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信用经济 |
释义 | § 基本简介 信用经济信用具有多层次、多侧面的含义。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即借贷活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在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存在的条件下,债权人以有条件让渡的形式贷出货币或赊销商品,债务人则按约定的日期偿还借款或偿付贷款,并支付利息。 商业信用是信用发展史上最早的信用方式,人们通过所谓“赊账”,即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和消除实现商品的交换,商业信用在生产和流通的连接中起到了中介作用,加速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随后信用超出了商品交易的范围,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本身也加入了交易的过程,产生了以货币为借贷对象的信用活动,资本借贷市场即是货币信用发展的产物。 货币不仅为普通商品交易提供了一种准确的衡量手段,同时也使借贷活动得以简化,并通过借贷活动将货币资本化。货币借贷在社会发展的多数时期都存在,但是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它才成为资本家扩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成为资本形成和资本积累服务的关键力量。随着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生产创造自身需求的均衡格局被打破,特别是经历了经济大萧条之后,需求增长对整个社会产出的增长和经济发展更加关键,生产投资越来越取决于人们对未来需求条件的预期,基于人们对经济生活的预期性,产生了投资的意愿。 资本借贷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为物质资本及相应的技术开发和研究的投资提供了资本来源,将投资意愿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促进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和进步,从而突出了信用对经济的推动作用。随着资本借贷在经济发展中重要性的提高,信用已成为连接生产、交易、分配和消费诸环节的纽带,市场与以货币为核心的信用关系更为密切。信用的扩张与收缩推动着经济的扩张与收缩。 “信用经济”一词由德国旧历史学派代表人物布鲁诺•喜尔布兰德(Bruno Hildbrand)提出,他以交易方式为标准,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划分为三个时期,即物物交换为主的自然经济时期、货币媒介交换的货币经济时期和信用为媒介的信用经济时期,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信用经济是社会经济的高级形式。马克思不以交换方式为标准,而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发,以资本主义信用为研究对象,将信用经济看作货币经济的一种形式,其信用的含义即为资本借贷。 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再生产过程的全部联系以信用为基础,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因此信用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 § 产生 信用经济是从对货币银行学的研究发展起来的。德国的旧历史学派经济学家布鲁诺·希尔布兰德最早提出了信用经济的概念。希尔布兰德根据交易方式的不同,把社会经济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即以以物易物交换方式为主的自然经济阶段、以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经济阶段和以信用交易为主导的信用经济阶段。 20世纪 30年代西方各国放弃金本位制以来,开始发行不可兑换的信用货币,信用货币也就在名义上成为中央银行的债务和持有人的债权,尽管这种债权是不能兑现的。随着信用货币的发行和金融事业的深入发展,信用经济已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不可分割的部分。 § 特点 与商品经济一样,信用经济中也存在着交易,而且当代世界信用交易量几十倍地大于商品交易量;信用资金供求决定着资金价格和利率;信用资金流通则决定着生产、分配、消费、储蓄、投资等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但是,信用经济又不同于商品经济,在商品货币交易中,货币资金是一种导向因素,而在信用交易中,情况则恰好相反。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替代了货币资金而实现了商品的转移。货币资金的滞后支付只起到清偿债务、消除债权的作用,债权债务的建立引导了货币资金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转移,信用是货币资金的运载媒介。在一定的条件下,信用交易通过货币资金这个中间环节成为商品交易的重要导向因素,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信用交易可以扩大商品交易的范围和规模。 § 交易范围 信用经济不仅限于商品赊购赊销和银行吸收存款,并向企业发放贷款,事实上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包括通过金融机构和在金融市场上直接进行的交易,都是信用交易,如股票、债券的发行和认购,各种保险、租赁等。在现代社会里,债权债务关系或信用关系是错综复杂、多种多样、不断创新的,而且金融越是发达和深化,信用关系就越是复杂和庞大。如美国的居民部门、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分别有几万亿美元的负债,但事实上债权人主要还是美国居民自己,净外债仅几千亿美元,尽管对外债实际净额的统计标准还有争论。没有发达的信用经济,也不可能有如此巨额债务。除金融部门之外,居民、企业、政府及国外部门,各部门内部成员之间,部门与部门的成员之间都可能发生各种商品信用交易和金融信用交易。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为了解国民经济各部门债权债务情况,都编制有全国性资金流量表。 § 作用 ①通过金融信用交易,银行筹集到社会上闲置资金,使之转化为信贷资金,利用信用交易价格或利率杠杆,吸收更多的储蓄存款,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同时促进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生产投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②宏观上,在货币流通量既定不变的情况下,各种信用交易可以搞活资金,为生产投资提供更多的国民储蓄资金和国外储蓄资金(引进外资),实现再生产的扩大,或者在减少扩大货币发行压力的条件下,实现更高速的经济增长。③微观上,企业可通过向银行借款、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加速自身的发展。 § 风险 在信用经济中最首要的条件就是遵守信用协议。否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一般情况下,国家信用是最可靠的,除非该国发生了巨大变动,新政府否认前政府的一切债务。但这种情况在历史上并不多见。企业和居民个人则不同,即便国营企业也不例外,只是大的国营企业资信较高一些而已。在信用经济不发达的社会里,人们的风险意识较弱,而在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一方面信用交易非常活跃,另一方面风险意识也特别强,因为金融机构在不掌握对方足够资信的情况下,决不会为对方承担一定范围内的担保义务。在信用发达的国家,风险已成为企业经营目标的构成因素。一个经营项目,一笔贷款,往往收益,风险也大;收益低,风险也小,两者密切关联。企业往往对预期收益高的项目(或贷款)提取较多的坏帐准备金。如果一个金融机构比过去被评低一个资信等级,那么在国外发行债券或取得借款时,就将支付高一个等级的利率和有关费用。 § 打造方法 加快信用立法,打造信用经济 诚信是诚实守信和诚实信用的合成,作为一种经济、文化、社会的理念,现在已成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核心理念之一。中国从古至今,就是一个诚信的国家。古人云,“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说明祖先是非常注重诚信的。因此,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庞大的系统,涉及到很多方面,也与国计民生、民族兴亡、国家的繁荣富强密不可分。一般可以从以下的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规范、约束信用行为的法律体系;二是促进个人、单位自觉实现承诺的诚信体系(对个人、单位行为的一种记录体系);三是帮助守信方(一般是债权人)判别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违约程度,以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的征信体系。 中国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也建立了初级的征信体系,制定了一大批与信用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像宪法、民法通则、公司法、银行法、合同法等都将诚实守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规定。此外,地方政府的部门立法中也都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将诚实信用作为交易的原则和行为准则。中国的信用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中国的信用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大量的违法乱纪行为均是不诚信的具体表现,合同违约、经济诈骗、司法不公、执行难、社会空前腐败等现象的屡屡发生,无不是那些诚信缺失或诚信灭失的人群和利益群体的可恶行径。正是这些见利忘义的人群,给国家给民族给人民带来了无穷的灾难。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使没有诚信的人和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治,影响了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和国家在国际上的声望。 § 我国信用经济的发展状况 诚信本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自古就有“一诺千金”的文化传统。但在现实生活中,不讲信用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损害经济、社会秩序,甚至造成危害,引发信用危机。如虚假的数字“政绩”,商品生产上的假冒伪劣,经营活动中的恶意欺诈、欠债不还、甚至偷税漏税,体育比赛中的潜规则,社会上的假文凭等等。一句话,社会诚信缺失。 三因素造成信用缺失 首先,社会价值导向上过度重“利”轻“义”。信誉本身就有很高的价值。而不少地方一味地追求GDP的高增长,忽视了经济、社会环境建设;很多企业片面追求利润,忽视自己企业的社会责任;很多人热衷追求财富,忽视了自己的德行。“逐利”成为一些人生活和做人的主调,财富成为衡量价值的主要标准,整个社会趋于心态浮躁,急功近利,只问结果、不问过程。在这种价值导向下,很多人破坏诚信、追求利益,舍弃信用、获得利益,为了利益、回避诚信。 其次,是诚信观念淡薄,诚信教育欠缺。我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和封建社会,进入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时间很短,不重视、不尊重契约和交易公正的思想根深蒂固,缺乏与现代经济社会相适应的信用文化。在借鉴西方文明的过程中,没有正确和全面把握其精华。在吸取资本主义追求利益本性的积极面时,忽视了现代资本主义也严格遵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他们以此来弥补其消极面。很多人熟悉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而知道他的《道德情操论》的人要少得多。随着就业和社会竞争的日益加剧,不管是家庭还是学校,都偏重智力和技能教育,在德行教育和诚信教育等方面重视不够。政府和社会对公众的诚信教育也重视不够。最后,诚信制度不健全,信用管理不力。信用的维护和破坏都会涉及到经济成本和利益。我国尚未建立严格的财产保护制度,不少财产产权界定模糊,为不遵守契约和信用埋下了隐患。我国有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协调,给信用缺失留下了漏洞和冲突。