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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台湾日治时期
释义

1895年日军进台北的想像图台湾日治时期为1895年至1945年之间台湾被日本殖民管辖的时期,基于各种不同的观点,也有人解读为日本时代、日据时代、日本统治时期或是日本殖民时期。

日本将台湾之经营视做殖民成就的宣传品,这点与殖民韩国、二战占领的香港、以及日本控制的满州国、汪精卫的南京中华民国政府、日本占领的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的治理方针极不相同。日本领台后期已经开始着手将台湾日化,希望减少与日本本土的差异。但日本在所有其他殖民、占领区,则主要实行资源取得以支持战争之政策,对当地住民采高压政策,并未着手进行日本化。

§ 政治

台湾总督府博物馆面对长达半世纪之久的台湾日治时期,如何对这段统治历史加以分期是一个十分基本、但却极为重要的研究问题。一方面,如果以台湾总督府施政策略的变化作为观察重点的话,一般研究者多将这段时间分成三个时期:前期武官总督时期(1895年-1919年)、文官总督时期(1919年-1937年)、以及后期武官统治时期(1937年-1945年)。[5]另一方面,若以台湾住民的反抗运动作为观察重点,一般研究者多半以1915年的西来庵事件当作界限,分成前后两期。[6]前期自1895年至1915年,为期二十年,是武装抗日运动时期;后期自1915年至1945年,长达三十年,是政治抗日运动时期。

综合上述架构,遭清朝割让后的台湾日治时期历史,较理想的分割应该是始政时期(1895年-1915年)、同化时期(1915年-1936年)与皇民化时期(1936年-1945年)。

§ 马关条约

日本下关的“春帆楼”:甲午战争战后和谈处。1894年(清光绪20年),中国与日本因为朝鲜主权问题而爆发甲午战争。次年3月20日,战况呈现败象的中国,派出李鸿章为和谈代表,并以全权大臣身分赴日本广岛与日本全权大臣议和。到达之后,李鸿章要求先停战,但谈判没有结果。最后清政府被迫于1895年4月17日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清廷一方面承认朝鲜独立;另一方面也将辽东半岛、台湾全岛及澎湖列岛割让予日本。

台湾割让予日本的记载为马关条约第二条之内:第二、割让台湾全岛及其附属诸岛屿;第三、割让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威治东经一百一十九度至一百二十度,及北纬二十三度至二十四度间的各岛屿。另外,第五条亦有如下之文字:日清两国政府于本约批准交换后,立即各自派遣一名以上之委员赴台湾省,实施该省之让渡事务,但需于本约批准交换后二个月内,完成上述之让渡。因为此条约,台湾被迫进入了日本统治时期,成为日本殖民地。而该和谈经过亦史称台湾割让或乙未割台。另外,虽然清廷因为战争失利才割让台湾,但日本谋取台湾的武力攻占方式,却令部分学者称之为占据。[9]

此外,在马关条约中规定,台湾岛上的居民有两年的过渡期可以自由选择国籍。在两年内未离开台湾者,则自动取得日本籍。当时选择离开的人只占全岛居民的1%左右,原因可能有以下数个:

不肯放弃辛苦建立的基业:虽说台湾是移民社会,但历经了两百多年的经营,许多人已经定居于此。

日人在当时并未强行禁止台湾人民的传统风俗,因此民众并未感受到必须立刻迁出的压力。

资讯传播之问题:虽说有如此之公告,但考量到当时的通讯条件,有许多民众可能并不了解此项命令之意义。

§ 始政时期

日治时期的第一段时期,自1895年5月的乙未战争起,一直到1915年的西来庵事件为止。在此约二十年内,以台湾总督府与日军为主的日方统治,遭遇台民顽强的抵抗。除牺牲惨重外,也遭致国际上的嘲笑,因此曾经在1897年的国会中,出现“是否要将台湾以一亿元卖给法国”的言论,称为“台湾卖却论”。在这个情况下,着重镇压的日本对于台湾总督的人选,都以授阶中将或上将的武官来担任。

