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伊斯兰教法 |
释义 | § 伊斯兰教法来源 《古兰经》--除制定宗教礼仪,规定穆斯林的义务外,还对杀人抵偿、战争、战俘、饮食、婚姻、借贷、释奴、财产继承以及道德规范等都作了原则规定,由于《古兰经》被认为是安拉的启示,其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被公认为伊斯兰教法的主要来源,其律例明文和思想是教法学者推演法例的首要依据。 《古兰经》做为教法渊源有如下的特点: 首先,其神圣性,它确立了神圣的立法原则,一切立法都要以安拉的启示为准绳。 其内容不容怀疑,一切与《古兰经》立法精神和原则及具体规定相违背的法律都不具效当代伊斯兰教法书籍封面 力。 其次,其广泛性,它从善戒恶的基本原则出发,以律例的形式,全面论述和规定了每个穆斯林在宗教、道德、法律上必须遵守的定制和禁令。 它不是某个方面的条规,是诸法一体,包罗万象的法典,它的规定高度概括∶为后世的注释、扩展,充实留有阔馀地。 再次,其灵活性,《古兰经》将人全部行为规范(义务性的,可嘉的;无关重要的,受谴责的,禁止和受罚的行为),但哪种行为归于哪一类,只明确了基本原则并无一成不变的标准。 时至今日,《古兰经》一致被各家教法学家当作最重要的立法渊源。[1] 圣训--穆罕默德的言行和他所默认的门弟子言行的总称,是对《古兰经》有关律例的原则规定的解释和补充。因此,绝大多数教派都将公认的圣训作为仅次于《古兰经》的立法依据之一。 在运用圣训上,在法学中表现为视圣训为创制法律的依据和第二教法渊源,并依据其精神运用“公议”、“类比”。 有学者把圣训明文作为行教、区分善恶和执法断案的准则。 更表现在用圣训传述注释《古兰经》。 模拟--随着伊斯兰教的广泛传播和阿拉伯帝国疆域的迅速扩大,经、训明文规定的律例,已不能完全解决穆斯林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于是,教法主持者(包括教法学者和司法者)对所遇到的新问题,首先根据经、训原则进行处理,在找不到合适的经、训依据时,便把所遇到的问题同经、训中与其相类似的条文或案例加以比较,进行逻辑推论,制定新的法例,称为“模拟”。 公议--又译“签议”,原指伊斯兰社会全体一致同意的意见。早期的公议一般是指哈里发处理案件、解决重大问题时,通过集体协商所作出的决议,后来发展为将教法学家根据经、训精神创制律例时的一致意见,也称为公议。各教派对公议的含义和参与公议的人的资格虽有各种不同见解,但多数派别认为公议也是制订法例的一项依据。什叶派中的十二伊玛目派、伊斯玛仪派等认为先知之后,伊玛目的裁决高于一切,不承认其它人的公议。认为在最后一位伊玛目隐遁后,教法学会则可依据经、训和伊玛目的言论解释和创制新的律例。[2] § 伊斯兰教法形成 伊斯兰教是穆罕默德于公元610年创建的宗教,教法的形成经过以下四个时期: 穆罕默德时期 穆罕默德在世时的法律是以穆罕默德所受的启示为主,人们有法律上的问题就去问他,穆罕默德的回答就是真主的回答,就是法律。教法是以穆罕默德接受真主的启示为主; 四大哈里发时期 (632-661年):哈里发,意为“继承人”,公元632年穆罕默德去世后,相继由他的四位亲友执掌国家权力,教法的基础是《古兰经》,又有所发展。例如,当时对于通奸者规定处以乱石击毙(《古兰经》里规定是抽100鞭,见24章2节)。在哈里发时期,哈里发们不可能性象穆罕默德那样接受和传达真主的启示,哈里发的司法活动主要是在民事、刑事领域解释、扩展和补充《古兰经》律例,而立法活动只限于颁布国家政令和法规。 