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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侦查学
释义

§ 概说

侦查学在恢复发展的20年,中国侦查学经过重建取得了长足进步,其显著特征表现为大量科研成果不断涌现。1979年,公安部原三局组织编写了《刑事侦察学》 ,成为中国第一本系统介绍侦查学知识的专业书籍。同年司法部和教育部联合组织编写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作为这套教材之一的《犯罪侦查学》1982年出版,成为中国第一部体系比较完整的高等学校侦查学教材。尔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编写的《刑事侦查》 、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的《刑事侦查学》 、公安部民警干校编写的《刑事侦察》、西南政法学院编写的《刑事侦察学讲义》等教材相继问世。与此同时,各种刊物上发表了数量众多的侦查学论文,而且有数十种侦查学译著和专著出版。进入90年代,侦查学理论研究取得了更加丰硕的成果。译著、专著和论文的质量和数量都有很大的提高,侦查学教材的品类更加齐全。

在普通高等教育系统中,除了供本科生使用的不同种类的侦查学教材外,还出现了面对研究生、大专生和进修生的教材。在职业教育系统中,除了公安机关的各层次侦查学教材外,检察机关也编写了专门的侦查学教材。

纵观20年来中国侦查学的恢复与发展,我们可以看到,80年代前期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学科的基本建设方面,如学科的名称、对象、体系、性质等问题:80年代中后期的研究则转入对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各种侦查措施和方法、侦查思维和侦查谋略、各类犯罪案件的侦查规律、以及侦查学科体系的重组等较深层次的问题上;90年代以来,随着犯罪侦查实践的发展变化,侦查学研究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态势。这一时期研究的重点很多,包括学科理论体系、侦查体制改革、侦查基本方针、依法办案、科学办案、侦查意识、侦查思维、侦查行为、智能化犯罪和反侦查行为的侦查对策、以及针对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计算机犯罪和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等新型犯罪的侦查对策等。

§ 名称问题

侦查学1,在本学科的名称中,究竟应该使用“侦察”一词还是“侦查”一词,这曾经是一个争论得非常激烈的问题。对此问题,学者们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侦察”与“侦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本学科的内容主要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业务,而公安机关又长期使用“刑事侦察”的术语,所以本学科的名称乃至具体内容中的相关用语都应该使用“侦察”一词。第二种观点,“侦查”与“侦察”是两个不同的术语。“侦查”是法律术语:“侦察”是公安工作中借用的军事术语。由于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肯定了“侦查”一词,所以本学科的名称和具体内容中的相关用语都应该使用“侦查”一词。第三种观点,“侦查”和“侦察”是两个内涵和外延都完全相同的概念,二者可以相互代用。但是,既然中国《刑事诉讼法》中使用了“侦查”一词,那么本学科的名称和具体内容中的相关用语应该使用“侦查”一词,放弃“侦察”一词。第四种观点,“侦察”和“侦查”是两个具有从属关系的相容概念,“侦察”是属概念,“侦查”是种概念,“侦察”应该包括“侦查”。具体来说,“侦查”仅指《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而“侦察”还包括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使用的各种秘密措施和手段。因此,做为整个学科的名称,应该使用“侦察”一词。第五种观点,“侦查”和“侦察”是两个交叉概念。虽然“侦查”不包括“侦察”中的秘密措施和手段,但是作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而言,“侦查”应该包括“侦察”。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工作仅是“侦查”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后者不仅包括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案件调查工作,还包括公安机关预审部门的案件调查工作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调查工作。由此可见,本学科名称还应该使用“侦查”一词。