后藤新平1898年,日本明治政府任命素有日本陆军瑰宝之称的儿玉源太郎中将为第四任总督,并派才干卓越的政治家后藤新平担任民政长官以为辅佐,从此采取软硬兼施的政策治理台湾。加上1902年年底大抵肃清抗日运动之后,成员全为日人;且毋须遵守日本法律(参见法律第六十三号)的台湾总督府之对台统治权才就此建立起来。而日方这种软硬兼施的殖民地政策,一般称为特别统治主义。

事实上,日本占领台湾之初就存在着殖民地统治策略的两条路线之争。第一条路线就是后藤新平所代表的此特别统治主义。同时也醉心于德国式科学殖民主义的后藤新平认为,从生物学的观点,同化殖民地人民既不可能也不可行,因此主张效法英国殖民统治方式,将台湾等新附领土视为真正的殖民地,亦即分离于内地之外的帝国属地,不适用内地法律,必须以独立特殊方式统治。他认为应当要先对台湾的旧有风俗进行调查,再针对问题提出因应政策。这个原则被称为“生物学原则”,同时也确立了以渐进同化为主的统治方针。

相对于特别统治主义的殖民地路线,则是由原敬所代表的“内地延长主义”。受到法国殖民思想影响的原敬,相信人种文化与地域相近的台湾和朝鲜是有可能同化于日本的,因此主张将新附领土视为“虽与内地有稍许不同,但仍为内地之一部”,直接适用本国法律。

从1896年到1918年,担任民政长官的后藤新平所持的特别统治主义主导了台湾的政策。在这段时间内,台湾总督于“六三法”的授权下,享有所谓“特别律令权”,集行政、立法与军事大权于一身。[13]而握有绝对权力的台湾总督,除了有效压制武装抗日运动之外,对于台湾的社会治安也有一定助益。

偏向国民党者认为,在日本最初20年统治下,台湾曾有40万人被杀害。

§ 同化时期

大正民主时代日本治台的第二时期,自后西来庵事件的1915年开始,到1937年芦沟桥事变为止。就在此一时期,国际局势有了相当程度的变化。1914年到1918年惨烈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从根本动摇了西方列强对殖民地的统治权威。历经这场战争,十九世纪兴盛的民族主义,一般只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国家民族,一次世界大战后被改造成弱小民族也能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民主与自由思想风靡一时,民族自决主义更弥漫全世界。1918年1月,美国总统威尔逊倡议民族自决原则及稍后列宁所鼓吹的“殖民地革命论”,于相互竞争中传遍了各殖民地。为了妥适应付殖民地的骚动,逐渐弱化了的西方帝国主义列强开始对殖民地做出让步,允诺更大的殖民地自治权或者更开明的制度。[15]

1910年代中期,日本本国的政治生态也有了改变。在此一时期初,日本国内正处于由藩阀政府与官僚政治转换到政党政治和议会政治的所谓大正民主时期。1919年,田健治郎被派任为殖民地台湾的首任文官总督,他在赴任前,与日本首相原敬谈妥,以同化政策为统治的基本方针,并于同年10月正式向府内官员发表。他表示,同化政策的精神是内地延长主义,也就是将台湾视为日本内地的延长,目的在于使台湾民众成为完全之日本臣民,效忠日本朝廷,加以教化善导,以涵养其对国家之义务观念。

之后廿年,总督府历任总督延续此政策。在具体措施上实施地方自治、创设总督府评议会、公布日台共学制度及共婚法、撤废笞刑、奖励日语等,对于促进同化、减少差别的工作颇有作为,也改变了过去后藤新平的“以无方针为方针”,“只管铁路、预防针与自来水”的内政方向与统治政策,[16]故此时期可称之为与始政时期施政方式完全南辕北辙的同化政策时期。