倭马亚王朝时期 (661-750年):在倭马亚王朝时期,由于帝国幅员进一步扩大,法律制度逐渐由国家分权管理(而不是象早期的国家首长就是大法官员),行政上出现了卡迪制度,卡迪意为“教法执行官”,原为军队里一种负责主持礼拜仪式、指导宗教生活、排解士兵纠纷的军官。卡迪是由国家任命,分配到各地执行地方长官的职责。 阿拔斯王朝时期 (中国称之为黑衣大食,750-1258年):在阿巴斯王朝时期,国家的执能得到进一步加强,随着法学思想的不断发展,教法学派也出现了各种分支,各地的教法学家们皆可自由地提出律例、解释法理,呈现出诸派峰起、百家争鸣的气象。最后形成有代表性的四大学派,他们是:马立克学派(也称圣训派)、哈乃斐学派(中国穆斯林大多崇尚这一学派)、沙斐仪学派(对我国新疆有较大影响)、罕百勒学派。[2] § 中世纪伊斯兰教法 这一时期,教法体系已逐步形成。为从西元八世纪初至十世纪中叶,为伊斯兰教法思想成熟达到全盛时期。 这个时期的特点:学派兴起,著述云涌,除什叶派外,在逊尼派中出了四大教法学派及其他一些学派。 这时期,除《古兰经》和《圣训》作为立法渊源之外,研究、创制教法律例的立法渊源逐渐多了起来。 该时期各法学家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在不违背《古兰经》、《圣训》的前提下坚持自己的立法思想、以解决各类实际问题。 于是在伊斯兰法学领域出现了一个广泛的百家争鸣的局面。 《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成了四大立法原则。 除此之外,各地法学家又提出了许多辅助性的立法原则。 如∶1.圣门弟子主张; 2.麦地纳人的行为; 3.伊斯兰教法之前的规定; 4,惯例; 5.择善等。 立法思想的多样化促进了百花齐放的教法学派的出现。 在逊尼派内部主要有两种倾向和四个法学派。 一种倾向是坚持凭借个人的见解并崇尚运用“择善”原则创制律例,以艾布·哈尼法(697一767)为代表,后形成哈乃斐学派。另一种倾向是广泛使用麦地纳圣门弟子传述的圣训创制律例,在无相应的圣训条文和行为准则时才主张使用“类比”和“公益”的原则,后形成马立克学派。 而什叶派之教法学派主要有∶宰德派∶实施教律主要以四大教法原理为基础。 十二伊玛目派∶即以阿里及其下十二位以玛目为宗教领袖,他们执行教律是根据《古兰经》和《圣训》,不承认伊玛目阿里以外的公议和类比。 这是的伊斯兰教法有着如下规定: 婚姻 (1)有效婚姻:丈夫在婚前或婚后要赠与妻子一定的聘礼,并赡养妻子和子女;妻子有义务听从和服侍丈夫,有权支配夫妻共有财产和私产;夫妻双方有权互相继承遗产;婚姻家庭生活受法律保护。 (2)无效婚姻:指违反教法规定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已够成事实婚姻的,必须离婚。如下七种情况被视为无效婚姻:①近亲通婚;②与妻子的亲属通婚;③同一乳母收养的子女通婚;④与婚前有过性生活者通婚;⑤以非法方式复婚(违反“待婚期”的规定);⑥纳妻超过四房;⑦穆斯林女子与非穆斯林男子通婚。 (3)反常婚姻:指不合常规的,但在完善法律手续、克服婚姻障碍后,仍可视为合法婚姻。如证婚人不在场的婚姻视为反常婚姻,但证婚人补救之后就可成为正常婚姻。 (4)离婚:①、可挽回的休妻:丈夫在妻子的“洁净期”(非月经期)宣布一次“休妻”,之后如连续了三个月与妻子分居,即为离婚。分居的三个月称为“待婚期”,这期间丈夫回心转意与妻子复归于好,也可以复婚。②、无可挽回的休妻:丈夫在妻子的“洁净期”宣布一次“休妻”,然后又连续在两个月内宣布两次“休妻”,即为离婚。丈夫欲想同妻子复婚,需要待妻子改嫁他人并再合法离婚后,才有可能复婚。