。他们认为这在他们理想中的古代社会是完全可行的。但当时的现实社会却并不是这样,当时的“王公大人”根本不为人民着想,所以,他们虽主张“上同乎天子”,却没有把君权绝对化。他们拥护爱民的“兼君”,却反对害民的“别君”。而且认为君主虽然有权立法,“发以为刑政”,但必须考察其在实践中能否“中国家百姓之利”,否则便不可为“法”。 “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与“赏当贤,罚当暴” 墨家为了保证“兼相爱、交相利”原则的贯彻,还要求各级正长必须由忠于这一原则的贤者来担任,因而又提出了“尚贤”的主张。他们认为当时各诸侯国治理不好,关键在于“不能以尚贤事(使)能为政”。如果“王公大人明乎以尚贤事能为政”,就能做到“民无饥而不得食,寒而不得衣,劳而不得息,乱而不得治者”。因此,墨家坚决反对周礼规定的宗法世袭制和任人唯亲的“亲亲”原则,也反对维护“礼”的儒家,明确指出:“今王公大人其所富、其所贵,皆王公大人骨肉之亲,无故富贵,面目美好者也。”这些人并不都贤,如果让其治理国家,“则其国家之乱,可得而知也”。所以要想治理好国家,就必须“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嬖颜色。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贵之,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只要是“贤者”,“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禄”;如果不贤,即使是贵族也必须“抑而废之”。其结论就是“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这种“尚贤”主张,实际上是后来法家要求变世卿世禄制为非世袭的官僚制的前奏。但墨家的“尚贤”不同于法家。 墨家的“为贤之道”是“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而法家的尚贤标准是从有功于耕战出发。由于“尚贤”,墨家在法律上也相应地主张“赏当贤,罚当暴”。如果“赏不当贤,罚不当暴”就起不到“劝善”、“止暴”的作用。为了使赏罚充分发挥威力,墨家还指出法律与道德、舆论等必须一致和互相配合。法律上的赏罚和社会上的舆论如果不一致,“上之所赏则众之所非”或“上之所罚则众之所誉”,也不可能“劝善”、“沮暴”。要使赏罚发挥作用,还必须反对徇私。做到“赏贤罚暴勿有亲戚弟兄之所阿”。这是墨家主张“兼爱”、“尚贤”的必然逻辑。墨家还提出“若见爱利天下以告者,亦犹爱利天下者也,上得则赏之;若见恶贼天下不以告者,亦犹恶贼天下者也,上得且罚之”。既奖励荐贤,又打击匿奸。这样就可做到“赏当贤、罚当暴, 墨学国际研讨会不杀不辜,不失有罪”。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与“杀盗人,非杀人” 墨家专论刑法的思想不多,最为人所乐道的,就是“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和“杀盗人(一说“人”字衍),非杀人”。前者是作为“墨者之法”(墨家纪律)规定的。基于这一精神,墨家对于定罪量刑,特别是死刑,都很认真、慎重。一再强调“刑法正”,同时主张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墨子•经说上》说:“罪,犯禁也。”《经说上》又说:“罪不在禁,惟(虽)害无罪。”意即只要不犯禁令(刑法),即使有害,也不构成犯罪。“杀人者死”,是反对滥杀无辜,也是对当时贵族擅自虐杀无辜的谴责。但在《墨子•小取》中,却提出了“杀盗人,非杀人”的命题,即并不反对杀盗。原因在于墨家是在维护私有制的基础上来谈“兼爱”的。他们认为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是因其“不与其劳获其实,以非其所有取之故”,因此应当受到惩罚,甚至可以刑杀。墨家虽然维护私有制,也不否定贵贱等级,但是他们主张“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反对“亏人自利”和“不劳而获”,特别是反对“富侮贫”、“贵傲贱”,所以他们要打击的主要对象不是一般盗贼,而是“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的“当今之主”。