§ 皇民化运动时期

台湾神社。翻摄自日治时期官叶,右方还有台湾总督府家徽式的邮戳自1937年的卢沟桥事件开始,一直到二次大战结束的1945年为止,日本在台湾的殖民统治迈向了另一个阶段。由于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因应需要,又在1936年9月对台湾总督府恢复武官总督的设置。由于战争的需要,以及退出国际联盟所导致的物资禁运惩罚,日本需要台湾在物资上的的支援协助。然而要台湾人同心协力,实非台人完全内地化不可。因此,总督府除了取消原来允许的社会运动外,还全力进行皇民化运动。该运动大倡台人全面日本化,并全面动员台人参加其战时工作,而这项运动一直持续到1945年二次大战结束、台湾回归中国为止。此种由台湾总督府主导,极力促成台湾人民成为忠诚于日本天皇下的各种措施,就是皇民化运动,终其言,为内地化的极端形式。

皇民化运动系分成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1936年底到1940年的“国民精神总动员”,重点在于“确立对时局的认识,强化国民意识”。第二阶段是1941年到1945年的“皇民奉公运动时期”,主旨在彻底落实日本皇民思想,强调挺身实践,驱使台湾人为日本帝国尽忠。

台湾总督府为推动皇民化运动,开始强烈要求台湾人说国语(日语)、穿和服、住日式房子、放弃台湾民间信仰和祖先牌位、改信日本神道教。此外,殖民政府也在1940年公布改姓名办法,推动废汉姓改日本姓名的运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由于战争规模不断扩大,所需兵员越来越多,日本当局也在1942年开始在台湾实施陆军特别志愿兵制度、1943年实施海军特别志愿兵制度、并于1945年全面实施征兵制。[19]

慰安妇除了征兵制造成的台湾青年大量伤亡外,被视为“皇民”而无端加入太平洋战争的台湾,也在经济方面大受打击。1944年后,受到盟军25次大空袭影响,受波及的台湾农工生产值于战争结束前的1945年降到最低点。比方,与1937年相比,农业产值只有1937年的49%,工业产值更不到33%。煤矿由20万公吨降到1万5千公吨,电力供应从战前32万瓩,战后仅能供应3万瓩。

此外,二次大战时,日本人在台湾征集许多慰安妇,也就是日军的随军妓女。由于慰安妇是在遭到胁迫、欺骗或是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被征召,并有一些慰安妇于军营中遭虐待,因此造成受害者肉体及心灵上的严重创伤。至今,这个事件仍被群众视为践踏女性权利及尊严的行为。在现今的台湾社会,有基金会专门研究慰安妇的历史(例如:妇女救援基金会),并且协助至今仍存活的慰安妇对日本提出赔偿的要求。

§ 行政架构

30年代,画家笔下的总督府台湾总督府官署:台湾总督府是日治时期的最高统治机关,其首长为台湾总督。该总督府的组织特色为绝对的中央集权,也就是身为总督府主官的台湾总督,总揽行政、立法、司法、军事等大权,形成总督专制的政体。

沿革:台湾总督府成立初,设民政、陆军、海军三局。民政局下置内务、殖产、财务、学务四部。(在乙未战争期间,曾短暂命高岛鞆之助为副总督一职,他也是50年日治时期唯一的副总督。)1896年,陆海军两局合并为军务。民政局则在原本组织下增设总务、法务、通信共七局。经历1898年、1901年、1919年三次修订总督府官制后,就成形不再变更。而不管怎样变动,约略来说,若不包含地区性的行政组织,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的主要行政组织分为中央行政与所辖官署两大类型的部门。

以1945年来作说明,台湾地方的中央行政方面:总督之下有其左右手,在1919年之前,称为民政长官(或称民政局长官),1919年之后称为总务长官。另外,总督府编制尚有总督官房与五局二部及所辖的官署机关。

总督:不管1896年发布的六三法及后来1906年三一法或1921年法三号,日本帝国所属台湾皆采委任立法制度,总督府为当然中央机关。而一般政策形成过程,通常是由总督府内的技术官僚制定法律政策后即授权台湾总督以总督府令命其中央机关、所辖官署或地方政府执行政策。但有部分情况,总督仍须与日本内地的国会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如专卖制度的推行等事务。

第七任台湾总督:明石元二郎在1895年到1945年半个世纪当中,日本共派任了19个总督,如果依总督职位身分,约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三个时代:前期武官总督、文官总督时代以及后期武官总督,而每任总督的平均任期时间约为两年半左右。

