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司法警察 |
释义 | § 司法警察含义 世界各国对司法警察的含义及性质有着不同的理解,现将其中主要含义分类介绍如下: 1、广义的司法警察含义 一些学者以概念区别为划分标准,将警察权分为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例如,法国学者提出:警察部门的作用,从总体上说,主要是保障具有治安性目标的立法、条例与个人签署的规章得到遵守。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二者都为此做出努力,但是二者是通过不同途径做出这种努力的。行政警察所做的努力集中在预防犯罪,司法警察所做的努力集中在制裁犯罪。司法警察和行政警察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也所有不同。行政警察主要使命在于维护治安,适用各样的行政法规;司法警察主要使命在于侦破犯罪适用刑事诉讼法。可见,此种意义上的司法警察是从维护社会治安总目标出发,按预防犯罪和制裁犯罪职责划分,其含义相同于我国的刑事警察。 2、狭义的司法警察含义 某些国家的司法警察特指围绕法院审判活动和检察院检查活动提供强有力警务保障的人员。其职责作用与广义的司法警察含义有所不同,如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主要负责保证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员的安全、拘传证人到庭以及保障法官和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3]美国的司法警察除了上述职责外,还负责保护证人及追捕诉讼期间脱逃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等工作,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发展。我国也主要采取了这种方式归纳了司法警察的含义,其主要指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安全与司法活动秩序的执法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两大类。 § 司法警察性质 由于政治体制的差异以及对司法警察含义的不同界定,世界各国对司法警察的性质与职能定位也呈现出不同特点。鉴于广义司法警察对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的明确划分,其在属性定位和功能划分上更具有独立性,并从维护社会治安总目标出发,充分的参与到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过程当中。而狭义司法警察制度下司法警察的性质定位更具有丛书辅助性的特征,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接受司法官的指挥和调遣,对完成司法任务只能起到辅助性作用,且容易出现定位模糊的现象。 § 中国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的定义 司法警察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司法警察,是指介入司法程序的所有警察。比如,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海关缉私、行使刑罚执行的公安机关警察等等,都是广义上的司法警察。狭义上的司法警察,是专指隶属于司法机构的警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对司法警察的界定是狭义上的。司法警察定义为:司法警察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根据命令,协助司法人员进行司法活动的警种。它包括两大类:一是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的特点 一是专属性。司法警察在行政隶属关系上必须专属于司法机关; 二是被动性。司法警察是根据法律和命令来行使自己的职务活动的,没有命令司法警察不能随意开始活动; 三是从属性。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接受司法官员的指挥和调遣其所承担的任务是协助性的,对完成司法任务只能起到辅助作用; 四是警政性。司法警察尽管专属于司法机关,从属于司法官员,但是从性质上说,其仍然是警察的一种,是警察的一个分支,所承担的职务仍然属于警政范畴。 司法警察的本质属性 一是行政性。这是司法警察本质属性的核心层次,司法警察首先是司法行政力量,就是在司法活动中为完成司法任务而需要使用的行政力量队伍,现从法警职务活动来说,又属于警察队伍的一个种类,当然具有行政性,因此,在司法警察的性质中,司法性和行政性是高度统一的,这种司法性与行政性的高度一致,就构成了司法警察本质属性的第一层次; 二是武装强制性。司法警察和其它警察一样,是一支武装力量,具有武装性; 三是司法警察武装的主要目的是直接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以武装为基础的强制性和以强制为目的的武装性的统一,这就构成了司法警察本质属性的第二层次。 我国司法警察的发展历史 清政府时期 司法警察是警察的一种,专指执行司法职能的警察。在我国,司法警察最早出现在清朝末年,北洋政府成立后设立一直未有改变。清政府在改革司法制度方面还是做了贡献的。特别是康熙年间,有很多的清规被人们所接受,人们都很有秩序地生活着。实际上我国出现法律最早的是在唐朝,唐朝有一部法律叫《唐律》,但法律制订出来以后,人们不太好懂,最后又搞了解释叫《疏仪》,这时才被人们所接受,把唐朝治理的很好,周围国家都来唐朝学习,形成了中华法系。清朝末年法律较健全,用10年的时间,制订了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初步形成了那个时期的法律体系。 清朝末年的司法警察是设置在检察厅内的,当时的清政府改革司法制度怎么改的呢?一是改刑部为法部,掌握全国的司法行政大权;二是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大理院设两个厅〈审判厅、检察厅〉,检察厅的职责就是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充当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和公诉代理人,监督判决的执行。司法警察就是为了适应检察职能的需要而设置的。宣统二年也就是1910年,经法部奏定发布了《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这是最早的一部司法警察章程,这个章程规定各级检察官享有调度司法警察之权。司法警察的职责是:在检察官的调度下,实施对犯罪的侦查。主要承担逮捕人犯、搜查证据、押送人犯、取保传人、检验尸伤、接受呈词等任务。当时调度司法警察是凭指挥证,没有指挥证你不能调度司法警察,要是滥用指挥证,要按照滥用职权论处。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 这个时期司法警察是为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而设置的特殊警种,其人员有专职与兼职之分。专职司法警察由检察官统一调度,专为办案而设。兼职司法警察即没有固定的编制,也没有服装,只是临时受检察官的调度来完成司法业务,但不能办案。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这个时期无论是工农民主政权还是抗日民主政权、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都建有革命的司法机关,并设有执行司法职能的公安警务人员。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司法警察作为特殊警种分设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之中。 新的历史时期 1978年以后的司法警察,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时在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1984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共10条),规定了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务是:提解、押送、遣送、提讯人犯、传唤当事人、搜查、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保卫机关安全等。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通过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共30条)这个暂行条例规定从高检院、省院、市院、县区院都要设立司法警察机构,编配人员,履行职责等,有了这个暂行条例才使我们的司法警察从没有机构到全部设立机构,从没有人员到目前全国有2万余名司法警察,从不被重视到现在的被重视,这是司法警察建设史上的一个飞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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