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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反共产国际协定
释义

§ 背景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悍然侵占了中国东三省,并不断扩大侵略战争,企图独霸中国。这不仅激起了中国人民的反抗,也加剧了日本与欧美列强在中国的矛盾。1932年1月,美国国务卿史汀生发表“不承认主义”的声明,表示美国“不能承认”日本侵华所造成的“任何既成事实的合法性”。1933年2月,由英法操纵的国联通过决议,申明不给以伪“满洲国”以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承认。日本随之于1933年3月27日退出国联,在国际上的处境比较孤立。为了同欧美列强相抗衡,进一步发动全面的侵华战争,日本急需在国际上寻找盟友。其目光投向正在欧洲崛起的希特勒德国。当日本退出国联时,外务省欧亚局长东乡茂德便提议:“在日德关系上,利用(德国)极右党掌权的机会,努力使它了解我国在远东的立场,……以便把德国引向我方”。1934年3月,日本派出“德国通”大岛浩为驻德武官。临行前,陆军参谋本部情报部欧美课长饭村穰曾指示大岛,要着重探索日德间进行情报合作的可能性。

希特勒德国也有与日本接近的愿望。1933年1月希特勒上台后,德国还受到凡尔赛和约的重重束缚,军事上孱弱,外交上孤立。希特勒还刚刚上台,羽毛未丰,他早在《我的奋斗》一书中将自己对内政策的主要任务规定为“铸造神剑”,对外的任务是寻觅战友”。所谓“铸造神剑”,就是扩军备战;所谓“寻觅战友”,就是寻找同盟者,组织侵略性集团。1933年初,希特勒曾与后来出任德国外长的里宾特洛甫商讨过与日本结盟的可能性。1933年10月德国退出国联前夕,希特勒在同德国驻日大使狄克森的谈话中表示,德国“要与日本建立更为紧密的联系”。当时,意大利作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同英法等国还保持着比较密切的关系。意大利法西斯头子墨索里尼向来以奥地利的“保护者”自居,不许希特勒德国染指奥地利,对于希特勒建立“大德意志”的叫嚣很不以为然,1934年7月,当奥地利总理陶尔裴斯被纳粹分子暗杀时,墨索里尼曾下令在勃伦纳山口增兵;德意在巴尔干的南得罗尔和的里雅斯特问题上也有利害冲突,一时还妨碍着德意接近。于是,德日之间首先开始勾结的尝试。

1935年5月、6月间,日本驻德武官大岛浩同里宾特洛甫的助手哈克就德日结盟问题开始接触。哈克提议在两国间缔结针对苏联的防务协定。大岛向日本参谋部请示后表示,不反对德国的建议,希望就协定的范围、内容和形式作更详细的研究。1935年底,日方派出参谋本部情报部欧美课德国组组长若松前往德国活动,先后与里宾特洛甫和德国国防部长勃洛姆堡进行了会谈。里宾特洛甫提出缔结《反共产国际协定》的建议。若松表示,日本陆军方面亦有同样意图。回东京后,若松向参谋本部汇报了会谈情况。

1936年2月26日,日本发生“二·二六政变”。一小撮法西斯军人集团“皇道派”的青年将校发动叛乱,杀死前首相斋藤等人,政变失败后,“统制派”在军部占了上风,日本国内政治和社会生活进一步法西斯化。为了发动全面侵华战争,日本与德国勾结的愿望更加迫切。日本陆军主动与外务省联系,以推进与德国的谈判。同军部关系密切的有田八郎于4月2日出任日本外相后,日德之间的谈判便由日本驻德大使武者小路和里宾特洛甫通过正式外交途径进行。7月上旬,德方正式向日方提出经希特勒亲自审定的《反共产国际协定》草案和秘密附件。8月7日,日本广田弘毅内阁五相会议通过《基本国策纲要》,确定了“一方面确保帝国在东亚大陆的地位,另一方面向南方海洋发展”的侵略方针。同日,又通过《帝国外交方针》,决定“实行日德合作”。于是,日本对与德国合作表示了十分积极的态度,德日谈判也进展顺利。

1939年11月25日,德国与日本签订《反共产国际协定》。[1]

§ 主要内容

协定包括3条正文、附属议定书和秘密附件。主要内容有:缔约国相约互通关于共产国际活动的情报,并紧密合作,协议和采取必要的防止措施;对“受共产国际威胁的第三国”采取防止措施,或共同邀请其加入本协定;设置常设委员会,协议反共事宜。秘密附件规定:当缔约国一方遭到苏联进攻或进攻威胁时,另一方不得采取任何有利于苏联的行动并立即商讨“保护共同利益”的措施;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与苏联缔结违背本协定精神的任何政治条约。该协定的签订是德、日、意法西斯为扩大对外侵略相互借重力量的产物,标志着法西斯侵略集团的初步形成。[2]

§ 复议书(节选)

1936年11月25日在柏林签署。协定诬蔑共产国际干涉各国内政“威胁全世界的和平”,规定缔约国交换关于共产国际活动情报,在反对共产国际的斗争中紧密合作。

日本帝国政府及德国政府认为共产国际(即第三国际)之目的在采取一切手段以破坏威胁现存的国家;

深信忽视共产国际对于各国国内关系的干涉,不但将危及其国际安宁及社会福利,且将威胁全世界的和平。为协力防止共产主义的破坏起见,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国相约对于共产国际的活动相互通报,并协议关于必要的防止措置,且紧密合作,以完成上述措置。

第二条缔约国对因共产国际的破坏工作而国内安宁感受威胁的第三国,应根据本协定的旨趣,采取防止措置,或共同邀请其加入本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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