在前期武官总督方面,共有桦山资纪、桂太郎、乃木希典、儿玉源太郎、佐久间左马太、安东贞美与明石元二郎。在1919年之前的这几位总督中,在日本近现代史中,以乃木与儿玉最负盛名,他们俩都是被视为日俄战争日方战胜的关键。另外,安东贞美与明石元二郎在施政上,则较符合台湾人的利益。这里面,卒于任内明石元二郎还在生前留嘱,将墓地设置于台湾。

文官总督时代则大约与大正民主时代重叠,且都是日本党派派系所推选赴任。1919年-1937年间,共有田健治郎、内田嘉吉、伊泽多喜男、上山满之进、川村竹治、石冢英藏、太田政弘、南弘及中川健藏担任其职务。该阶段总督,因为身分为文官,且均为内阁所属党派推派,一般来说,施政重点不以镇压台民反日运动为主,于内政与经建上的进展与前段武官总督时期相比起来,也较有建树。

1937年中日战争爆发,日本军国主义抬头,台湾总督重新由军方担任,此间共有小林跻造、长谷川清与安藤利吉。此时期因逢二战期间,总督多以整军备战为主,而最后一位的安藤总督不但为台湾总督府的末任总督,在战后也因被视为战犯,1946年于上海监狱自杀。

§ 其他官署与地方行政区划

1916年落成的台南州厅除了总督与总务长官外,台湾总督府尚有缜密的官僚体系,其辖下设有总督官房、警务局、农务局、财务局、文教局、矿工局、外事部及法务部。而除了行政机关外,台湾总督府还设有功能型的所辖官署。其中包含法院、刑务支所、少年教护院、警察官训练所、交通局、港务局、专卖局、台北帝国大学、各级直属学校、农林业试验所等等。

除了中央行政机构之外,攸关民生内政的的地方行政区划,在台湾日治时期共有十次变化。日治初期的1895年,台湾简单划分为台北,台湾,台南三县与澎湖厅。历经数次变革后,一直到最后1920年公告实施的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台东厅、花莲港厅五州二厅的地方行政区划划分后,方为定型。1926年,澎湖厅再由高雄州分出,区划小幅度变更为五州三厅。而这最后一次的区划,其持续的时间最长,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战后国民政府于台湾的行政区划。另外,随着1920年的州郡新地名规划与命名,部分台湾古地名,也随之更动。例打狗→高雄(今高雄市)、锡口→松山(今松山区)、枋桥→板桥(今板桥市)、阿公店→冈山(今冈山镇)、妈宫→马公(今马公市)、加走湾→长滨(今长滨乡)等,且多数保留迄今。

日治时期行政区面积(平方公里)今行政区域备注

台北州4,528.7台北市、台北县、宜兰县、基隆市含台北市

新竹州4,570.0桃园县、新竹县、新竹市、苗栗县-

台中州7,382.9台中县、台中市、彰化县、南投县-

台南州4,292.4台南市、台南县、云林县、嘉义市、嘉义县-

高雄州5,421.5高雄市、高雄县、屏东县-

台东州5,721.9台东县含今屏东县部分区域

花莲港厅3,515.3花莲县-

澎湖厅126.9澎湖县1926年自高雄州分出

§ 社会控制

三段警备制:指总督府在统治初期,采取的一种警备制度。总督府依治安情况,将全岛划分为危险、不稳、平静三种区块。危险区块派遣军队驻守,不稳区块由宪兵守备,平静区块由警察负责。但是此制度并未对日治时期初期的武装游击抗日发挥太大效果,总督府随即改采镇抚兼施的策略,而宪兵主要职务改为讨伐“土匪”(指抗日民众)。

