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利合作条约 |
释义 | § 概要 Cooperation Treaty,PCT),1970年6月19日,78个个国家和22个国际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巴黎公约》外交会议上签订,1978年1月24日生效。它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原则指导下产生的一个国际专利申请公约。公约共8章,主要内容是统一缔约国的专利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以及就专利文献的检索工作和批准专利权的初步审查工作等方面进行合作,以使一项发明通过一次国际申请便可同时在申请人选定的几个或全部成员国获得批准。 § 相关介绍 按条约的规定,所有成员国的居民或国民均可向受理局提出国际申请,同时应表明,发明打算在哪些缔约国获得专利。申请文件应先提交成员国的专利局,由专利局将申请文件复制两份后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国际局和条约国大会认定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条约国大会认定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是澳大利亚、美国、英国、日本、瑞典、中国的专利局,欧洲专利局,俄罗斯国家发明与发现委员会,他们负责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的检索和初步审查工作,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提出意见。如果这些机构的检索结果对申请人有利,就写成“检索报告”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呈送世界产权组织国际局。对一项国际申请,由国际局统一办理申请、检索、公布等手续,并进行初步实质性调查。国际局将已登记的申请连同检索报告复印若干份,转交申请人希望得到保护的指定国的专利局,由各个指定国的专利局分别按其本国法律的要求,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专利合作条约》的主要意义在于:简化了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范围申请专利的手续,一份申请,以一种语言,向一个受理局提出,进入各国家阶段以前,可代替多份外国申请;以最小的花费,向各成员国提出申请的决定可以推迟到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减轻了条约各成员国专利局的工作量,也加快了专利情报的传播速度,扩大了传播范围。 截止2004年12月31日,缔约方总数为124个国家,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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