他们认为正是这些“当今之主”造成了“富贵者奢侈,孤寡者冻馁,虽欲无乱,不可得也”的局面,因而使得人民“饥寒并至,故为奸邪”。这是墨家在经济上对劳动人民“犯罪”原因的深刻分析。 立足于“利民”的经济立法原则 墨家为了制止贵族“暴夺民衣食之财”,把“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称为人民的“三患”。而把致力于“国家之富”、“人民之众”、“刑政之治”称为“三务”。在他们看来,为了解除“三患”、实现“三务”,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不仅要靠“兼相爱、交相利”,而且必须使整个社会的财富充裕起来。因此提出了立足于“利民”的发展生产和限制浪费的经济立法原则。其一是,“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和“使各从事其所能”。墨家认为贫富不取决于“命”,而取决于人们是否努力从事生产,只要人们愿意积极劳动并做到各尽所能,就能创造更多财富。因此,统治者在立法时,必须以此为指导。其二是,“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诸加费不加于民利者圣王弗为”。意即生产生活资料,以能满足需要为止,不应生产奢侈品和贪求享受;所有用度如不利于人民生活,便应终止。所以墨家提出“节用”、“节葬”和“非乐”等主张,反对贵族讲究排场的各种礼仪和厚葬、久服(丧服)。但他们把音乐等精神艺术也看成是徒供贵族享受的奢侈品,一概加以反对,而没有意识到劳动人民精神生活中也需要艺术。[2] § 代表人物 墨子墨子 中国古代著名思想家。姓墨名翟。生卒年不详,大概是在前479年—前381年以内。中国春秋战国时思想家、政治家。提出“兼爱”“非攻”等观点,创立墨家学说,并有《墨子》一书传世。墨学在当时影响很大,《孟子.滕文公》篇云:「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天下之言,不归于杨,即归墨。」可知春秋之世,杨朱之学与墨学齐驱,并属显学。 墨翟相传原为宋国人,后长期住在鲁国。曾学习儒术,因不满“礼”之烦琐,另立新说,聚徒讲学,成为儒家的主要反对派。据说楚王曾计划攻宋,墨子前往劝说楚王,并在与公输般的模拟攻防中取得胜利,楚王只得退兵。墨子的思想与主张见墨家。 历史学界至今无法确定墨子的真实姓名,有以下各种说法: 墨子姓墨名翟 最传统,最为大众所接受的说法是,墨子姓墨名翟。 《吕氏春秋》 、 《淮南子》 、《史记.孟子荀卿列传》内都如是称。《元和姓纂》明确说墨子乃孤竹君之后,本墨胎民,改为墨氏。而《新唐书•艺文志》也沿用这种说法。 墨子姓翟名乌 南齐孔稚圭所著的《北山移文》则称墨翟为“翟子”,元朝伊世珍所著的《琅环记》也附和此说,并认为墨子姓翟名乌。清朝周亮工所著的《固树屋书影》更具体地提出:“以墨为道,今以姓为名。”认为他姓翟,并将姓转成名;而“墨”是一种学派。晚清学者江琼所著的《读子卮言》承袭周亮工的说法,并进一步说明,以为古代确实有“翟”这姓氏,但无“墨”姓,而且战国诸子中儒、道、名、法、阴阳、纵横、杂、农、小说等,都没以姓作为学派名,因此墨应该是学派的名称。 墨翟为“貊狄”或“蛮狄”之音转,非姓名 近代学者胡怀琛有研究墨子,在其所撰《墨翟为印度人辨》一文中提出,墨既非姓,翟也不是姓,更不是名,而是“貊狄”或“蛮狄”之音转,是用来称一个不知姓名的外国人。 墨为古代刑名之一 近代学者钱穆的《墨子传略》从墨刑是古代刑名之一的角度展开研究,认为古人犯轻刑,则罚作奴隶苦工,故名墨为刑徒,实为奴役,而墨家生活菲薄,其道以自苦为极。墨子和弟子们都“手足胼胝,面目黎黑,役身给使,不敢问欲”,人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族踵”。这样,就被称为墨了。而历史上西汉淮南王英布遭黯刑后称为黥布,也是一证。而翟确实是名,因《墨子》和《吕氏春秋》记载墨翟,往往称“翟”。 著作 现存《墨子》五十三篇,由墨子和各代门徒逐渐增补而成,是研究墨子和墨家学说的基本材料。