保甲制度保甲制度:保甲制度系源自清朝时协助政府维护地方安宁的保甲制,虽然名字为“保甲制”,但是日治时期与清领时期的保甲有着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在日治时期,保甲制度是社会控制的重要工具。总督府订定了《保甲条例》,规定每十户为一甲、每十甲为一保,每个“甲”都设置“甲长”作为领导者;而“保”则设置“保正”,任期皆为两年,为无给职。《保甲条例》中规定了所谓的“连保连坐”制度,意思就是,如果某个保甲中的某个人犯罪,则该保/甲中的所有人必须要付连带责任,藉以达到使人民互相监视的功效。例如:1901年朴仔脚(今嘉义县朴子市)支厅遭到攻击,相关的保甲成员皆被处以一千四百日圆的罚金。

保正及甲长也必须要协助日本当局维持秩序、宣传政策、检查环境卫生等内政。在此基础之上,日本人又成立了壮丁团,用来协助警察或防治天灾。

警察制度:日人治台以后,为协助统治政策的实施,在台湾建立了严密的警察制度。在当时的台湾,警察的职责很广,除了维持治安等警察原有的职务外,还包括了卫生及协助施政等工作。警察详细的工作内容大体包括了:

执行法律与维护公共秩序。例如监视公共集会、审理小刑案、取缔吸食鸦片、管理当铺等。

协助地方政府处理一般行政事务。例如协助宣传禁令、收税、管理户籍、普查户口等。

管理原住民部落。

台湾人当时习惯称警察为“大人”,也会拿警察来吓唬不乖的儿童,这是由于当时警察的执掌完全涵盖了一般民众的生活,并且动辄干预人民的日常生活,引而造成人民心中的恐惧。当时,台湾一个警察平均管理547人,但同期亦为日本殖民地的朝鲜半岛,一个警察却需要管理919人。虽然严苛的警察制度对社会治安大有帮助,但是过于严苛的干涉使人民私下称警察为“狗”或“四脚仔”以暗讽警察。

镇压抗日活动的法令:为了镇压顽强的武装反抗势力,总督辅制定了许多法令来抵制这些活动。其中《匪徒刑罚令》是指后藤新平上任后所制定的一项法令,此法令强化了警察及宪兵的权力,并且将所谓“土匪”、“匪徒”(指抗日民众)的刑责加重。在后藤上任并严格推行此法令的头五年,被依此法令处死刑的民众高达三万两千人,超过台湾人口的百分之一。

此外,总督府还制定《匪徒招降策》,以达诱使抗日民众归顺的目的。此法令规定,对于欲投降的“匪徒”(指抗日民众),举行“归顺仪式”,免除其刑责并提供创业基金(称为“更生基金”)。但总督府有时也会利用招降仪式的场合射杀抗日分子。

§ 武装抗日运动

在达半世纪的日本统治当中,武装抗日的政治运动,大抵上发生在日本领台的前20年。这20年的武装抗日运动,根据一般学者的研究,大致上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期是台湾民主国抗拒日军接收的乙未战争;第二期是紧接着台湾民主国之后的前期抗日游击战,几乎每年都有武装抗日行动,而最末一期自1907年的北埔事件起,到1915年的西来庵事件为止2。之后,台湾反日运动转为维护汉文化的非武力形式,不过期间仍发生轰动全世界的雾社事件。台湾民主国国旗

台湾民主国:清廷将台湾割让给日本的决定,在台湾住民中引起了轩然大波。1895年5月25日,台湾官民宣布成立台湾民主国,推举巡抚唐景嵩为总统并向各国通告建国宗旨。未料,日军在5月29日于基隆背后的澳底登陆,6月3日攻陷基隆。于是台湾民主国政府的首脑们,包括唐景嵩和丘逢甲,都内渡逃亡至中国大陆。6月下旬,余众又在台南拥立大将军刘永福为民主国第二任总统,民主国虽和日军发生不少规模不小的血战。但到10月下旬,刘永福也弃守内渡中国大陆,日军占领台南,这个存活184天的台湾民主国短命政权,至此完全划下了句点。

