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劳动保障监察 |
释义 | § 概述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3)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4)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 内容 145.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征缴条例、《劳动监察规定》以及劳动保障实体方面的一些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和事项以及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主要是:(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7)用人单位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8)用人单位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9)遵守就业训练规定的情况。(10)遵守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情况。(11)遵守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情况。(12)遵守职业技能鉴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情况。(13)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46.如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劳动法、《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设立举报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可以采取口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等形式。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七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受理范围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该举报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要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监察即过去所称的劳动监察,国外亦称劳动监察。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性手段,目前广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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