其中的《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等6篇,一般称作《墨经》或《墨辩》,着重阐述认识论和逻辑学,在逻辑史上被称为后期墨家逻辑或墨辩逻辑(古代世界三大逻辑体系之一,另两个为古希腊的逻辑体系和佛教中的因明学);其中还包含许多自然科学的内容,特别是天文学、几何光学和静力学。[3] § 教育思想 墨家学派的创始人墨翟[],生卒年代难以确知(约公元前468~前376)。据司马迁 《史记》 载“盖墨翟,宋之大夫。善守御,为节用。或曰并孔子时,或曰在其后。”从墨翟的生平事迹推断,他年寿相当长,大约是公元前第五世纪,即春秋战国之际的人物。他生于鲁国,能制造车辖,长于军事工程和守御,大概是工匠或舆人出身,时称他为“贱人”,他自己也不否认。至于是否作过大夫,迄今未有确证。关于墨翟学术的师承问题,据《淮南子要略》载“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孔丘所创的儒家兴于鲁,墨翟长期居鲁,曾入儒门,是有可能的。但他不满儒家烦琐扰人的“礼”和弦歌鼓舞的声乐,不同意儒家使人破财的厚葬和伤生害事的久丧,并反对儒家的命定说,从而另立新说,聚徒讲学。他的大弟子禽滑也曾受教于孔子的门人,后觉儒家的学说不意,方转入墨家。墨家的著述现存《墨子》一书共53篇,是研究墨子和墨家学说的基本材料。 墨家学派不仅是学术上独树一帜的派别,而且是一个组织严密的政治团体。其具体表现是,以“巨子”为首领,徒众的进退出处,都听命于他,不得违反。墨翟是第一代巨子,据称,“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旋踵”。这种为实现学派宗旨而义无返顾的精神,是墨派显著的特点。 儒墨两家在当时并称显学,两个学派的弟子甚多,遍布各地。但两派的阶级立场显然不同。孔丘旨在维护没落的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墨翟则反映正在上升的“农与工肆之人”即小生产者的要求。彼此利益相反,所以两派形成对立面。由于儒墨两家立场不同,社会政治思想亦背道而驰。儒家主张“爱有差等”,墨家则主张“兼爱”;儒家信“命”,墨家则“非命”;儒家鄙视生产劳动,墨家则强调“不赖其力者不生”;儒家“盛用繁礼”,墨家则俭约节用;儒家严义利之辨,墨家则主张“义,利也”;儒家的格言是“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墨家则“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如此等等。因此,这两家的教育思想和实践也各有特点。 教育的目的与作用 墨家的教育在于培养“贤士”或“兼士”,以备担当治国利民的职责。墨翟认为贤士或兼士是否在位,对国家的治乱盛衰有决定性的影响。作为贤士或兼士,必须能够“厚乎德行,辩乎言谈,博乎道术”。在这三项品德中,德行一项居于首位,因为“士虽有学,而行为本焉”,这与儒家的说法颇为类似。但墨家所强调的是“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则又与儒家有所区别。关于言谈,墨家认为在学派争鸣时代,立论能否言之成理,持之有故,能否具有说服力,关系到一个学派势力的消长,因此作为贤士或兼士,必须能言善辩,能够奔走说教,转移社会的风气。兼士还必须“好学而博”,而且所学不仅是墨家的中心思想,并且包括技术的掌握。总的说来,墨家所要培养的贤士或兼士,必须具有“兼爱”的精神,长于辩论,明辨是非,又是道术渊博,有益于世的人才。 教育内容 墨翟以“兼爱”、“非攻”为教,同时重视文史知识的掌握及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还注重实用技术的传习。禽滑要学习战守之术,墨翟即教以战略战术和各种兵器的使用。《备城门》以下多篇,显示墨翟对于这方面的工艺,有湛深的研究。更重要的是墨翟的教导不仅是坐而言,而且是起而行。他为了实现非攻的主张,就反对楚王攻宋,并且派禽滑统率门徒300 人帮助宋国坚守都城,使楚王不得不中止其侵略计划。 墨翟卒后,后学继承其业。当时物质生产有所改进,文化水平有所提高,百家争鸣亦有利于学术的繁荣。墨家门徒多出身于“农与工肆”,在阶级斗争与生产斗争中积累了多方面的经验,增长了不少科学知识《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以及《大取》《小取》等篇,大抵是墨家后学在百家争鸣中,进行研讨辩论,不断总结提高的结晶,其中所涉及的认识论、名学、几何学、力学、光学等等,其造诣都达到了当时的先进水平,也丰富了墨家的教育内容。 