前期抗日游击战:台湾民主国宣告崩溃以后,台湾总督桦山资纪于1895年11月8日向日本东京大本营报告“全岛悉予平定”,随即在台湾展开统治。但是,一个多月以后,台湾北部原清朝乡勇又于12月底开始一连串的抗日事件。而这一期的抗日可以说是第一期台湾民主国抗日运动的延伸。1902年,汉人抗日运动稍歇,直到1907年11月发生北埔事件,武装抗日才进入第三期。这段5年的停歇时间,一方面是源自儿玉源太郎总督的高压统治,一方面也因为总督府以民生等政策拉拢台人。在双重因素 西来庵事件被捕之人头戴笼盔,由台南刑务所押解至法院送审影响下,台湾汉人对于抗日行动采取了观望的态度。[25]

本期主要的抗日活动多以“克服台湾,效忠清廷”为口号,代表是并称为“抗日三猛”的简大狮、林少猫及柯铁虎。其中柯铁虎以“奉清国之命,打倒暴虐日本”为口号,与朋友自称“十七大王”,在云林一带盘据。

后期抗日活动:汉人武装抗日的第三期,自1907年的北埔事件起,到1915年的西来庵事件为止,总共有13起零星武装抗日事件。但是,除了最后一次的西来庵事件外,规模都很小,还有的事先就被发觉捕获,因此和过去大规模的起义不同。这些事件中,有11件发生在1911年的辛亥革命之后,并且有4件是受到辛亥革命的刺激而发动的。13起事件中,宣称要将台湾归收入中国版图的有4件,称王称帝、要自立台湾王朝的有6件,两者皆可的1件,不明其目标的则有2件。由此数字可以发现,欲自立台湾政权的比例,超过要将台湾归还中国的部分,且与前二期中同样以台湾建国为目标的事件相比,也不再强调对于清朝的忠诚。这个转变可能和1911年清朝被推翻,台湾人民原本习惯效忠、认同的对象突然消失所致。雾社事件时,日军由马赫坡高地之堑壕向马赫坡大岩窟炮击

雾社事件:后期抗日运动中,以发生于台中州能高郡雾社(今南投县仁爱乡境内)之雾社事件最为著名。1930年10月27日,在大头目莫那鲁道的率领之下,共六个部落300多位族人发动对日本殖民统治的反抗,杀死在雾社小学举行运动会的134名日本人。事件发生后,总督府主张对原住民拥有报复及讨伐权。于此理念下,总督府遂展开近二个月的军事讨伐,以泰雅族为主,参与反抗行动的三百名原住民兵勇非战死即自尽,其家人或族人也多上吊或跳崖,史称雾社事件。该事件不但令总督府多位高级官员下台,也成为台湾日治时期最直接且最激烈的武装抗日行动。

§ 教育

六氏先生的遭难之碑由于台湾反日运动相当盛行,日本当局除以武力镇压外,竭尽全力建立其统治体制,部署官署机构,巩固开发基础,并设法安抚居民。一切措施猛宽应时适度运用,以树立台湾之全面基础为首要。而在这种情况下,统治机器与不同文化人民间的沟通用义务教育,成为基础中的基础。而事实上,大多限定日籍资格才能就读的日治时期中等或高等教育政策,对台湾人而言,其成就与影响,大大远不如基础教育。而基础的义务教育在初期依然分为公学校(台湾人就读)及小学校(日本人就读),在考试制度上也不公平(同样的分数,日本人能就读较好的学校),显示日本人仍然存有殖民者的阶级心态。但是部份人士认为日本人在台湾的教育建设上,仍然有着很大的贡献。

虽然日本在台湾执行义务教育,后期甚至施行皇民化运动,中国传统的私塾仍偷偷存在,当时很多汉人父母也让小孩仍趁著课余时间到私塾,跟着汉文老师学习四书五经、作诗写文,要他们不能忘本。

义务教育:1895年7月14日台湾总督府第一任学务部长伊泽修二,执掌台湾教育事务。他在《设置台湾公学校意见》一文中,建议台湾总督府于台湾实施当时日本尚未实施的儿童义务教育。台湾总督府遵循其意见,在同年于台北市芝山岩设置第一所西式教育场所,也是台湾第一所小学(今台北市士林国小),此小学基本上为实验性的义务教育。随后,该处所虽发生六氏先生事件,台湾总督府仍于翌年在全台湾创立国语传习所,设置更多义务小学。1898年,国语传习所并升格至公学校。

