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劳动就业制度 |
释义 | § 劳动就业制度 § 正文 为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提供劳动和工作单位的制度。 在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生产需要补充或增加劳动力,劳动者为生活所迫也需要就业,这就形成了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通常采用无组织的和有组织的两种雇工方式:前者由雇主派人招工,或工人登门求职方式直接进行;后者有由雇主的同业公会举办,由雇主与雇员合办,由工会或慈善团体举办,或由以营利为目的私人举办等方式。最早成立官办职业介绍所的是英国,创办于1880年。英国政府1905年颁布了《劳工失业条例》,规定失业救济委员会有权设立职业介绍所;1909年通过《劳动介绍办法》,规定职业介绍所由商务部管辖;1916年成立劳工部后,这一工作转交给了劳工部。美国最早成立的是1890年俄亥俄州职业介绍所;1918年联邦政府劳工部成立职业介绍所;1933年颁布《联邦职业介绍法》;到1937年,各州才都通过法律,先后成立职业介绍所。 在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1918年颁布了关于取消私营劳动介绍所、设立国家劳动介绍所的法令。1922年《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规定,录用职工必须经过劳动介绍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首先对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公职人员,在接管时采取全部包下来的政策。对遗留下来的大批失业工人和失业知识分子,采取逐步帮助就业和给予未就业者适当救济的办法。为此,1950年和1951年政务院发出有关劳动就业的指示;1952年又发布《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规定了促进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到1956年,失业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到1958年底,中国消灭了失业现象。但自6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的增长,新劳动力逐年增加,就业人数虽然不少,但还满足不了需要,所以又产生了城镇一些高、初中毕业生待业的问题。 自7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们的劳动就业制度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与劳动者相互选择的市场机制正在逐步形成.我国劳动就业制度50年来的变迁,是整个国民经济体制变迁的必然产物——市场化的劳动就业制度的形成。 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确定采取在政府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大力发展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和按照国民经济的需要适当发展城镇劳动者个体经济,从改善所有制结构方面来增加劳动就业岗位。还要求在发展技术装备先进、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和部门的同时,尽可能地多发展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和商业、服务业,以改善国民经济部门结构和技术结构,吸收较多的劳动力就业。还提出积极举办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对待业人员进行组织、培训、介绍职业等工作。 § 配图 劳动就业制度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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