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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公务化暴力
释义

§ 形成

对比以往发生公务化暴力事件,共同点似乎有以下四点:

一、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这种素质在执法过程中无法防范;

二、地方政府为完成某种指标或项目,不得不采取 “强制性措施”;

三、地方政府在某种意义上“坐大”,形成了“独立利益”,使来自中央的指令无法顺利贯彻;

四、由于复杂的关系网络,公务化暴力实施者的风险不大。

五、误区——别把私心带到工作上来,影响工作。

这些都是客观现实,但深究起来也并非如此简单。正如腐败一样,公务化暴力也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美国警察也向老百姓施暴,但这种施暴受到惩罚的可能性较高。就此而言,它不是“制度性”的,而只是“权力秩序-心理结构”意义上的暴力。在制度已将执法人员的权力纳入受到监督和制约的框架的情况下,公务化暴力更多是个人的因素而非制度的因素,不会演变成公共权力运作时的“常态”。

§ 实质

公务化暴力的实质,是在一个秩序中的权力单向支配。因此,从“秩序-意识形态”的评价系统上讲,它又有“合法”与“非法”之分。

若维护秩序时,其行为明显与“秩序-意识形态”的制度规定相抵触,也就是说,在制度上并不允许那样做,那么则是“非法”的。简单地说,滥用职权的行为就是“非法”的,比如无故打人、“砸场子”等。其行为人明显地将权力的单向支配放大到超越人格范围之外的范畴,认为这是一种“制度”,若要维持“秩序”,则是允许的。

若维护秩序时,其行为保持在一个没有逸出“秩序-意识形态”制度规定的程度上,并没有滥用职权等情况发生,只是“利用”了权力的单向支配,那么这样也算实施了公务化暴力,只不过这种暴力是“合法”的。比如平民大众在政府部门里受到的冷脸和办事推拖待遇,遭逢的就是这种“合法”的公务化暴力。

§ 心理结构

“显在”的公务化暴力并不一定就是“非法”的,而“隐藏”的公务化暴力也不一定“合法”,最关键的是看权力秩序。

纳粹党徒对犹太人的迫害是“显在”的公务化暴力,但在纳粹的“秩序-意识形态”内是“合法”的。西方民主国家的有些公务员的公务化暴力是“隐藏”的,但随时面临被指控“非法”的危险。因此,我们社会的公务化暴力实际上内植入管理体系中,是整体的权力秩序所具有的单向支配的一个逻辑结果。“显在”的公务化暴力并不仅仅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是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低”,而更多是“隐藏”的公务化暴力的一种升级版本,是权力秩序运作逻辑的“激进表达”。

恰恰是这一点决定了公务化暴力得不到遏制,因为意识形态的教育和制度的规定都没有打破具有单向支配特征的权力秩序。根据精神分析理论,一个人一旦将自身纳入一个要求服从的等级秩序中,以服从为代价认同于一套等级秩序,以等级秩序中的角色取代真实的自我,即容易产生一种把自己给“卖”了的自我憎恨。这种自我憎恨,因妨碍其在秩序中的生存而必须得到否认。凡是能让他想起对自我的出卖的人,都逻辑地成为他仇恨的目标。而那些比他弱并且碰巧又成为他的权力支配对象的人,都会成为他借以补偿自己的施虐对象。城管一看到那些为起码的生存而“摆摊”的弱势群体就两眼放光,原因正在于这些人作为秩序所规定的权力支配对象,合法化了城管心理上的施虐冲动。

不是所有人都是天生的施暴者。尽管一个人将自己纳入权力秩序时,其心理结构会受到影响,但很多人还是能够坚持良知的底线。然而无法否认,并且官方也承认的是,目前警察、城管等执法队伍存在着一些素质较低的人,用人筛选原本就不够严格。个别“社会人员”作为体制外的施暴者,危害了权力秩序;把他们纳入体制内,改变他们的暴力指向,暴力的发泄合法化,看起来就不仅不能威胁秩序,反而使秩序得到维护。

一些地方某些部门,甚至雇请一些“打手”来对付“刁民”,使他们从应被“执法”的人摇身一变成为执法者。尽管??心中某种真实的逻辑,这就是:民众在这些人眼中,作为被权力支配的那一极在秩序中所处的地位。

§ 暴力与反向施暴

公务化暴力存在的同时,必然存在与之对应的反向施暴的行为;即使公务化暴力根本不存在,也有可能发生反向施暴。反向施暴者的行为发生,一是出于反抗显性的公务化暴力行为;二是出于一种深层次的对权力单向支配的不满与抵制。一些执法者,特别是警察、城管的暴力行为以及被执法者的反向施暴行为,均不时见诸报端,形成一组“对称”的社会热点。

2006年7月20日,四川仁寿县警察强行冲击省人大捉拿上访者;7月23日,深圳一城管砸了为灾区募捐的“场子”,在受到质问时竟回答“我就是土匪!” 李志强

2006年8月11日下午,37岁的北京海淀区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在对一卖烤肠的无照商贩崔某进行执法检查时,双方发生口角,后李被崔用十多厘米长的小刀刺中颈部,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志强是北京城管成立8年来首位因公殉职者。但他不是第一个被伤害的城管。据介绍,2006年年初至今,北京市共发生79起暴力抗法事件,有89名城管人员受伤。

这种悲剧是公务化暴力的一个逻辑结果:一个下岗工人、一个农民,当他最起码的生存都不能保证,那种“你不让我活,你也别想活”的后果就很难避免。

合法与非法之界限

由于作为权力支配对象的老百姓并不与中央政府直接“面对”,其生活只是纳入基层政府“治理”的范畴,因此对侵害或刺激他们的执法人员的行为的判断,将决定他们对政府管理体系的判断——在施暴的人员没有得到惩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公务化暴力对整个社会的伤害不言而喻。它不仅恶化已脆弱的政治-社会生态,而且根据历史经验,社会爆炸的火药桶往往就是由这些事件点燃。[1]

§ “维护秩序”的思路

城管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冲突只是一个表象,它是中国社会转型和现有城市管理方式的必然结果。在现代城市管理形象工程大行其道的时候,这些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与生活方式显然被当作了现代城市的“污点”。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惊呼“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动用财政资金给城管进行了武装,一些地方的城管配备了俨如防暴警察的保护装备,诸如钢盔、防刺背心、防暴盾等。而上海、北京等地的城管甚至还在监视“无证摊贩”时装上了监控设备,真是令人叹为观止。

在对被执法者“有罪推定”的思维逻辑下提升“防暴”装备,显然把数量庞大的社会群体推向了对立面,这种做法只能更进一步把公务化暴力合法化,加剧民众与城管等执法人员的心理对峙,使社会关系更加紧张,也掩盖了相关部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公务化暴力只会引发更多的“体制外暴力”,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

在当今社会已令人深为忧虑的“结构紧张”中,出于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必须从制度上、处罚上、维护秩序的思路上把公务化暴力彻底非法化。根本的解决途径已经显现,胡锦涛总书记在《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化》的讲话中,提及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当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建设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和执政党的执政方略之后,政府所应做的,就是将其实际践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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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3 17: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