日治时期的义务教育除了公学校等制度外,还有专门为台湾原住民设置,且为理蕃政策重点工作的蕃童教育所与蕃人公学校及专门容纳日籍学童的小学校。

殖民当局对于义务教育的规范十分严格,绝大多数的汉人子弟仅能于公学校就读,仅有日本学子与少数社会上层的汉人学童能在师资设备较佳的小学校学习。此外,即使在学校里,族群对立的紧张关系仍时而可见。这种情形持续到1929年,总督府重新修订了《台湾教育令》,使台湾教育体系与日本内地一体化,并开始采用“内台人共学制”,并停止使用“内地人”、“本岛人”等差别性的称呼,情况才略有改善。

建成小学校遗址1941年3月,《台湾教育令》再度修正,将小学校、蕃人公学校与公学校一律改称为国民学校(保留部分蕃童教育所),至此,全台的义务教育学制才完全统一。而不管哪种学校形式,除了特殊的原住民教育体系之外,日治时期的教育关法令明定,该教育场所以中央或地方的经费开办,而就学资格则为8岁以上,14岁以下的儿童。除了基本年龄限制之外,这些法令还详细明定该六年制的义务教育应教授的科目为修身、作文、读书、习字、算术、唱歌与体操等,并要求一定师资与适当例假日设计。

台湾籍儿童的教育普及率成长相当缓慢,直到强制义务教育实施后才快速成长。在强制义务教育的实施下,1944年的台湾,国民学校共有944间,学生人数达87万6000余人(含女学童),台籍学童就学率为71.17%,日籍则高达九成。远高于当时世界的平均水平。2006年2月6日日本外相麻生太郎还根据这数据,认为“台湾之所以现在拥有这么高的教育水平,完全是因为日本对台湾实施殖民地统治的功劳。”

台北帝国大学(今台湾大学)的校门高等教育:在日治时期,殖民政府的政策并不希望人民受到太高的教育,台湾的高等教育比较是向日本人开放。在总督府殖民规范下,初期不鼓励(但也不禁止)台人子弟学习人文学科;台湾人在日本文化的影响下,比较喜欢就读公学校教师的师范学校、或是培养医师的医学校,使得教师和医师成为台湾社会中人人称羨的职业,并影响至今。也由于教师和医师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两类学校长期存在激烈的入学竞争。也有许多台湾人前往日本留学,例如台湾第一位博士杜聪明,画家黄土水、李梅树等。

治台后期,仍有台湾籍人士如宋进英、徐庆钟、朱昭阳等,得以不改日本姓氏进入日本最高学府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所就读,并取得日本高等文官资格。

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方面,总督府最初仅设立“农试验讲习生”,之后又设立糖业讲习所及学务部附属工业讲习所等修业半年至二年的职业讲习所,用以培养缺乏的初级技术人才。虽然各地陆陆续续设立了普通中学,但总督府为了因应技术劳工的需求,仍继续偏重职业教育。1922年,总督府公布了第二次《台湾教育令》,将职业学校分为农、工、商三个科别。总督府所设立的学校以二年制的职业补习学校为主,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修业期限改为四年,并且将所有职业学校改为州立,这使得台湾的基层技术人不再匮乏。

§ 相关条目

台湾历史年表

台湾总督

台湾总督府

台湾军司令官

台湾日治时期行政区沿革

乙未战争

西来庵事件

后藤新平

六三法

雾社事件

台湾乡土话文论战

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

台籍日本兵

台北市旧町名一览

台湾神社一览

公学校

蕃人公学校

蕃童教育所

§ 参考资料

台湾日本综合研究所:日本殖民统治台湾与朝鲜的比较(二)

参酌:《台湾省五十一来统计提要》、大众教育基金会,从统计数字看台湾社会

交通部观光局─台湾发展史:拾肆、日治时期的社会控制与生活习惯的变化

《台北市日式宿舍调查研究专案》,国立台湾大学建筑与城乡研究所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古文書室暨數位典藏計畫聯合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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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1 1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