2,“刑事”与“犯罪”。在本学科的名称中,究竟应该使用“刑事”二字还是“犯罪”二字,这也曾经是一个争论较多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本学科名称中应该使用“刑事”二字,因为这符合公安工作中的用语习惯。中国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把犯罪分为刑事犯罪和政治犯罪(或者反革命犯罪)两大类,而且公安机关内部也一直存在着“刑侦”与“政侦”的业务分工。由于本学科主要研究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工作,所以名称中应该使用“刑事”二字,不应使用“犯罪”二字。第二种观点:本学科名称中应该使用“刑事”二字,因为这与刑事法学体系相一致。中国的刑事法学体系主要由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侦查学组成。虽然“刑事”和“犯罪”两个词的意思基本相同,但是为了保持刑事法学名称的统一,还是使用“刑事”二字为宜。第三种观点:本学科名称中应该使用“犯罪”二字,因为本学科的内容不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工作,也适用于公安机关政侦部门和预审部门的工作,还适用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工作。如果使用“刑事”二字,容易与公安机关习惯使用的“刑侦”一词混淆,使人误以为本学科仅与公安机关的刑侦工作有关。第四种观点:本学科的名称中无须使用“刑事”或“犯罪”做限定词,直称“侦查学”即可。在汉语中,“侦查”一词与“调查”和“侦察”两个词不同。调查可以有民事调查和刑事调查,侦察也可以用于军事领域,如果这两个词前没有限定,会使人产生误解。但“侦查”专指犯罪案件的调查,不加限定,人们也不会理解为“民事侦查”或“军事侦查”。诚然,做为强调语,人们在“侦查”一词面前加上“犯罪”或“刑事”二字,亦无不可,但是做为学科名称,还是用“侦查学”比较简洁明了,而且可以避开“刑事”与“犯罪”的争论。虽然学科的名称问题本不该成为学科理论研究的重点,但是在这一讨论过程中,人们也加深了对学科内涵的理解,也明确了对学科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因此它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科的成熟和发展。

§ 对象体系

侦查学1.学科对象。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这种特定的研究对象是每门学科建立的基础,也是一门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依据。明确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对于侦查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确立学科的体系更具有直接的意义,因此这一问题上的著述甚丰。专家学者们在侦查学研究对象的问题上可谓众说纷纭。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1)“侦查活动的规律和方法说”,即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规律和方法。(2)“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说”,即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机关对犯罪进行侦查时采用的各种技术、措施和方法。(3)“侦查途径、策略和方法说”,这种观点认为,在物证技术学同侦查学分离后,不宜再将侦查技术作为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但应增加对侦查策略或谋略的研究。(4)“侦查行为规律说”,该观点认为侦查学研究的是侦查行为最普遍意义上的一般规律。(5)“侦察活动说”,即研究侦察活动及其规律。(6)“犯罪、侦察活动说”、即研究犯罪活动与侦察活动及其规律。此外,还有“侦察和预防犯罪说”、“犯罪的控制调查活动说”等

2.学科体系。由于学科体系同研究对象有着密切关联,所以专家学者们在侦查学的体系问题上亦莫衷一是。虽然学者们都承认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同课程体系不同,同一门课程其体系可以因院校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但是学科体系应该统一,以便促进本学科体系的日臻完善。然而,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如何统一,人们尚有不同观点,如“二块说”、“三块说”、“四块说”、“五块说”等。在“二块说”中,一种意见认为侦查学学科体系由犯罪活动规律特点和侦查对策构成;另一种意见认为从总体上看侦查学学科体系可分为基础理论部分和应用理论部分;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学科体系包括侦察对策和侦察谋略两部分。在“三块说”中,一种意见认为侦查学学科体系可分为刑事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刑事侦查的一般措施策略和各类案件的侦查方法三部分;另一种意见认为学科体系包括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比较研究三部分。在“四块说”中,一种意见认为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应包括关于侦查和侦查学的一般原理、关于侦查措施的规律和方法、关于案件侦查的规律和方法及其他有关内容四部分;另一种意见认为学科体系包括侦查原理、侦查措施、侦查策略、侦查方法四部分。在“五块说”中,一种意见认为侦查学学科体系由侦察主体与客体、侦察决策活动、侦察情报信息、侦察谋略以及侦察措施与方法组成;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学科体系由犯罪规律、侦察对策、预防犯罪、国外刑侦理论及实践、刑侦组织机构组成;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该学科体系由刑事侦察学的基础理论部分、侦察措施和策略部分、侦察情报部分,侦察技术和技能部分、侦察程序和方法部分构成。

