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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占有
释义

占有参考文献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本词条着重介绍法律上的占有,也分出一个目录介绍经济上的占有)

§ 释义

占有的含义、构成要件及占有性质是占有制度理论研究的起始问题。占有首先是经验性的实证概念,表达了对物事实上的控制支配状态。而构成占有,需要有特定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自然意思能力的主体、有作为有体物的客体以及体素和心素要件。心素是必要的,一种非严格的意识到自己正控制和支配物的意思足以构成心素。占有在不同状态和规定下的性质不同,因而显得十分复杂。在民法占有制度下探讨时,作为主要学说之一的权利说并不适宜用来说明占有的性质,占有应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来理解。

占有由自然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以后,一直是民法中的难点问题。“在有关占有的法律中,各国构成现代民法本质的线索如此紧密和错综地交织在一起,恐怕法律的任何其它领域都无法与之相比”。占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其法律制度内容十分丰富。占有的含义、构成要件及占有的性质是占有制度的基本问题,对其进行分析是占有理论研究的基本切入点。占有的含义占有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pos-sessio,罗马法首先规定了占有制度,其对占有含义的理解是发展变化的。起初占有和持有是被等同看待的,后来出现自然占有和法律占有。

§ 类别

占有著作对物的控制和管领。各国民法规定,所有人都有权占有所有物。同时也有非所有人占有的种种状况,而且范围十分广泛,情况也相当复杂。为此,各国民法典和民法著作,按不同标准对占有作了不同的分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1.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一般认为所有人的占有是完全占有,他可以对占有物拥有完全的物权。非所有人的占有则是不完全占有,如承租人对租用的房屋,不享有完全的物权。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的控制,而不问权源如何。所有人常常直接占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况下,所有人并不直接占有,而为地上权人、典权人、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承运人等直接占有,但所有人的所有权未变,依法或依约仍可请求返还。这种占有称为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也被称为实际占有。间接占有由于是从所有权推定的,因此又称为推定占有。

3.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或称正当占有和不正当占有。在非所有人的占有中,有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两种情况。凡有法律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实行的占有 ,叫做合法占有。反之为不法占有。另外,按照有无正当权源,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含义和法律后果与合法占有、不法占有类似。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不法占有或无权占有中,按照占有人是否知情,即是否已知或应知为不法占有,可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类。如占有人知情或应当知情,就是恶意占有;如占有人不知情或不应知情,就是善意占有。另外,占有还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等,用以确定因占有时效而能否取得所有权(见民事时效)。

§ 市场占有

经济上的占有率一个企业的销售量(或销售额)在市场同类产品中所占有的比重。直接反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对消费者和用户的满足程度,表明企业的商品在市场上所处的地位。市场份额越高,表明企业经营、竞争能力越强。市场份额根据不同市场范围有4种测算方法 :①总体市场占有份额 。指一个企业的销售量(额)在整个行业中所占的比重。②目标市场占有份额 。指一个企业的销售量(额)在其目标市场,即它所服务的市场中占有的比重。一个企业的目标市场的范围小于或等于整个行业的服务市场,因而它的目标市场占有份额总是大于它在总体市场中的份额 。③相对于3个最大竞争者的市场占有份额 。指一个企业的占有份额和市场上最大的3个竞争者的销售总量之比。如:一个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是30% , 而它的3个最大竞争者的市场占有份额分别为20%,10%,10%,则该企业的相对市场占有份额就是30%÷40%=75% ,如4个企业各占25% ,则该企业的相对市场份额为33%。一般地,一个企业拥有33%以上的相对市场份额,就表明它在这一市场中有一定实力。④相对于最大竞争者的市场占有份额。指一个企业的销售量与市场上最大竞争者的占有量之比 。若高于100% ,表明该企业是这一市场的领袖。

§ 价值作用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价值功能在于保护社会平和稳定的秩序 ,提高对权利保护的效率。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在行使方法、性质、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在逻辑定位上是与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相并立的一种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对于保护农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意义尤为重要。中国《民法》至今尚未建立占有制度 ,学术界对占有制度的理论研究虽已比较成熟 。但对占有保护制度 ,尤其是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研究少有涉及。

有学者认为占有保护请求权实质上就是物权请求权 ,两者之间并无实质区别。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对占有事实的保护,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的体现。在中国,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对于保护农地使用人的利益,其作用尤为重要。建立完善的占有保护制度,确认占有保护请求权 ,乃立法之必然。

§ 制度

占有占有制度的调整范围极其广泛。可以说,凡是涉及到物权内容的,多数有可能涉及到占有制度。但是,对整个物权法体系中的占有制度却并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其仅存于“占有”中,实际上其他实体或程序法均有可能规定占有制度的内容。占有制度是涉及面很广且极具争议的一项物权制度,并在物权法体系中被独立成编,可体现出其重要性。《物权法》对占有制度的专门性规定极其简略,只有短短的五条。但是占有制度是涉及面很广且极具争议的一项物权制度,并在物权法体系中被独立成编,可体现出其重要性。对于占有制度调整范围的解读理论界往往各持己见。有的认为占有制度只调整占有事实而不调整占有权利,有的认为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只规范无权占有而不涉及有权占有。这些争议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理解差异所致,另一方面是诸多学者对占有制度的解读并未严格把握该法条的文义体系和立法精神造成的,有的甚至仍在沿用物权法出台前的有关脱离立法实际的理论去解释物权法,显然难免有误。善意占有人在因维护占有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未获清偿前能否对占有物行使留置权的问题。物权法第243条对有关必要费用未获清偿的情形下占有人如何保护自己的费用求偿权未作规定。有理论认为,占有人可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来对抗原所有权人的权利主张。但笔者认为,此时占有人应适用留置权制度而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占有的保护体系中,应准确界别占有的法律性质并进而确定应适用何种具体的保护制度。即无论是对单纯占有事实的回复性保护还是对占有权的保护,均要考察占有的法律属性。一般而言,对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占有给予回复性保护具有正当性。但是,那种认为即便恶意占有的情形亦应提供回复性保护的学术主张则显然是违反基本正义原则的,应断然取否定的司法价值观。在此种情况下,宜追加真实的权利主体作为第三人,以便对争议物权的归属作出适当的处置。此外,在处理恶意占有的具体案件中,不能单纯适用物权法制度。如当发现恶意占有已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违法的,应启动案件移送制度,以使有关部门能够追究恶意占有人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这是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必尽之责。

§ 参考资料

[1] 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4/29/298987.shtml

[2] 法律专题网 http://www.law-lib.com/zt/7554.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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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2 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