③、标新立异离婚:丈夫在一次连说三声“休妻”,妻子便被休了,即算离婚。 遗产继承 继承、法定继承 瓦克夫法 (宗教公产法):瓦克夫:意为“保留”、“扣留”,中国称为“义地”、“义产”。瓦克夫是指明确宣布用于宗教慈善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土地、财产,如把一块土地的收益供清真寺、医院、学校使用,称为公益瓦克夫。另一种是宣布把部分土地、财产首先驱留归自己的子孙后代享用,直到没有受益人时再用以赈济贫民,称为家庭瓦克夫或私人瓦克夫。 刑事法规 (1)通奸罪:(告发者必须有四名见证人,否则为诬陷通奸罪。)对于已婚者,判处100鞭刑,并处以石块击毙。对于未婚者,判处100鞭刑,并流放一年。 (2)诬陷通奸罪:处80鞭刑,永不能再举证。 (3)酗酒罪:80鞭刑。 (4)偷盗罪:初犯断右手,重犯削左足,再犯则监禁。 (5)抢劫罪:断右手,削左足。杀人越货者处斩首或绞刑。 (6)叛教罪:根据轻重,判决鞭笞、监禁或处死。此外,还有正当防卫的原则、赔偿金钱的原则等都有详细的刑法规定,这里从略。 商事交易法 早在中世纪,阿拉伯穆斯林就以经商于世为有名,伊斯兰教的商事法规是人类文明较早的有详细记载的商业法。它包括:物物交易、商业买卖、借贷、信托、抵押、租赁、雇佣、契约等内容。其强调公平买卖、正当取利、实现约言、信守合同;反对见利忘义、弄虚作假、高利盘剥、欺行霸市、囤积财富。并对所有权、占有权、用益权、分配权等都有详细的规定。[2] § 近现代伊斯兰教法的改革 前一部分介绍的是中世纪的伊斯兰教法,它是与当时的封建社会形态相适合的产物。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各国统治者的实际利益,伊斯兰教法已得到部分改变。 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伊斯兰国家婚姻家庭法的修改集中体现在保障婚姻自主、实行一夫一妻制,限制丈夫休妻特权,使妇女地位得到提高。在伊斯兰国家中,土耳其和突尼斯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其它国家也规定了丈夫娶二房妻子必须上报法院批准,并且必须是以下五种情况之一: ①妻子不育; ②妻子有不治之症; ③妻子判刑两年以上; ④妻子无故离开丈夫一年以上; ⑤丈夫因社交需要再婚者。 例如,突尼斯1958年《私人身份法》中规定,亡人之妻可以作为遗偶和主要继承人。索马里1975年的《家庭法》明文规定,女子与男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例如,1959年巴基斯坦《土地改革条例》中规定,国内所有农用土地,包括以瓦克夫方式留置的土地,一律由国家统一要配。在土耳其,已实行了政教分离。[2] § 伊斯兰教义 五个基本信条 伊斯兰教徒的宗教信仰基本为伊斯兰教教义中的五个基本信条。这五个信条是: 第一,信安拉。相信安拉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恩养者和唯一的主宰,是全能全知、大仁大慈、无形象、无所在又无所不在、不生育也不被生、无始无终、永生自存、独一无二的。 第二,信天使,相信天使是安拉用光创造的一种妙体,人眼无法看见。天使只受安拉的驱使,只接受安拉的命令。它们各司其职,但并无神性,只可承信它们的存在,不能膜拜。天使数目很多,最著名的为四大天使,其中尤以吉卜利勒地位最高。 第三,信经典。相信《古兰经》是安拉的语言,是通过穆罕默德降示的最后一部经典。 第四,信先知。