§ 基础理论

侦查学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是学术界讨论比较热烈的一个问题。80年代中期以来, 《公安大学学报》等专业刊物上发表了相当数量的争鸣文章。经过讨论,多数学者达成一个共识,即侦查学的理论基础理论不同于其理论基础。他们指出:侦查学的理论基础是该学科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指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是侦查学自身的立论依据和研究起点。但究竟什么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学术界则有不同的观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

(1)“三论说”,即认为现代三论(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2)“侦察哲学说”,即认为哲学或“侦察哲学”应成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3)“同一认定理论说”,即认为同一认定理论应该是侦查学基础理论的核心内容;(4)“同一论和犯罪侦察系统论说”,即将同一论和犯罪侦察系统论结合起来,并立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5)“基本理论问题说”,即认为刑事侦查学的概念、性质、任务、历史和研究方法,以及其结构体系和发展规律等的基本原理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

§ 体制改革

侦查学关于侦查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是适应中国经济、政治形势变化的要求而提上议事日程的。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于侦查权警检分工体制的改革;二是公安机关内部侦查体制的改革;三是检察机关内部侦查体制的改革。

1.侦查权警检分工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人力有限,加上情报网络、侦查措施手段不如公安机关,难以胜任侦查任务,因此应将其侦查权收缩转移至公安机关;还有的学者从检察机关侦查管辖过宽不利于行使其主要的法律监督职能出发,亦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另有学者从国际潮流出发,提出应分离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权,成立独立的反贪污贿赂局或第三侦查机关。

2.公安机关内部侦查体制的改革。随着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中国公安机关原有的侦查体制已经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工作需要,于是,侦查体制改革也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剖析了旧体制制约侦查效率的种种表现,并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与设想,如“大刑侦体制”、“探长制”和“侦审合一制”等。

3.检察机关内部侦查体制的改革。检察机关侦查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集中在是否应设反贪局、是否应实行侦审分离制度等。在各级检察院设立反贪局之前,学者们曾就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是否有必要增设特别侦查机构展开讨论,学术讨论的结果推动了反贪局的设立,现在有的学者又提出反贪局应该从检察机关中分离出去的观点,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中国检察机关侦查中一向实行侦查“预审”一体化的工作体制。

§ 措施、方法对策

侦查学由于侦查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所以侦查学的理论研究必然把重点放在侦查实践工作上。改革开放20年来大量学术论文、著作是关于侦查措施、方法和对策的。这些论文和著作的研究涉及各种侦查措施、方法和对策。在有关侦查措施和方法的研究中,尤以关于讯问和现场勘查的为多。

在有关侦查对策的研究中,学者们主要从不同类案、具体个案两种角度进行论述,有些学者则结合犯罪的未来发展趋势如智能化、国际化等提出了侦查对策。还有学者另辟蹊径,从侦查与反侦查对抗的角度探讨了侦查对策的管理,提出侦查人员应加强对反侦查行为的防范、识别和利用。

总的说来,关于侦查措施、方法和对策的理论研究几乎覆盖了侦查活动的各个层面,对侦查实践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 法制化

侦查学侦查是国家专门机关为保障法律实施而进行的一种活动,因此必须坚持遵守法制的原则。但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中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比较少,也比较抽象。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刑法修改前后和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之后,学者们加强了对侦查法制化问题的研究。

在宏观的角度上,有的学者全面论述了“依法办案”的问题,指出“侦查中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关键问题是增强侦查队伍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有的学者从“科学办案”的角度论述了提高执法科学性必须以坚定的法制观念为基础;还有的学者认为学科名称从“侦察”到“侦查”的转变就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中国侦查工作向法制化的进步。

在微观的角度上,学者们主要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对侦查工作的影响进行研究。一些学者论述了自侦工作、预审工作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的困难与对策,提出了加强对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理顺办案制度的具体措施;有的学者分析了讯问、搜查等具体侦查措施中的依法办案问题;有的学者对违法取证现象进行了剖析,提出应结合中国具体司法实践和参考世界诉讼的某些观念,确立一套取证规则;有的学者探讨了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等问题;此外,侦查监督也是学者们讨论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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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http://www.huaue.com/zyxx/200463002706.htm

http://edu.sina.com.cn/l/2004-04-16/65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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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21 22:3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