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释义 | § 案件解读 肇事者胡斌 胡斌[杭州富家子弟],是杭州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民体专业高职班的大二学生,母亲陆红英。于2009年5月7日晚8点左右,驾驶一辆牌号为浙A.608Z0的红色三菱Evo跑车,在文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都德迦西区门口人行横道时,与一名正在过马路的男子相撞,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公安交警部门立即对该事故展开调查,并于8日下午向媒体公布了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并于5月8日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 2009年11月26日12时20分左右,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六犋牛村,年仅4岁的小伟到离家约600米的亲戚家找小朋友玩耍,离家几分钟后,小伟的母亲从家中出来追赶小伟。走到离家不远的拐弯处时看见有3条大狗在撕咬着什么东西,小伟母亲走近才发现儿子小伟已经被狗咬死,满身满脸都是血。2009年12月2日上午,恶狗的主人康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3日,康某向遇害男童的家属赔偿了3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分局获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六犋牛村村民康某,因对自家饲养的3条恶犬管理不善导致1名4岁男童被恶犬咬死,检察机关对康某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1]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当事人胡某的飙车行为究竟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杭州警方也作了一个简单的分析,但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事实上,各方对这个问题的争议很大,浙江大学的一位法学副教授认为应当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也有评论者认为,以交通肇事处理太轻,会纵容了这种危险的飙车行为,刑法应当对飙车进行单独的规制。 § 构成条件 (1)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人的死伤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广泛性破坏,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的少量损失。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与其他各类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这类犯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行为,足以危 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犯罪的既遂。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应由特殊主体构成。 (4)主观要件有些犯罪表现为故意,有些则为过失。过失犯罪比较集中,是这类犯罪的又一显著特点。 § 客体 客体,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主要基于公共安全的解释。 (1)关于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并且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危险; (2)对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实际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行为人的行为如明确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事实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财产的安全,亦属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采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坏被有意识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1)实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看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险犯、实害犯、结果犯、行为犯 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犯罪主观: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 种类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条文从第114条至第139条,共26个条文,有44个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按其犯罪行为方式、侵害对象,可以划分为五小类犯罪: 第一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类,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类,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类,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类,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适用范围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以下一些犯罪: 放火罪 故意放火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可以由积极的危害行为(犯罪的作为)来实现,如点火燃烧;也可以由消极的危害行为(犯罪的不作为)来实现,如职工明知自己管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有起火的危险,应当立即排除故障而故意不排除,使其燃烧起来。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决水罪 故意破坏水利设施或设备,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足以造成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手段有破坏水闸、挖掘堤防、堵塞水道等。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爆炸罪 故意用爆炸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足以造成多人死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爆炸的方法,主要是引爆各种爆炸物。如果仅为杀害某个个别人而进行爆炸,没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周围的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定爆炸罪。爆炸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投毒罪 故意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引起大量人、畜中毒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在食堂、牧场、粮仓、水塘等处投毒,有造成严重中毒的巨大危险,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只为毒杀个别人而对其投毒,不危及广大群众生命安全的,按故意杀人罪处理,不定投毒罪。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以上四种犯罪,都是故意用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只要实施这类行为,就足以引起巨大的危险,即使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上述犯罪。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过失行为也可能引起火灾、决水、爆炸、中毒。如果因此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就要分别按照过失放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论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轮船、飞机,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构成本罪,只能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等特殊的对象。破坏正在制造中的或尚未投入使用的上述交通工具,不含有公共危险,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方法(如放火、爆炸、拆毁重要部件等)对上述交通工具进行破坏,并且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指翻车、翻船等)、毁坏(指使交通工具严重破损或报废)的危险。如果破坏行为不足以发生上述危险,例如只破坏列车的门窗、坐椅,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破坏交通设备罪 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轮船、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构成本罪,只限于破坏上述各种交通设备。即已投入使用的与交通运输安全密切相关的设备。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各种方法对交通设备进行破坏,如拔去道钉,在桥上埋置炸弹,在公路上挖掘坑穴,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破坏轻微,不足以发生这种危险的,不以本罪论处。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煤气设备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如发电、变电、输电设备,生产、储存、输送煤气的设备以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工生产设备等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上述设备进行破坏,以致有引起大规模爆炸、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破坏正在制造中或者尚未安装投入使用的上述设备,不含有公共危险,不构成本罪。如果破坏上述各种设备,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毁坏公共财物论处,不定本罪。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实施以上三种故意破坏特定对象的行为,只要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由于某种客观原因尚未引起严重后果,也构成上述犯罪。由于过失行为破坏上述交通工具、设备和其他设备,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构成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备罪,过失破坏电力、煤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罪。上述过失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破坏通讯设备罪 破坏已投入使用的通讯设备,如直接用于广播电台广播的机器设备、收发电报的机器设备、电话的交换设备、通讯线路以及其他通讯设备等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各种方法对上述通讯设备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拆毁重要机件,割断通讯线路,砸毁机器设备等,其结果是造成或足以造成广播、电报、电话通讯中断。破坏轻微,不足以造成这种后果的,或者破坏尚未投入使用的通讯器材,不含有公共危险的,按毁坏公共财物处理,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由于过失行为破坏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上述过失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犯罪即可成立。构成本罪,只限于以枪支、弹药为对象,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的下列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交通肇事罪 违反规章制度(如劳动纪律、交通规则、操作规程等)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例如,汽车司机超速行车、强行超车、醉酒开车、开车打盹;火车司机开车进站不注意了望;扳道员扳错道岔;调度员发错信号等等,以致造成撞车、翻车、出轨等重大事故。如果有违章行为而未造成上述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是从事公路、铁路、水上和航空运输的人员,如司机、驾驶员、舵手、扳道员、调度员、船长等等。本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出于过失,但对违反规章制度,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如果是有意制造事故,则要按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或其他故意犯罪处理。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交通运输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不构成犯罪。非交通运输人员犯本罪的,例如,非正式司机无照开车,不慎撞死他人,也依照上述犯罪的条文规定处罚。 