相信自人祖阿丹以来,安拉曾派遣过许多传布安拉之道的使者和先知。穆罕默德是最后一个先知,也是最伟大的先知。 第五,信后世。相信人都要经历今生和后世,终有一天,世界一切生命都会停止,进行总清算,即世界末日的来临。届时所有的人都将复活,接受安拉的裁判,行善者进天堂,作恶者下火狱。 五功 除了这五条主要信条外,各个教派又有自己的特殊信条,最主要的是五功。 五功是穆斯林的五项宗教功课,是每个教徒都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宗教义务,亦称五大天命。 五功具体为以下五者: 一为念功,就是要念诵清真言,这是穆斯林对自己信仰的表白。阿拉伯语称为舍哈德(意为作证),其内容是用阿拉伯语念诵:“我作证:除安拉外,再没有神,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只要接受这一证言,并当众背诵,就可以成为正式的穆斯林。 二为礼功,即作礼拜。一般认为这是接近真主的门路和阶梯。穆斯林教徒要履行每日五次的时礼,每周一次的聚礼,宗教节日的会礼。每日五次的时礼,第一次称晨礼,在拂晓举行;第二次称晌礼,在中午1时至3时举行;第三次称晡礼,在下午4时至日落前举行;第四次称昏礼,在日落后或太阳的白光消逝前举行;第五次称宵礼,在入夜至拂晓前进行。聚礼又称主麻日礼拜,是集体的公共祈祷,一般在星期五举行。会礼则在每年的开斋节和古尔邦节举行。礼拜的前提条件是身体清洁,礼拜前必须按规定作大净或小净。 三为斋功,即斋戒。伊斯兰教历的九月为斋月,在斋月期间,教徒要斋戒一月,每天从日出前到日落要止饮禁食,以清心寡欲,专事真主。 四为课功,又称天谭制度。穆斯林个人财产达到一定数量时,就应交纳一种名为天课的宗教税。教义认为,穷人是真主的眷属,把资财施舍给穷人,就等于纳入真主之库,故名为天课。 五为朝功,就是到麦加朝觐天房-克尔白圣殿。伊斯兰教规定,每个穆斯林,只要身体健康、经济条件许可、旅途平安,一生中至少要到麦加朝觐一次。凡去朝觐过的,即被尊称为哈吉。除麦加外,麦地那和耶路撒冷也是伊斯兰教的圣地。[1] § 伊斯兰教法特点 伊斯兰教法有许多独特的优点,任何其它宗教不具备的。14 个世纪,依然坚定、沉着地发展,将至安拉继承大地和大地其中的一切之时,都依然成立,具有永久性世界性的洗礼。伊斯兰教认为这律法是安拉给予大地上最后的律法。伊斯兰教律法结束了以前所有的宗教,那么它就要有独特的特点和优越。稳定、持续永远走在时代空间的最前列,因为伊斯兰教法律比世俗法律更全面、更广泛。 伊斯兰教法包括了各项问题,其中研究世俗法律和另外内容,没有涉及到的,因此东方学者认为在西方的语言中没有与“非格海”相媲美的全美和全面的术语。伊斯兰教法巩固其基础根源,源泉是虚伪不能从它的前后进攻它(无懈可击),它是从至睿的,可颂的主降示的。全能的安拉的经典。伊斯兰教具有特点和优点,在任何民族的律法没有相似的。伊斯兰教教法是世界上最全面的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伊斯兰世界中遥远开始到更遥远被不同的教派所遮盖,给其它民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过去世界上的很多民族接受的伊斯兰教教法都是由安达卢斯、西西里、土尔耳、布哈里、巴而干等地学习掌握。下列叙述伊斯兰教教法的部分特点: 它的立法基础是天启的 伊斯兰教法区别于其它人为法律在于它的立法来源,即安拉的《古兰经》与先知的圣训。每一位致力于剖析教法论断的创制者,都必须依靠这两种源泉。所有直接从这两个源泉中分支出现律例、原则也都是依照这两个源泉。 