目前,我国的《合同法》、《公司法》、《赔偿法》、《诉讼法》以及银行贷款方面的法律等等,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只是作为一般性原则来设定,具体适用时难以操作、认定,削弱了法律的威慑作用。我国缺少完善的信用信息披露、信用评价制度,信用的价值难以得到合理体现。我国司法体系存在缺陷和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还普遍存在,一些破坏和违反信用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政府对涉及信用的行为的监控技术和手段滞后,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显示,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早期,实行的是野蛮竞争的丛林法则,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各种不讲诚信的现象也同样在这些国家出现过。西方发达国家在进入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过程中,在长期实践和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社会体系规范、有序运行。 如何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 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多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已经具有足够的物质技术条件,积累了初步的经验,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规范有序发展,更好地适应全球化竞争的需要,有必要着手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让信用成为社会经济交往中的尺度。 要以诚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使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公共生活和家庭生活中自觉遵守诚信准则,形成相互信任、互敬互爱、融洽和谐的诚信人际关系。通过“公民道德宣传日”、诚信先进人物及典型案例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人人讲诚信”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人人讲信用、事事讲诚信”的良好氛围,培育诚信文化。把诚信教育的内容和要求具体化,纳入各单位考评、奖惩指标,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要完善信用法制建设。对《合同法》、《公司法》、《信贷法》、《赔偿法》、《诉讼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诚信的规定,不仅要考虑各种实体法的建立、修改和完善,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诉讼程序上也应采取一些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措施和法规或条款。同时可授予人民法院必要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使司法机关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诚信原则判决案件,以弥补法律漏洞,解决法律不够完善的不足。 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信用评价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己成为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金融中介。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债权国,迫切需要自己的评级机构走出去评估债务人的风险,确立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话语权,维护国家金融主权,这种战略需求与当前我国评级机构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弱势地位形成巨大的反差。同时,在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评级是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中央应将加快信用评级业发展、争取国际评级话语权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进行部署,通过发展信用评级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信用监督管理和对违反信用的惩戒力度。要建立社会公示制度,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各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程度,定期公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年度信用情况。如果发现恶意逃避债务、违约失信等不诚信行为,经公证或司法机关确认无误后,受害方均可请求新闻媒体发布公示,进行曝光,督促其自觉纠正,形成社会信用监督体系。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加强对诚信原则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群众举报的单位更应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惩处不诚信行为。要严惩违法信用行为,对失信的企业和个人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从业准入,严格限制其经济交易行为,并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制度或破产制度,使其违反信用得不偿失。对信用犯罪要加大打击力度。[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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