教学思想 关于知识的来源,《经上》指明:“知:闻、说、亲。”《经说上》又解释为:“知:传受之,闻也;方不障,说也;身观焉,亲也”。就是说,人的知识来源有三种:①亲知,即亲身经历得来的知识,又可分“体见”即局部的与“尽见”即全面的两种。②闻知,即传授得来的知识,又可分为“传闻”与“亲闻”两种。③说知,即推论得来的知识,这种知识不受方域语言的障碍。 这三种知识来源中, 以“亲知”及“闻知”中的“亲闻”为一切知识的根本,由于“亲知”往往只能知道一部分, “传闻”又多不可靠, 所以必须重视“说知”,依靠推理的方法,来追求理性知识。这对于人们的认识事物,作了明确的分析。 墨翟关于认识客观事物的方法与检查认识的正确性问题,还提出了有名的三表或三法。他在《非命上》先提出“言有三表”,在《非命中》和《非命下》又提出“言有三法”。二者内容基本相同。三表或三法是“有本之者, 有原之者,有用之者”。墨翟认为, 判断事物的是非, 需要论证有据, 论据要有所本,“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就是本于古代圣王的历史经验。但仅凭古人的间接的经验来证明还是不够的,必须“有原之者”,即“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就是考察广大群众耳目所接触的直接经验。第三表是“有用之者”,“于何用之?废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就是当这一言论或判断当作政策法令实行之后,还要看它是否切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三表或三法是墨家判断事物是非、辨别知识真伪的标准。这也是墨家的逻辑学。儒墨都讲逻辑学。孔子主张“正名”,就是以“礼”为标准来判断是非利害;墨子主张用“本”、“原”、“用”三表法,就是上考历史,下察百姓耳目所实见实闻,再考察政令的实际效果是否对国家、百姓人民有利。对比起来,墨家的方法是较有进步意义的。 墨家重视思维的发展,注意逻辑概念的启迪他们为了与不同的学派或学者论争,为了劝告“王公大人”勿做不义之事,必须辩乎言谈,以加强说服力。因此,墨翟创立了一些逻辑概念如“类”与“故”,应用类推和求故的思想方法进行论辩,以维护他的论点。例如“好攻伐之君”反对“非攻”,列举禹、汤、武王从事攻伐而皆立为圣王,以这些例子质问墨翟,他答曰:“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者也。彼非所谓攻,谓诛也。”这里,墨翟指出“攻”与“诛”是不同类的概念,不容混淆。墨翟还嘲笑儒家用“同语反复”的答问方式。墨翟问儒家:“何故为乐?”答曰:“乐以为乐”。墨翟认为这等于问“何故为室?”而答以“室以为室”。以同样的东西解释同样的东西,正是逻辑学所指出的下定义时的典型错误。只有答以冬避寒、夏避暑、又可以为男女之别,才是正确回答为室之故。由于墨翟重视逻辑思维,辩析名理,不仅运用于论辩,而且运用于教学 墨翟长于说教,除称说诗书外,多取材于日常社会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的经验,或直称其事,或引做比喻,具体生动,较能启发门弟子的思想,亦较易为其他人所接受。例如他以分工筑墙为喻,教弟子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然后义事成。又如,有二三弟子再向墨翟请求学射,他认为国士战且扶人,犹不可及,告诫弟子不可同时“成学”又“成射”。这些例子也说明,墨翟教学注意量力,既要求学生量力学习,也要求教者估计学生“力所能至”而施教。只有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使能力不同的学生,在不同的基础上,做到可能“成学”者成学,可能“成射”者成射。对教师讲,这也是“因材施教”。至于不允许学生同时既“成学”又“成射”,也具有使学生学习要“专心致志”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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