它包含了生活所有的要求 伊斯兰教法区别于其它法律在于它容纳了人类的三种关系:人与主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它服务于家教、社会及整个人类:它既包括信仰、功修,又包括道德、交往;它阐明权利和义务,并接收真主的明、暗的督察:它规定了生活的专门制度和普通制度。具体地说,它包括: 1、宗教功修如:清洁、礼拜、封斋、朝觐、天课、许愿、发誓等人与真主之间的。 2、社会交往如:婚约、经商、惩罚、担保、礼节等人与人之间的。 它在宗教上具有合法与非法判断的特点 其中包括人为裁判和宗教裁判两种。 它与道德紧密联系 我们知道,任何法律的设置,都会将宏扬高尚的社会道德置于较高的地位,因为这是维护制度、安定社会的手段,而伊斯兰教法尤其重视道德方面的建设,它重视美德,倡导高尚的典范;它制定各种功修目的是为了纯洁人们的心灵,使其远离禁止:它禁止高利贷,目的是倡导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宽容的精神,并保护需求者;它提倡友爱和互信,反对欺骗和不义;它尊重人权,号召守约;它禁止饮酒,保护人区别善恶的标记——理智。 它对于违法者实行今后两世的惩罚 一般法律对于违法者只限定今世上的惩罚,而教法还要对人们内心的恶念如嫉妒、仇视等进行惩罚,尽管这些内心的犯罪不足以得到今世的惩罚,因为伊斯兰教法重视倡导使人行好,止人做恶。 它同时重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当两种利益相冲突时,首先考虑集体利益,当两个人利益相冲突时,首先考虑受损较大的一方的利益,例如:鼓励集体礼拜,鼓励交易,反对高利贷等。 它是永久的、适于长期执行的法律 原则性的教法是不会改变的,但涉及到推理、习俗等的利益时,可以视环境、人文、时间等作适当的调整,但这种调整充其量也只是在社会交往方面,而涉及信仰和宗教功修方面的教法是不会变更的。 另外,伊斯兰教法还有如下特点: 崇高的目标和追求 每一项法律和制度都是有其追求和目标,指引人向这条道路,增加凝聚力。但终因不同的民族其目标各异。执政者所制定了法律,终因目标不统一,会经常性、反复性的修改、调整。只有运用法律才能约束人民实现这一愿望。总而言之,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机器。伊斯兰教教法“菲格海”它不是来适应于社会,而社会应该适应于它。因为这些都不是人为的能力所能起到的作用。它不仅注重协调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更注重维护被造物和造物主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点是通过宗教功修来建立。例如:拜功、施舍、朝觐等方面来建立的。确立规划了怎样把有利的和有害的联系在一起。避免自己伤害别人或别人伤害自己,也不伤害别人的利益。圣人说:“不能伤害自身,更不能伤害别人。”这段重要的 《圣训》给人们说明,奠基伊斯兰教教法“菲格海”的原则基础。实现个人集体趋利避害的美好愿望。 伊斯兰教教法是造物主的启示 伊斯兰教教法“菲格海”来自造物主--安拉的启示,安拉创造了人类,他是最了解被造物在今世和后世的幸福,他知道人类心灵深处的想法、本性、嗜好的统一和对立。安拉说:“创造者既是玄妙而且彻知的”。 人为的法律,是人为制定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运用会出现缺陷和疏漏的理智来制定的法律,不会了解人性的实质,也不知安拉赋予人的禀性和人性之间的联系。