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五权宪法 |
释义 | § 概况 中国近代民主革命家﹑思想家孙中山关于民主主义政体的主要构想。它是孙中山政治学说中的重要内容。孙中山十分重视宪法﹐认为宪法是“治国的根本大法”和“民主政治”的高级阶段﹐是“宪法之治”或“宪政时期”的基本依据。宪法的内容和意义包括两个方面﹐即“国家之构成法”和“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五权宪法正是体现了这种双重内涵﹐而侧重于国家政治机构的设计。 § 主要内容 孙中山始终坚信创制一部适合中国的民主主义的宪法是极为重要的。他认为不能简单地沿袭西方各国的宪法。1906年﹐他提出了“五权分立”的制宪原则。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再加上考选权和纠察权。孙中山认为在“共和政治”中复活中国固有的“两大优良制度”﹐将“创立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创建破天荒的政体﹐以使各机关能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在《五权宪法》中对此作了较为充分的阐述。他指出美国的“有文”宪法和英国的“无文”宪法是“最好”的﹐但也“不能”和“不必”完全师法。美国宪法“不完备的地方”和“流弊”很多﹐英国宪法中的三权分立的界限“还没有清楚”﹐实际上还是“一权政治”。 五权宪法有其特色﹐但基本上是从三权分立(见分权学说)的制宪原则演化而来。孙中山承认自己的构想并非“杜撰”﹐“就是将三权再分弹劾及考试两权”﹐“不过三权是把考试权附在行政部分﹐弹劾权附在立法部分”。他把“外国的规制”与“本国原有的规制”加以“融合”﹐借用了古代中国社会政治制度中的考试﹑监察机构及其职能﹐以期比之三权“较为完善”。在他看来﹐考试制度“最为公允”﹐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用私人” 的弊端﹐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擢用﹔而“独立”的监察制度和机构也是可资借鉴的﹐对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根据五权分立的准则﹐国家的体制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组成。 孙中山把五权宪法的理论依据﹐放置在“自由”与“权力”的“平衡”上。他认为社会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相互逆反的两种力量﹐“自由的力量”和“维持秩序的力量”﹐类似物理学中的离心力和向心力。“政治里头的自由太多﹐便成了无政府﹔束缚太过﹐便成了专制”。因此﹐必须使得“机关分立”﹐“相待而行”﹐“无伤于统一”。权力的制衡原则是五权宪法的基石。 § 影响 五权宪法的构想充分体现了分权主义﹐具有防止封建专制主义的意义﹐也包含了对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宪法的某种批评和修订。孙中山这种希图“救三权鼎立之弊”的探求﹐显示了他执着于民主主义的政治观念。然而﹐孙中山不仅未消除“三权鼎立”原则的弊病﹐却把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放在大总统的统一领导之下﹐实际上又否定了他自己设想的分权制衡原则。后来﹐蒋介石正是利用这个漏洞实行个人独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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