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只限于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即指从事生产的工人、技术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作业的负责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如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劳动保护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是过失,但对违反规章制度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如果是有意制造事故,则要按故意破坏处理。由于职工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原因(如雷电、暴风、地震等)造成的事故,限于技术条件、职工无法避免的事故,以及在科学实验、技术革新中暂时失败,都不能追究职工的刑事责任。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主要指1957年12月 9日发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1961年1月28日国务院批准试行的《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1973年4月27日《公安部、交通部关于严禁旅客携带爆炸易燃危险物品乘坐车船的通知》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以致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时发生重大事故(如爆炸、火灾、中毒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虽有违章行为也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包括负责生产、保管、运输危险物品的职工和普通公民(例如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乘船的旅客)。本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是过失,但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 法律依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放火罪 本罪是指故意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主要构成特片是: (1)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放火,是指引起财物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只要实施放火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的既遂。 (2)本罪由一般主体构成,已满14周岁的人即可构成。 (3)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注意本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失火罪的区别,注意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的牵连、竞合关系。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处罚。 失火罪 本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并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客观要件表现为失火造成严重后果;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犯本罪按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处罚。 决水罪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制造水患,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致人重伤 、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处罚。 过失决水罪 本罪是指过失毁坏水利设施,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本罪,按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处罚。 爆炸罪 本罪是指故意引发爆炸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注意本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注意本罪与故意杀人等罪的牵连关系。犯本罪,按刑法第114或第115条 第1款规定处罚。 过失爆炸罪 本罪是过失引起爆炸,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本罪 ,按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处罚。 投毒罪 本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注意本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注意本罪与故意杀人等罪的牵连关系。犯本罪,按刑法第114或第115条第1款规定处罚。 过失引起中毒罪 本罪是指过失引起中毒,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本罪,按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处罚。 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其犯罪的行为和足以引起的结果与上述危险方法具有相同危害性和相同程度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例如驾车撞人、私架电网的犯罪等等 。 破坏交通运输、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主要构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对象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几种特定交通工具; (2)客观要件实施了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破坏性行为。注意对"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实际判断; (3)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注意本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盗窃罪等的区别。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刑法第116条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处罚。 破坏交通设备罪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交通设备的活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犯本罪,按刑法第117条或者第119条第1款规定处罚。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煤气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这些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这些罪,按刑法第118条或者第1 19条第1款规定处罚。 破坏通讯设备罪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本罪,按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处罚。 过失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罪 犯这些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按刑法第119条第2款或者第124条第2款规定处罚。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犯本罪,按刑法第120条规定处罚,兼犯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二、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严重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犯本罪,按刑法第121条规定处罚。 三、本类其他犯罪有: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犯本罪,按刑法第125条 第1款规定处罚。 二、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犯本罪,按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处罚。 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犯本罪,按刑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处罚。 四、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犯本罪,按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处罚。 五、本类其他犯罪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交通肇事罪 本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客观要件具有违反交通运输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已经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2)主体是正在从事交通运行的人员。(3)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但违章可能是故意的。注意本罪与非罪、过失杀人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犯本罪,按刑法第133条规定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要构成特征是: (1)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生产的规章制度,冒险作业或者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 (2) 主体是企、事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职工,或是领导、指挥生产的人员。注意司法解释对本罪主体的扩大,即可以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可中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3)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但违章可能是故意的。注意本罪与非罪(技术、自然事故)、失火罪,过失引起爆炸罪及交通肇事罪、玩忽职守罪的区别。犯本罪,按刑法第134条规定处罚;按《食品卫生法》规定应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也适用本条规定处罚。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本罪是指违反爆炸、易燃易爆、放射、毒害、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行为。本罪属于过失犯罪,但违章可能是故意的,事故必须发生在特定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犯本罪,按刑法第136条规定处罚;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应比照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也适用本条规定处罚。 本类其他犯罪有: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 量刑 主要涉及罪名放火罪、失火罪、决水罪、过失决水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犯罪 1、基本罪状 实施危险行为 危害不特定对象(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故意(直接或者间接) 刑责年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14周岁;其他罪,16周岁) 2、加重罪状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过失犯罪 1、基本罪状 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主观过失 刑责年龄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减轻罪状 情节较轻 思考:考虑哪些情节 三、法定刑(主刑) 1,故意犯罪 (1)基本刑罚:3-10年有期徒刑 (2) 加重刑罚: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过失犯罪 (1)基本刑罚:3-7年有期徒刑 (2)减轻刑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评价 这类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是由它的某些特殊因素所决定的:有的决定于危险的犯罪方法,如放火罪、爆炸罪等;有的决定于特殊对象,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等;有的决定于发生的特殊环境与条件,如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有的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有的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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