因此,综上所述,人为的律法不能满足、吻合于人类的需要。 3 、实践伊斯兰教教法“菲格海”被列为顺从安拉的体现。 遵循伊斯兰教教法“菲格海”被列为顺从安拉的体现。敬拜安拉,顺从安拉者将得到回赐。同样那些违背教律的人被列为违犯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其中有的在今世受到相关的处罚、和责罚。以及在后世里所许诺的刑罚。因此,可以这样说:信士时刻检察自身。害怕安拉的刑罚和畏惧是让人们时刻意识到安拉监视着人们的一切。可想而知,穆斯林的个体、群体建立在这项原则基础上。 至于世俗法律,守法的起因是害怕执法者,他们的起因并不是向安拉祈求回赐和代价。违法和不守法都是同样的。因为违法者认为,只要没有落入执法者手中,都不会有什么伤害。没有任何约束阻止他施展阴谋诡计、欺诈。在指控和追缴债务时拒不承认。因为他清楚,合法非法都是法官制定的。 伊斯兰教教法以其全面性、广泛性而著称 伊斯兰教教法的出现为调整三种关系, 1 、人与造物主之间的关系。 2 、人与自身的关系。 3 、人与社会、自然的关系。人与主的关系是运用功修来建立的,这就是通过拜功、斋戒等功修来建立的。人与自身的关系是通过运用合法吃、饮和注意受禁的服饰来组织。制法者所制定的所有命令、禁令都是包括在这个范畴之中。以确保人性、理性和身体健康发展。人与自然、社会的关系,教法“非格海”通过名称 “ 穆而麦俩梯”人际交往、刑罚来调整这项关系,其中包括:商易、贸易、借贷、婚姻、刑事、民事、判决、控诉。伊斯兰教“非格海”以协调好这种关系来组建与人在今世有关的问题,这是五项基本需求来说明维护“人性、宗教信仰、理性、物质、经济” 人们从这个角度把伊斯兰教“菲格海”与人为法律相联系就会发现,人为的法律只重视人与社会的关系,至于那与自身息息相关的事情;最应该防范,在生活当中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力,即人与造物主--创造万物的安拉,为人们的规范生活,其中包括人们的幸福、履行造物主的义务、感谢等。根本就无以谈起,更不要说重视了。 人为法律和宗教信仰及道德品质之间的区别,从“舍里亚”大法角度来说是不完美的,道德品质同样是信仰根本,在人生的旅程中重视伊斯兰教的道德培养,就是在伊斯兰“菲格海”的全面包括之中。 在出生之前后,甚至当人还是胎儿,后来成为婴儿、青年、壮年、老迈、死亡甚至包括死后都时刻保护着人类的权利,即便那些像胎儿、婴儿、糊涂的老迈、亡人,甚至对于没有分辨力的成人给予保护。重视人类不仅只重视在这个世界的生活,更要重视后世的复生,这是每个人绝对的终点。这就是每个信士通过功修的要求来维护自己的信仰,人为的法律只在很狭隘的领域中关心今世的生活。因此,更不要谈生前和死后之事。 坚持原则柔和执行 伊斯兰教法建立在坚定的基础,不会变更、篡改。是从最根本的基础上获得的。他是 《古兰经》和《圣训》。《古兰经》和《圣训》的明文受到保护,仔细、认真的收集、整理在一起。《古兰经》明文通常包括教法总纲原则,不过多的详细论述实施过程,这就给予执政者一定的权利,对抛析教法者给予一定的宽,照顾了时间、环境的变化。例如:在有关法度的规划中,法律明文规划出细致的基本包括要求百姓和官员都应归公正的组织,实施穆斯林之间相互协商,在行善、敬畏上互助。这一切细致的要求,但是他没有详细论述执行这些宽大的规划,因为一个具体问题具有一定程度的宽大和柔和。因为重要的实行这些目的局限于以完美无误的方式,一切含糊之事,只要不违背教法明文和伊斯兰教的原则,基本上都是成立的。因此具体实施伊斯兰教教法的总纲要考虑到柔和的最大程度和顺应发展。没有任何人能阻碍一个新的判断出现,以前没有知道的某个问题因为与他有关的事件的发生。因此,理论上讲,不影响以前固定的律例的变通,因为事务不断地发生变化,这是法学家根据时间、空间的变化而作出了相应的变通。伊斯兰教教法打开了创造之门,以便剖析教法者用类似的经文来类比经文中没有提到的断法。 伊斯兰教教法当中最重要的发源是习惯法和利益法,这两个源泉足以弥补根据环境所出的教律相适合一切断法。对源泉的态度是坚定,具体实施是柔和的。这是伊斯兰教教法中最大的特点,其它当代的任何法律不具备这一点。这些教律,既使时过境迁,但不断地变通和持续的更新。但通常需要一个标准、源泉、永恒的原则,以免导致基本的标志,永恒的律法源泉消失殆尽、面目全非。甚至,就象以前的教律,有的教律其根基已变化,面目全非。经常性的遭到篡改、变更。因此容易受到欺骗和戏弄。 没有烦难、艰难 在伊斯兰教教法中没有任何困难和繁难。其法律也没有任何对人造成困难另心中烦恼的教律。仔细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人会发现排除巨大的明显的伤害。例证同时还会发现所有的教律从开始到永久,始终对仆人减轻重担并且给予方便。安拉规定仆人一日五次拜功,每番拜功的时间不超过若干分钟,规定仆人若是没有能力站者礼就可以坐着礼拜,斋戒也是同样。安拉规定了一年一月的斋戒,其中的难度,但不能达到烦难、困难的境界。尽管这样,安拉在两种情况下允许开斋--出门、有病。安拉禁止死物,但在为势所迫之时作为合法。还制定凯发拉梯( 赎罪)以消除人们的罪过等。 证实教法体现容易、宽大,排除了各种困难,最终在人们执行之时不造成困难。教法针对人们的利益制定的要求,排除了人们的顾虑。伊斯兰教教法中应尽的义务是不复杂的。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掌握。分门别类的论述以便容易的知道、遵循他。安拉说:“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询问若干事物;那些事物,若为你们而被显示,会使你们烦恼。当《古兰经》正在逐渐降示的时候,如果你们询问,那末,那些事物会为你们而被显示。真主已恕饶以往的询问。真主是至赦的,是至容的。” 安拉禁止人们深究某一问题,并在其中过分,这是造成那些不是主命的问题变成主命的一种因素。一旦人们无能遵守这些的主命时,那么就成毁灭的人。这段经文表明安拉对众仆的责成是很少的,以便人们容易的执行。人们不要陷入纠缠不休的困难之中。 思想资源丰富、富有 仔细研究伊斯兰教教法著作的人会发现其中内容丰富,思想富有,这是通过许多教法学家和著名的买兹海布学派,以及尽管人数区别各异,但不能从伊斯兰教的总则排除出去。 要达到一种根本的思想--那就是伊斯兰教的“菲格海”(教法)。这并不局限于固定的伊玛目的买兹海布,也并不局限于某种人的话。其实最终所有的见解归于 《古兰经》、《圣训》。这种在伊斯兰教“菲格海”中的财富成为顺应发展、传播,适应文明建设。同时成为远离固步自封、呆板。这种类型在实质中是理解、文明的,不同是“菲格海”依据在实质中多样化,并不矛盾和对立。伊斯兰教“菲格海”财富的现象,参阅“菲格海”的细致书籍,细致规划每一细节,钻研了精密的断法,甚至这些问题几乎不可能发生。有的甚至假设了许多不可能发现的事物,以便提前做好准备。此外,法学家还从事了制定法学原理,组织这一基础原则工程,把这项工作称为“法学原理”知识,主要研究任何运用教律依据建立法学原则,从而剖析法学细则。[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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